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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式拆违让农民傻眼了:以后还让不让发展设施农业了?
更新时间:2019-07-09 14:10阅读次数:
前几日京尚拆迁律师讲到“大棚房”拆违的问题时,很多农民朋友反应很激烈。有留言反映,当地很多正常建设的大棚和农业设施,都被当成“大棚房”一刀切式地拆违了,农民现在都不敢往地里投入搞建设了。
 
有农民朋友发问:假如承包地什么建设都不让弄,那农耕养殖技术发展还有什么用,这不是让农民回到“走路全靠腿、耕作全靠手”的“原始劳作方式”了吗?
 
实际上,这真的是天大的误解!国家和法律没有不让咱们农村搞建设,更不是不允许农民改善劳作环境、解放劳动力,只是限制某些人为了谋取私利,打着建农用设施的名义大搞土建、违法用地的行为。
 
实践中出现的“一刀切”式拆违,是国家严厉禁止的!咱们只有弄清楚其中的区别,才能在合法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咱们的土地权利,保护咱们的合法权利远离侵害。
 
承包地可以进行农业设施建设,国家支持农业生产技术进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分类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将设施农用地分为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部分。
 
咱们农民朋友们在讲大棚房的那篇文章下问到的大多数农用设施,在这三类中都有体现。
 
比如,生产设施用地里包括了农民朋友们提到的畜禽舍厂区内通道、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比如,附属设施用地里,包括了咱们日常培育和生产过程中要用到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房地,包括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以及设施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再比如,咱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咱们提到过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以及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可以说,咱们日常进行土地耕种、开办畜禽养殖场,乃至开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进行必需的农用设施建设,国家都是大力支持的。
 
大家看了咱们举例说明的农业设施用地的范围,应该也能初步理解,农用地上“搞建设”的前提是,咱们建的这些设施,都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本身的。
 
“大棚房”不是农用设施,农家乐不是不让建,但要按建设用地管理!
 
要知道,为了方便农民朋友们发展设施农业、改善劳作生产环境,设施农业用地还是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流程被简化了,但咱们土地的面积还是有限的,所以咱们更应该珍惜土地、合理用地,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将农用地直接当做建设用地使用。
 
咱们前几日提到的“大棚房”,就是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用途,直接在农用地上“大兴土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就直接把农用地当成建设用地使用,这当然是违法的。
 
对此,《通知》中明确,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要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想发展农家乐等创业增收,国家是允许并且鼓励的,但是咱们不能违反土地法律,直接在耕地上盖房子、建别墅、修停车场等,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相应的建设开发。
 
说到底,有些建设项目不是国家不允许,而是咱们得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用对地!
 
正常的农用设施被拆违了,损失只能农民自己承担吗?
 
有农民朋友问到,自己正常开办经营养殖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修的场内通道、养殖池等,但还是被以违建为名拆除了。自己明明是响应政策号召,发展畜牧生产,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精力,现在被无补偿拆违了,损失谁来承担呢?
 
对于被一刀切式拆违的农业生产单位或者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企业等来说,咱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整理证据,证明咱们的农业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确认拆违机关的查处程序违法,或者违建的认定和拆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证明了拆违违法、错误后,农民朋友们就可以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挽回咱们在不当拆违中遭受的损失。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咱们学习如何正确区分合法农业建设发展和违法用地,绝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走进违法用地的误区。
 
更重要的是,当咱们自己的权利有受损风险时,咱们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及时展开维权,不至于把不法侵害当成国家规定对权利的限制,自己“吃哑巴亏”。

农村拆迁
一刀切式拆违让农民傻眼了:以后还让不让发展设施农业了?
更新时间:2019-07-09 14:10阅读次数:
前几日京尚拆迁律师讲到“大棚房”拆违的问题时,很多农民朋友反应很激烈。有留言反映,当地很多正常建设的大棚和农业设施,都被当成“大棚房”一刀切式地拆违了,农民现在都不敢往地里投入搞建设了。
 
有农民朋友发问:假如承包地什么建设都不让弄,那农耕养殖技术发展还有什么用,这不是让农民回到“走路全靠腿、耕作全靠手”的“原始劳作方式”了吗?
 
实际上,这真的是天大的误解!国家和法律没有不让咱们农村搞建设,更不是不允许农民改善劳作环境、解放劳动力,只是限制某些人为了谋取私利,打着建农用设施的名义大搞土建、违法用地的行为。
 
实践中出现的“一刀切”式拆违,是国家严厉禁止的!咱们只有弄清楚其中的区别,才能在合法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咱们的土地权利,保护咱们的合法权利远离侵害。
 
承包地可以进行农业设施建设,国家支持农业生产技术进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和分类做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将设施农用地分为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三部分。
 
咱们农民朋友们在讲大棚房的那篇文章下问到的大多数农用设施,在这三类中都有体现。
 
比如,生产设施用地里包括了农民朋友们提到的畜禽舍厂区内通道、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比如,附属设施用地里,包括了咱们日常培育和生产过程中要用到的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房地,包括了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以及设施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再比如,咱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进行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咱们提到过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以及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可以说,咱们日常进行土地耕种、开办畜禽养殖场,乃至开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企业,进行必需的农用设施建设,国家都是大力支持的。
 
大家看了咱们举例说明的农业设施用地的范围,应该也能初步理解,农用地上“搞建设”的前提是,咱们建的这些设施,都是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本身的。
 
“大棚房”不是农用设施,农家乐不是不让建,但要按建设用地管理!
 
要知道,为了方便农民朋友们发展设施农业、改善劳作生产环境,设施农业用地还是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流程被简化了,但咱们土地的面积还是有限的,所以咱们更应该珍惜土地、合理用地,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将农用地直接当做建设用地使用。
 
咱们前几日提到的“大棚房”,就是改变了农用地的性质用途,直接在农用地上“大兴土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就直接把农用地当成建设用地使用,这当然是违法的。
 
对此,《通知》中明确,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要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想发展农家乐等创业增收,国家是允许并且鼓励的,但是咱们不能违反土地法律,直接在耕地上盖房子、建别墅、修停车场等,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相应的建设开发。
 
说到底,有些建设项目不是国家不允许,而是咱们得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用对地!
 
正常的农用设施被拆违了,损失只能农民自己承担吗?
 
有农民朋友问到,自己正常开办经营养殖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修的场内通道、养殖池等,但还是被以违建为名拆除了。自己明明是响应政策号召,发展畜牧生产,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精力,现在被无补偿拆违了,损失谁来承担呢?
 
对于被一刀切式拆违的农业生产单位或者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企业等来说,咱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整理证据,证明咱们的农业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确认拆违机关的查处程序违法,或者违建的认定和拆除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证明了拆违违法、错误后,农民朋友们就可以进一步申请国家赔偿,挽回咱们在不当拆违中遭受的损失。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咱们学习如何正确区分合法农业建设发展和违法用地,绝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走进违法用地的误区。
 
更重要的是,当咱们自己的权利有受损风险时,咱们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及时展开维权,不至于把不法侵害当成国家规定对权利的限制,自己“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