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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正式发布以后,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之初,改造项目主要集中在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的棚户区范围。目的是改善因历史遗留原因仍旧居住在危旧住房内的、长期从事工农业基础工作的老百姓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更多的城市、乡镇危旧住房片区也被纳入了改造范围内。
棚户区改造的初衷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生存居住环境,是实打实的民生工程,也因此,国家给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支持是十分强力的。但现实情况却是,很多地方为了获取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支持,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进行商业开发,强行先划片区,再打上棚户区的标签,即使房子是新盖的也会被强行套入“脏、乱、差”的标准内。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提及拆迁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拆迁而下降。但很多地方在打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旗号进行拆迁时,往往会以棚户区为由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的合法标准是怎样的,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简单和大家进行讲解。
从原则上来讲,不管是棚户区改造拆迁,还是其他名义的拆迁,最起码的补偿标准应该是被征收拆迁人的生活质量不因拆迁而降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补偿往往相对较低的原因是棚户区房屋老旧程度更严重,房屋自身价值较低。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征收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不管其状态如何、价值几何都应当被强行打上危旧房的标签。
一般来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根本法律依据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参照地方性法规政策具体施行,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与其所属地块的土地性质有关。如北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会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地说,根据京尚拆迁律师由代理的案件进行简单总结的话,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的方式通常是依法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部分地方会规定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被拆迁人选择放弃安置房的,会有“全部放弃安置房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状况制定,具体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各项补助费及各项奖励费。
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还应给予临时周转补助(过渡费),置换房补偿标准往往根据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第一种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大小按照一个一定的比例来进行置换,比例通常为“1:1”或“1:1.x”,当房屋层数大于一层时,也可能会出现“1:0.x”的比例,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会明确地对比例的确定做出规定。但是京尚拆迁律师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按照这样的比例换算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安置,也要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安置房的价值,并确保按照比例进行置换的标准是合理的。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种是将房屋的各项状况(如新旧程度、材料结构、面积等)分别换算为一个具体的系数,并叠加计算,根据综合计算结果得出的比例,如“1:1”或“1:1.x“或”1:0.x”进行。计算方式较第一种略有不同且更为复杂,结果与第一种异曲同工。
第三种是根据房屋面积与人口两项来确认安置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及住房内人口来确认“购房指标”,如房屋面积折算为x平米置换房购房指标,每人可享y平米的安置房购买指标,家里有n口人的情况下,共可享有[x+n*y]平米的购买指标,再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进行购买结算,多退少补。以上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一些补偿安置换算方式,相信大家看过之后都有了比较基本的了解。但说到某具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任何人包括京尚拆迁律师都无法直接给出大家一个统一的答案。
如果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正被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而自己又无法确定补偿是否合理的,可以随时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京尚拆迁律师时刻准备着为您的拆迁维权之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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