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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禁养等于无偿拆迁吗?
更新时间:2018-11-19 13:32阅读次数:
很多农民朋友反映,早些年自己在地方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在承包的土地厂区上搭棚建房从事畜牧养殖。然而这两年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以及督察工作的全面铺展,自己和周围一些经营畜牧行当的乡邻都陆续接到环保关停禁养通知。
有位农民朋友称,前不久自己被告知所经营的养猪场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必须关停,且因为是环保整治,自己也拿不到补偿。这令他非常困惑:如果环保关停禁养就等于无偿拆迁,那自己就该因为政策的变动遭受损失吗?
对于环保禁养是否就等同于无偿拆迁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为大家做个简单解析。
问题一: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有没有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该条款非常简单易懂:划定禁养区后,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对其因关停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即使是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也需要给予补偿。
对于地方政府为达到无补偿关停搬迁目的,而将养殖场一刀切式地认定为违建或者违法占地的,被拆迁人可以参考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推送的《京尚答疑|养殖场拆迁没补偿?!》一文进行理解。
正在面临无补偿关停搬迁的养殖场主和农民朋友们,也可以来电就具体案情遭遇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在律师的帮助下对症下药,打好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攻坚战。
问题二: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查处的权力主体是谁。
除了补偿的有无以及多少的争议之外,很多农民朋友和养殖场主还面临一个困惑:有权划定禁养区并对自己做出关停搬迁处理的主体到底是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同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综上规定可以了解到的是,有权划定禁养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后,有查处禁养区内存在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养殖场的职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治理建议。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行政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都有权限划定禁养区并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查处。当养殖场主或从事畜牧养殖的农民朋友们接到禁养区划定或者环保关停禁养通知时,一定要留心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关行政权限。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如果在养殖场关停搬迁过程中发生强拆问题的,一定要留意强拆主体是谁,强拆决定是谁作出、谁实施的。实践中很多案例存在超出权限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这也是被拆迁人应当关注 的维权关键点之一。
问题三:环保治理只有一关了之吗?
很多农民朋友有所体会的是,一旦禁养区划定,地方政府就会直接要求自己关停,未给予搬迁相关指导和帮助,甚至连处理存栏牲畜的时间和机会都不给自己,导致很多养殖户因此遭受巨大损失。那么所谓的环保整治就是不问民生,一刀切式的一关了之吗?
事实显然并非这样。
在中央环保大督查工作推进的同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苛求政绩,以牺牲辖区内有关企业为代价实施“一刀切”式的关停,生态环境部专门印发了《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文件中指出,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除了有搬迁必补偿之外,地方政府在清退禁养区养殖场时,还需考虑到养殖户的实际情况,有序清退,尽可能降低养殖户的经济损失,良性推进环保治理工作,不以牺牲养殖户合法利益和老百姓正常生产生活为提高政绩、避免被问责的代价。
环保关停禁养以及禁养区划定等是近年来养殖业的“热点”,很多养殖户因为地方政府“环保禁养没补偿”的错误治理方式饱受困扰。对于国家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策,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这是每一位普通老百姓都应当积极配合的。
但环境污染问题并非在一日两日之内形成的,要解决也需妥善疏导,不能一刀切式地盲目处理。地方政府更不能在发展经济时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在政策变动时就直接将这些当初响应政府号召的养殖户推出去当“挡箭牌”。
要想真正落实国家的环保政策并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需要行政者和老百姓的共同努力和互相配合。比起一关了之,对地方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是做好对养殖户后续的安置和转型引导工作;当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走入歧路时,养殖户也要有足够的勇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位农民朋友称,前不久自己被告知所经营的养猪场被划入禁养区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必须关停,且因为是环保整治,自己也拿不到补偿。这令他非常困惑:如果环保关停禁养就等于无偿拆迁,那自己就该因为政策的变动遭受损失吗?
对于环保禁养是否就等同于无偿拆迁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为大家做个简单解析。
问题一: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有没有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该条款非常简单易懂:划定禁养区后,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对其因关停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即使是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也需要给予补偿。
对于地方政府为达到无补偿关停搬迁目的,而将养殖场一刀切式地认定为违建或者违法占地的,被拆迁人可以参考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推送的《京尚答疑|养殖场拆迁没补偿?!》一文进行理解。
正在面临无补偿关停搬迁的养殖场主和农民朋友们,也可以来电就具体案情遭遇与律师进行详细沟通,在律师的帮助下对症下药,打好争取合理补偿的维权攻坚战。
问题二: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查处的权力主体是谁。
除了补偿的有无以及多少的争议之外,很多农民朋友和养殖场主还面临一个困惑:有权划定禁养区并对自己做出关停搬迁处理的主体到底是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同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中明确,(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综上规定可以了解到的是,有权划定禁养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后,有查处禁养区内存在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养殖场的职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治理建议。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行政部门或者派出机构都有权限划定禁养区并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查处。当养殖场主或从事畜牧养殖的农民朋友们接到禁养区划定或者环保关停禁养通知时,一定要留心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关行政权限。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如果在养殖场关停搬迁过程中发生强拆问题的,一定要留意强拆主体是谁,强拆决定是谁作出、谁实施的。实践中很多案例存在超出权限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这也是被拆迁人应当关注 的维权关键点之一。
问题三:环保治理只有一关了之吗?
很多农民朋友有所体会的是,一旦禁养区划定,地方政府就会直接要求自己关停,未给予搬迁相关指导和帮助,甚至连处理存栏牲畜的时间和机会都不给自己,导致很多养殖户因此遭受巨大损失。那么所谓的环保整治就是不问民生,一刀切式的一关了之吗?
事实显然并非这样。
在中央环保大督查工作推进的同时,为了避免地方政府苛求政绩,以牺牲辖区内有关企业为代价实施“一刀切”式的关停,生态环境部专门印发了《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文件中指出,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除了有搬迁必补偿之外,地方政府在清退禁养区养殖场时,还需考虑到养殖户的实际情况,有序清退,尽可能降低养殖户的经济损失,良性推进环保治理工作,不以牺牲养殖户合法利益和老百姓正常生产生活为提高政绩、避免被问责的代价。
环保关停禁养以及禁养区划定等是近年来养殖业的“热点”,很多养殖户因为地方政府“环保禁养没补偿”的错误治理方式饱受困扰。对于国家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政策,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这是每一位普通老百姓都应当积极配合的。
但环境污染问题并非在一日两日之内形成的,要解决也需妥善疏导,不能一刀切式地盲目处理。地方政府更不能在发展经济时鼓励农民发展养殖业,在政策变动时就直接将这些当初响应政府号召的养殖户推出去当“挡箭牌”。
要想真正落实国家的环保政策并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需要行政者和老百姓的共同努力和互相配合。比起一关了之,对地方政府来说更重要的是做好对养殖户后续的安置和转型引导工作;当地方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走入歧路时,养殖户也要有足够的勇气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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