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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范围步步扩大,你家是棚改还是被棚改?
更新时间:2018-03-06 15:27阅读次数:

对被拆迁户来说,“棚改”是福是忧,这是一件很难定论的事。居住条件真的很差的住户们日日盼着自己家能早点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好改善居住环境;而原本住得踏踏实实的老百姓却担心自己家好好的房子被作为棚户房拆迁,成了某些不可描述的商拆项目的牺牲品。

自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棚改”政策以来,棚改拆迁就作为改善住房困难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利民政策手段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中,切实帮助不少长期居住在“脏乱差挤”环境中的老百姓改善了居住生活条件,也给不少“被棚改”的居民带来过维权难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棚改的地域范围概念范围都逐步被扩大。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和国有工棚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自2013年7月4日起全文废止)规定,最初棚户区(改造)的定义(范围)被圈定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内。

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有条件的地区)将建制镇也纳入了住房保障工作范围,棚改的范围明确扩大。

至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也统一纳入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同一年,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至此,很多被拆迁人对于“棚改”和“城中村改造”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的疑惑进一步加深。

2015年6月,国家首次提出了棚改“三年计划”,制定了2015-2017年三年时间新开工1800万套的棚改工作目标,国务院同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将城市危房改造也纳入了棚改范围

去年(2017年)5月,国务院延续此前的第一个棚改三年计划,再次提出了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并于17年底提出了2018年棚改开工580万套的工作目标,致力于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从初衷来看,国家出台棚改政策,并一次次扩大棚改政策范围的目的是逐步解决各类住房困难居民的实际居住生活难题,帮助大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但也正由于棚改范围一步步明确或尝试性地被扩大,有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莫名打上了“棚户房”的标签,补偿也因此被压低到了不合理的标准

很多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棚改究竟是什么概念”、“XX拆迁和棚改有没有区别”、“棚改标准是多少多少合理吗”这类问题的被拆迁人其实最担心的是,一旦自己的房子被划定为“棚改房”,那么自己得到的征收补偿是不是就肯定会比其他拆迁项目要低

针对被拆迁人的这种担忧,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政策的逐渐推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非传统意义上的“棚户房”被纳入了棚改政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不一定要“抠字眼”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确实可以被划入棚改范围的,那么地方政府以“棚改”为名实施征收拆迁就是合法的,只要拆迁方没有违法侵权行为,且征收补偿公平合理、合法到位就可以了;但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无论根据哪项相关规定或政策要求都均不能被认定为棚改房的,这时候被拆迁人就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征收或故意压低征收补偿、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

最后,针对大家一直都想了解的一个通用型的问题,即“XX拆迁和棚改是一样的吗”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在此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

通常情况下,某种“类型”的拆迁(征收)项目之所以会出现,都是与当时的世情、政策等相适应的,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无论是何种名义的征收拆迁,都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就如尽管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被依法划入“棚改”政策范围,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直接将二者等同起来,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一样,随着相关政策的变更,日后可能会出现更多容易使大家感到困惑的情况,但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因征收拆迁遭到了侵害,这也是被拆迁人初步判断征收项目是否合法的最简单、最基础的标准。具体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

无论拆迁项目本身是否合法,只要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被拆迁人就有权去进一步了解真相,并尝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
棚改范围步步扩大,你家是棚改还是被棚改?
更新时间:2018-03-06 15:27阅读次数:

对被拆迁户来说,“棚改”是福是忧,这是一件很难定论的事。居住条件真的很差的住户们日日盼着自己家能早点被纳入棚改拆迁范围,好改善居住环境;而原本住得踏踏实实的老百姓却担心自己家好好的房子被作为棚户房拆迁,成了某些不可描述的商拆项目的牺牲品。

自2005年国家首次提出“棚改”政策以来,棚改拆迁就作为改善住房困难居民居住条件的重要利民政策手段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中,切实帮助不少长期居住在“脏乱差挤”环境中的老百姓改善了居住生活条件,也给不少“被棚改”的居民带来过维权难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棚改的地域范围概念范围都逐步被扩大。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和国有工棚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自2013年7月4日起全文废止)规定,最初棚户区(改造)的定义(范围)被圈定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内。

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有条件的地区)将建制镇也纳入了住房保障工作范围,棚改的范围明确扩大。

至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也统一纳入了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同一年,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至此,很多被拆迁人对于“棚改”和“城中村改造”到底是不是一回事的疑惑进一步加深。

2015年6月,国家首次提出了棚改“三年计划”,制定了2015-2017年三年时间新开工1800万套的棚改工作目标,国务院同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将城市危房改造也纳入了棚改范围

去年(2017年)5月,国务院延续此前的第一个棚改三年计划,再次提出了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并于17年底提出了2018年棚改开工580万套的工作目标,致力于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从初衷来看,国家出台棚改政策,并一次次扩大棚改政策范围的目的是逐步解决各类住房困难居民的实际居住生活难题,帮助大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但也正由于棚改范围一步步明确或尝试性地被扩大,有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莫名打上了“棚户房”的标签,补偿也因此被压低到了不合理的标准

很多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棚改究竟是什么概念”、“XX拆迁和棚改有没有区别”、“棚改标准是多少多少合理吗”这类问题的被拆迁人其实最担心的是,一旦自己的房子被划定为“棚改房”,那么自己得到的征收补偿是不是就肯定会比其他拆迁项目要低

针对被拆迁人的这种担忧,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政策的逐渐推进,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非传统意义上的“棚户房”被纳入了棚改政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不一定要“抠字眼”

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确实可以被划入棚改范围的,那么地方政府以“棚改”为名实施征收拆迁就是合法的,只要拆迁方没有违法侵权行为,且征收补偿公平合理、合法到位就可以了;但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无论根据哪项相关规定或政策要求都均不能被认定为棚改房的,这时候被拆迁人就要注意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征收或故意压低征收补偿、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

最后,针对大家一直都想了解的一个通用型的问题,即“XX拆迁和棚改是一样的吗”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在此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

通常情况下,某种“类型”的拆迁(征收)项目之所以会出现,都是与当时的世情、政策等相适应的,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无论是何种名义的征收拆迁,都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因此,就如尽管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虽然被依法划入“棚改”政策范围,但实际上我们并不能直接将二者等同起来,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一样,随着相关政策的变更,日后可能会出现更多容易使大家感到困惑的情况,但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因征收拆迁遭到了侵害,这也是被拆迁人初步判断征收项目是否合法的最简单、最基础的标准。具体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

无论拆迁项目本身是否合法,只要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被拆迁人就有权去进一步了解真相,并尝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