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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
更新时间:2019-03-08 13:51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个补助和奖励办法,通常包括对住房困难拆迁户的补助,和对满足某些条件的拆迁户给予的奖励性补偿。

也就是说,拆迁补助和奖励是有法可依的,被拆迁人可以将其当做房屋征收补偿之外的附加补偿安心接受。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征收项目混淆了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和正常的拆迁补偿,或是将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助奖励变成了另一种诱签逼迁的陷阱。

那么拆迁奖励究竟应不应该拿,是否拆迁奖励够高,被拆迁人就应当把握机会早日签字搬迁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首先,被拆迁人要关注拆迁补偿本身是否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内容明确了补助和奖励之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实际征收拆迁过程中,这三项补偿应当占绝大部分,而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应当是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的补助和奖励办法额外给予被拆迁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应当先关注拆迁补偿主体部分的数额是否充分合理,再考虑是否要签字搬迁。

其次,被拆迁人要谨慎提防过高的奖励。

正如我们前文所说,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只是拆迁补偿中很小的一部分,属于补贴性的补偿,它的存在不应当影响到主要的房屋补偿等部分的存在和多寡。但实践中有很多拆迁方会将奖励数额定的非常高,甚至有些高达十余万,看似诱人,但认真想想是很不符合常理的。

如果房屋征收补偿等主要部分的补偿充分合理,拆迁方怎么可能会额外拿出十余万大额奖励呢?如果拿不拿奖励是被拆迁人自己的自由,拆迁方又为什么要以多少日内签订协议为条件来承诺大额奖励呢?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奖励性补偿的数额越高,被拆迁人越要小心审查拆迁补偿条件是否合理,更要注意拆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被大额补偿“一叶障目”,签订了难以保障被拆迁人自身补偿权益的协议,也给后续维权增加了无谓的难度。

最后,拆迁奖励究竟应不应该拿?

实践中除了部分依政府出台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性补偿外,较大额的补偿通常会与协议的签订时间和被拆迁人的搬迁速度挂钩。

对于依地方出台的规定办法以及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助和奖励,被拆迁人符合条件的当然要争取,这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与签约搬迁进度挂钩的这部分补偿,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理智,先考察拆迁补偿数额是否合理,确认拆迁协议完整且双方协商无异议,能够争取的,当然要争取,但如果房屋征收补偿本身不足额,被拆迁人千万不要为了捡“芝麻”而丢了“西瓜”。

 
奖励性补偿的出发点是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以及满足补助条件的被拆迁人给予额外的补偿,而不应当是从原本的拆迁补偿中挪出一部分改名换姓作为利诱被拆迁人的诱饵。
不管何时,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审查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法、补偿数额是否充分合理,千万不要被奖励这一项的数额冲昏了头。就算奖励再高,也不可能高得过合理充分的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奖励很高但补偿数额本身不合理的拆迁,一定要保持理智,理性拒绝诱惑,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
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
更新时间:2019-03-08 13:51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个补助和奖励办法,通常包括对住房困难拆迁户的补助,和对满足某些条件的拆迁户给予的奖励性补偿。

也就是说,拆迁补助和奖励是有法可依的,被拆迁人可以将其当做房屋征收补偿之外的附加补偿安心接受。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征收项目混淆了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和正常的拆迁补偿,或是将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助奖励变成了另一种诱签逼迁的陷阱。

那么拆迁奖励究竟应不应该拿,是否拆迁奖励够高,被拆迁人就应当把握机会早日签字搬迁呢?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首先,被拆迁人要关注拆迁补偿本身是否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内容明确了补助和奖励之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实际征收拆迁过程中,这三项补偿应当占绝大部分,而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应当是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的补助和奖励办法额外给予被拆迁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应当先关注拆迁补偿主体部分的数额是否充分合理,再考虑是否要签字搬迁。

其次,被拆迁人要谨慎提防过高的奖励。

正如我们前文所说,补助和奖励性补偿只是拆迁补偿中很小的一部分,属于补贴性的补偿,它的存在不应当影响到主要的房屋补偿等部分的存在和多寡。但实践中有很多拆迁方会将奖励数额定的非常高,甚至有些高达十余万,看似诱人,但认真想想是很不符合常理的。

如果房屋征收补偿等主要部分的补偿充分合理,拆迁方怎么可能会额外拿出十余万大额奖励呢?如果拿不拿奖励是被拆迁人自己的自由,拆迁方又为什么要以多少日内签订协议为条件来承诺大额奖励呢?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奖励性补偿的数额越高,被拆迁人越要小心审查拆迁补偿条件是否合理,更要注意拆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被大额补偿“一叶障目”,签订了难以保障被拆迁人自身补偿权益的协议,也给后续维权增加了无谓的难度。

最后,拆迁奖励究竟应不应该拿?

实践中除了部分依政府出台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性补偿外,较大额的补偿通常会与协议的签订时间和被拆迁人的搬迁速度挂钩。

对于依地方出台的规定办法以及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助和奖励,被拆迁人符合条件的当然要争取,这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与签约搬迁进度挂钩的这部分补偿,被拆迁人一定要保持理智,先考察拆迁补偿数额是否合理,确认拆迁协议完整且双方协商无异议,能够争取的,当然要争取,但如果房屋征收补偿本身不足额,被拆迁人千万不要为了捡“芝麻”而丢了“西瓜”。

 
奖励性补偿的出发点是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以及满足补助条件的被拆迁人给予额外的补偿,而不应当是从原本的拆迁补偿中挪出一部分改名换姓作为利诱被拆迁人的诱饵。
不管何时,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审查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法、补偿数额是否充分合理,千万不要被奖励这一项的数额冲昏了头。就算奖励再高,也不可能高得过合理充分的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奖励很高但补偿数额本身不合理的拆迁,一定要保持理智,理性拒绝诱惑,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