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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更新时间:2018-11-09 13:11阅读次数:
在谈到肇庆怀集县拆违事件时,我们曾提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不能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用以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很多农民朋友们在了解这些基本规定后有些愤然有些不解:那么多建设项目都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发没人管,为什么到我们老百姓头上就这违法、那不许了?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进一步解析基本农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为大家解开这些困惑。

首先,基本农田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该条中对依法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类目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换言之,依法应被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耕地,都是用于保障民生基本所需的粮食果蔬种植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控制城市化发展基站优质耕地预留的充足的良田沃土。

接着,保护基本农田有何意义。

对国情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尽管我国土地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仍旧面临人多地少的严峻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步步紧逼,各地方优质耕地都在急剧减少,“城乡失衡”问题突出。可以说,强调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不仅是出于农民生计考虑,更是为了保障国家农储安全,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2018年2月23日,国土资源部特别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制定并再次强调了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可以说,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既是刻不容缓的紧迫性任务,也是整个社会都应倾力配合的,具有长久性的任务。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出于利益需求私自破坏、侵占基本农田。

最后,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如我们上文所说的,不管是任何单位,包括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黑心开发商,都无权违法私自侵占基本农田,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依法可以被征收,但其审批条件较其他类型土地征收更为严苛。一方面,征收基本农田的,不管征地面积多少,审批权限都在且仅在国务院;另一方面,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仍需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与被征基本农田相同数量及质量的耕地。

实践中涉及基本农田征收纠纷的案例存在的违法问题往往集中在省人民政府超越征地批准权限对基本农田征收进行审批,这是明确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是被征收人在基本农田被强征时可以优先考虑的维权入手点。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相关规定内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确需临时用地的,须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农民朋友们在承包耕地遭遇违法征收问题时,要先确定自己土地的属性,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并弄清征地项目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文件,用地项目的性质是什么,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等。在明确征收方违法问题在哪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启动维权法律程序,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财产权利。



农村拆迁
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更新时间:2018-11-09 13:11阅读次数:
在谈到肇庆怀集县拆违事件时,我们曾提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不能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用以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很多农民朋友们在了解这些基本规定后有些愤然有些不解:那么多建设项目都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开发没人管,为什么到我们老百姓头上就这违法、那不许了?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进一步解析基本农田征收相关法律问题,为大家解开这些困惑。

首先,基本农田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该条中对依法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类目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换言之,依法应被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耕地,都是用于保障民生基本所需的粮食果蔬种植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控制城市化发展基站优质耕地预留的充足的良田沃土。

接着,保护基本农田有何意义。

对国情有所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尽管我国土地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仍旧面临人多地少的严峻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步步紧逼,各地方优质耕地都在急剧减少,“城乡失衡”问题突出。可以说,强调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不仅是出于农民生计考虑,更是为了保障国家农储安全,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2018年2月23日,国土资源部特别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制定并再次强调了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可以说,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既是刻不容缓的紧迫性任务,也是整个社会都应倾力配合的,具有长久性的任务。不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出于利益需求私自破坏、侵占基本农田。

最后,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如我们上文所说的,不管是任何单位,包括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黑心开发商,都无权违法私自侵占基本农田,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也就是说,基本农田依法可以被征收,但其审批条件较其他类型土地征收更为严苛。一方面,征收基本农田的,不管征地面积多少,审批权限都在且仅在国务院;另一方面,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仍需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与被征基本农田相同数量及质量的耕地。

实践中涉及基本农田征收纠纷的案例存在的违法问题往往集中在省人民政府超越征地批准权限对基本农田征收进行审批,这是明确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也是被征收人在基本农田被强征时可以优先考虑的维权入手点。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相关规定内容,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确需临时用地的,须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农民朋友们在承包耕地遭遇违法征收问题时,要先确定自己土地的属性,是否属于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并弄清征地项目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文件,用地项目的性质是什么,是临时用地还是永久用地等。在明确征收方违法问题在哪后,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启动维权法律程序,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土地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