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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农场被征收,农民个人补不补?
更新时间:2018-11-20 13:10阅读次数:
农场征收时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问题,是很多被征收人朋友非常关心又存在诸多疑惑的。
实践中京尚拆迁律师遇到的一类非常典型的相关案例,就是国有农场的征收。由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以此为由拒绝向被征收人,尤其是农民个人给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情况。
那么国有农场被征收时,农民个人究竟能否得到基于土地相关权利的补偿,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为大家重点解析这两个问题,希望能为有相关困惑的被征收人提供一些维权启发。
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是农民,土地就一定是集体土地。实践中国有农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交叉,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场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其中明确:“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手中承包的农场,也有可能是在国有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国有农场。在农场被划入征收范围时,农民朋友们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在(所承包)的农场属于何种性质,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为了明确这一点,农民朋友们可以通过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土地的性质,如果确认农场属于国有农场,那么被征收人就要调整维权思路,不能拘囿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应当有土地征收补偿费”这样的片面认识中。
目前我国的国有农场主要以三种运营模式存在,第一种是国家经营,以支付薪酬的方式聘任职工;第二种是国家将农场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向农民分包;第三种则是农民个人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直接承包国有农场。
在明确农场性质的前提下,农民朋友们下一步要确认的就是自己参与农场经营建设的方式是什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农民朋友个人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不同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参考作为维权依据。
首先,国有农场征收(收回)时,并不因土地本属于国有而直接导致土地补偿缺失。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主张农场征收土地补偿时,不应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名义主张,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参照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意见》也给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简单来说,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失地职工(农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安置补助,并不因土地性质是国有就直接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的经济补偿,有安置条件的,也可以以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方式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朋友们要关注征收的程序。
《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如果有农民朋友直接被告知农场被收回、农民个人无补偿的,或者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确认程序,也没有见到补偿安置相关通知公告的,说明收回程序存在问题,农民朋友可以通过向立项、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征地审批、项目立项等情况,审查农场征收合法性问题,并从这一角度切入向政府方主张依法应得的补偿安置。
一定会有被征收人朋友想问京尚拆迁律师:既然规定要求对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要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直接向政府主张集体土地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根据相关法律,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最终的补偿安置条件应当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在主张自己的补偿权利时,也必须先弄清农场土地属性,再有针对性地了解相关的补偿政策。有需要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委托律师介入帮助自己有效维权。
只有“对症下药”,被征收人才能明确维权方向,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被征收人如果仅凭着自己的主观认知,很可能会迷失在弯路上,不利于维权目标的实现。
实践中京尚拆迁律师遇到的一类非常典型的相关案例,就是国有农场的征收。由于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地方政府普遍存在以此为由拒绝向被征收人,尤其是农民个人给付土地征收补偿的情况。
那么国有农场被征收时,农民个人究竟能否得到基于土地相关权利的补偿,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为大家重点解析这两个问题,希望能为有相关困惑的被征收人提供一些维权启发。
被征收人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人是农民,土地就一定是集体土地。实践中国有农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交叉,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场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其中明确:“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政府手中承包的农场,也有可能是在国有土地上开发经营的国有农场。在农场被划入征收范围时,农民朋友们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在(所承包)的农场属于何种性质,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为了明确这一点,农民朋友们可以通过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土地的性质,如果确认农场属于国有农场,那么被征收人就要调整维权思路,不能拘囿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应当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应当有土地征收补偿费”这样的片面认识中。
目前我国的国有农场主要以三种运营模式存在,第一种是国家经营,以支付薪酬的方式聘任职工;第二种是国家将农场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向农民分包;第三种则是农民个人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直接承包国有农场。
在明确农场性质的前提下,农民朋友们下一步要确认的就是自己参与农场经营建设的方式是什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农民朋友个人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不同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参考作为维权依据。
首先,国有农场征收(收回)时,并不因土地本属于国有而直接导致土地补偿缺失。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主张农场征收土地补偿时,不应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名义主张,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参照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意见》也给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简单来说,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失地职工(农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安置补助,并不因土地性质是国有就直接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的经济补偿,有安置条件的,也可以以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方式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朋友们要关注征收的程序。
《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如果有农民朋友直接被告知农场被收回、农民个人无补偿的,或者没有经过任何调查、确认程序,也没有见到补偿安置相关通知公告的,说明收回程序存在问题,农民朋友可以通过向立项、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征地审批、项目立项等情况,审查农场征收合法性问题,并从这一角度切入向政府方主张依法应得的补偿安置。
一定会有被征收人朋友想问京尚拆迁律师:既然规定要求对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要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直接向政府主张集体土地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根据相关法律,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最终的补偿安置条件应当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在主张自己的补偿权利时,也必须先弄清农场土地属性,再有针对性地了解相关的补偿政策。有需要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委托律师介入帮助自己有效维权。
只有“对症下药”,被征收人才能明确维权方向,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被征收人如果仅凭着自己的主观认知,很可能会迷失在弯路上,不利于维权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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