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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厂拿不到征地补偿?最高法院:承租人有权起诉维权
更新时间:2019-03-06 13:16阅读次数:
租地建厂,厂房所在土地被征收时,征地补偿应当全部归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应当归租地者所有?这是很多当事人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过的问题。
实践中有不少经营者在厂房土地租赁期间遭遇征地拆迁,然而由于自己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者会试图完全跳过自己,仅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沟通征地补偿事宜,自己想争取合理补偿,却在土地出租者和征地方之间被“踢皮球”。

那么租地建厂的,在征地时究竟有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呢?当经营者求偿受阻时,又是否有权直接向征地方提出补偿诉求,或直接对其不予补偿的行为起诉维权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租地经营者能主张哪些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租地建厂的经营者来说,其租赁土地后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在土地上盖建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是其合法财产,在征地时经营者有权主张对该部分地上附着物获得的补偿。

厂房拆迁时还会涉及到相应的设备搬迁、折损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对被征收土地厂房进行评估时都应当计算在内,这些都是厂房主有权主张的补偿权益。

最高法院判例及审理意见

最高法院曾有这样一则审判案例。湖北某县某养殖场主租赁当地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用于经营家禽养殖,租赁协议约定租期10年,至相关土地被征收时,租约尚未到期。
征地过程中,该案被诉县政府曾与养殖场主就厂房评估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评估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征地拆迁时并未处理养殖场主的补偿请求,仅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补偿。

该养殖场主不服案涉县政府的处理结果,就县政府未予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然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养殖场主并非该宗土地的被征收人,因此与征收方县政府的征收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该案行政诉讼。至此,该养殖场主并未放弃维权,一路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再审审理过程中认为,至当事人养殖场主提起诉讼时,其租赁案涉被征收土地的租期未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有权针对地上附着物向县政府主张补偿;另则,据查明的事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机关曾就厂房资产评估事宜与养殖场主进行过协商,证明其认可了养殖场主作为被征收财产所有权人亦即被征收人的身份,但却并未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相关行政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该案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律师说法

实践中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多见,尤其是自今年开年新规将集体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后,未来租地经营的案例只会越来越多。而当土地租赁与土地征收利益牵扯到一起时,补偿归谁、应该如何分配,就成了争议的关键。

根据最高院的该则案例,当事人朋友们应当了解到关键的两点,其一是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所有权人,租地经营者依法有权参与到征地补偿的分配中去;其二是,我们应当关注到该案中的一个细节,即在征收过程中,养殖场主就曾与征收方就厂房征收评估事宜有过协商沟通,这也是最高法院认定征收方承认养殖场主被征收人地位的重要原因。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即使征收方试图可以避过我方仅与村集体沟通征地补偿事宜,我们也要主动参与到征地和补偿协商中去,积极提出自己的补偿诉求,在谈判桌上努力为自己争取席位,也为后续维权做好铺垫。

农村拆迁
租地建厂拿不到征地补偿?最高法院:承租人有权起诉维权
更新时间:2019-03-06 13:16阅读次数:
租地建厂,厂房所在土地被征收时,征地补偿应当全部归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还是应当归租地者所有?这是很多当事人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过的问题。
实践中有不少经营者在厂房土地租赁期间遭遇征地拆迁,然而由于自己并非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者会试图完全跳过自己,仅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沟通征地补偿事宜,自己想争取合理补偿,却在土地出租者和征地方之间被“踢皮球”。

那么租地建厂的,在征地时究竟有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呢?当经营者求偿受阻时,又是否有权直接向征地方提出补偿诉求,或直接对其不予补偿的行为起诉维权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租地经营者能主张哪些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租地建厂的经营者来说,其租赁土地后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在土地上盖建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是其合法财产,在征地时经营者有权主张对该部分地上附着物获得的补偿。

厂房拆迁时还会涉及到相应的设备搬迁、折损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对被征收土地厂房进行评估时都应当计算在内,这些都是厂房主有权主张的补偿权益。

最高法院判例及审理意见

最高法院曾有这样一则审判案例。湖北某县某养殖场主租赁当地某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用于经营家禽养殖,租赁协议约定租期10年,至相关土地被征收时,租约尚未到期。
征地过程中,该案被诉县政府曾与养殖场主就厂房评估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评估结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征地拆迁时并未处理养殖场主的补偿请求,仅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补偿。

该养殖场主不服案涉县政府的处理结果,就县政府未予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然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养殖场主并非该宗土地的被征收人,因此与征收方县政府的征收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该案行政诉讼。至此,该养殖场主并未放弃维权,一路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再审审理过程中认为,至当事人养殖场主提起诉讼时,其租赁案涉被征收土地的租期未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有权针对地上附着物向县政府主张补偿;另则,据查明的事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机关曾就厂房资产评估事宜与养殖场主进行过协商,证明其认可了养殖场主作为被征收财产所有权人亦即被征收人的身份,但却并未依法对其进行补偿。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相关行政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该案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律师说法

实践中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多见,尤其是自今年开年新规将集体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后,未来租地经营的案例只会越来越多。而当土地租赁与土地征收利益牵扯到一起时,补偿归谁、应该如何分配,就成了争议的关键。

根据最高院的该则案例,当事人朋友们应当了解到关键的两点,其一是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所有权人,租地经营者依法有权参与到征地补偿的分配中去;其二是,我们应当关注到该案中的一个细节,即在征收过程中,养殖场主就曾与征收方就厂房征收评估事宜有过协商沟通,这也是最高法院认定征收方承认养殖场主被征收人地位的重要原因。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即使征收方试图可以避过我方仅与村集体沟通征地补偿事宜,我们也要主动参与到征地和补偿协商中去,积极提出自己的补偿诉求,在谈判桌上努力为自己争取席位,也为后续维权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