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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拆、殴打律师:征收过程中,拆迁公司究竟有何地位?
更新时间:2018-10-19 13:35阅读次数:
征地拆迁相关典型案件新闻中,涉及拆迁公司暴行的报道早已屡见不鲜,其中不乏拆迁公司暴力拆除被征收房屋、侵害被拆迁人人身财产权利,甚至寻衅武力威胁、殴打被拆迁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情形。
去年(2017年)12月,荆门市曾发生一起律师遭到围殴的恶性事件,组织实施案涉暴行的,就是相关拆迁案件中的拆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报道,该拆迁服务公司承接了案涉棚改拆迁项目的部分房屋征收动迁工作,但因动迁过程中双方发生法律纠纷,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拆迁户委托两名北京拆迁律师进行起诉维权,该案于围殴案发生当日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名来自北京的拆迁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被案涉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组织的十名人员围堵在法院附近的宾馆停车场。谈判要求被两位律师拒绝后,十余人对两律师进行了围殴、追打,损坏两人衣物及多件随身物品,并致两名律师受轻微伤(法律标准定义)。
近日,管辖法院对该围殴伤人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结伙围殴他人的10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根据十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等,对其中6人判处11个月至1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前因其他案件被判处缓刑的一人依法撤销缓刑,两罪合并执行2年零10个月;剩余三人被判处缓刑。
至此,意图仗势通过暴力行径,威胁被拆迁人及代理律师放弃维权抵抗的拆迁公司负责人,及受其组织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均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敢于横行霸道地做出强拆、打人的恶行,然而又因张狂恶性受到法律惩罚......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在吁叹之余也会觉得拆迁公司的地位颇有些“神秘”。对此,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借这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开几个关于“拆迁公司”的重要疑问。
疑问一 拆迁公司在征地拆迁中究竟有何地位?
实践中不少拆迁公司敢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偷拆,且往往伴随着对被拆迁人的言语、武力逼签威胁,有恃无恐的样子让很多被拆迁人开始怀疑拆迁公司究竟有何“来头”。
事实上,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说,说了算的是以上政府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条例》第五条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通常接触到的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公室,就属于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组织),仅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征收拆迁相关工作。
总的来讲,拆迁公司并不因受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缘故,而比被拆迁人更“有权有势”。尤其是现有的经工商登记设立、以盈利为目的、承接建筑物拆除清理工作项目的拆除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受委托组织实施具体拆除工作。
疑问二 拆迁公司有权强拆吗?
对于征收拆迁中可能出现的两类主要的合法强拆形式,即依法拆违和司法强拆(强制执行),京尚拆迁律师分别做过不少解述,新近关注我们的读者朋友可以点击阅读《司法强拆是维权之路的BAD ENDING吗?》、《强拆违建也要讲程序,行政机关这样做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等以作参考,在此暂不再做展开解析。
京尚拆迁律师仅提醒被拆迁人注意,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经被拆迁人申请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合法强拆,通常情况下就是这两种。因此不管来实施具体强拆(强制执行)作业的人是谁,都需经过法定的认定和确认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最终在有相应权限的执法机构(人员)的组织下进行。
拆迁公司本身既不具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也并非司法强拆法定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权责主体。拆迁(拆除)公司只是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一只手。在房屋拆除作业过程中有拆迁(拆除)公司出现,并不代表着拆除行为一定违法;但如果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是拆迁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被拆迁人就要提起一万分注意了。
疑问三 拆迁公司强拆侵权需要担责吗?
这个问题我们分两个重要层面来解析。
第一个层面,拆迁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又《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以上规定,拆迁公司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拆迁人可以追究委托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其错误行政行为展开权利救济。此时委托关系存在于拆迁公司和委托机关之间,与被拆迁人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个层面,拆迁人员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不管拆除行为究竟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还是违法强拆,被拆迁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如本文所举案例中,拆迁公司(人员)在强拆现场之外对被拆迁人、代理律师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要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如有拆迁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侵害或肆意毁坏其财物等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拆迁公司没有任何特权。
实践中,部分地方拆迁公司存在涉黑涉恶的情况,或出于种种原因与背后的“保护伞”有利益联系,仗势欺人,肆意实施强拆侵权行为。不少被拆迁人出于对黑恶强权势力的畏惧,只能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拆迁条件配合搬迁。
对于这类情形,就如本文所举案例那样,被拆迁人越是畏惧、越是软弱,黑恶拆迁公司越是觉得被拆迁人可欺。如今国家正开展多项扫黑除恶雷霆行动,机不可失,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鼓起勇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不要因为一时的畏惧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一直活在黑恶势力压迫的阴影中。
很多被拆迁人之所以不敢维权,就是担心自己无法承受侵权者的“怒火”。但黑恶拆迁方越是做出这样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是说明他们已经乱了阵脚。不光是被拆迁人受到威胁恐吓,律师因接受委托代理案件而承受暴行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从成为法律人那天起,京尚拆迁律师就明白自己生活在如何“险恶”的环境中。
然而所谓法律,就是要和一切违法的、不正义的乃至违反道德律的行为“作对”;所谓维权,就是在遭受侵害的逆境中挣扎、反抗、不断反击,直至违法侵权者低头赔偿——既然选择了战斗,就应该忘记不必要的恐惧,一心去追求最终的正义和胜利。拆迁维权这条路上,京尚拆迁律师会一直秉持初心,坚挺勇敢地陪伴在被拆迁人的左右。
去年(2017年)12月,荆门市曾发生一起律师遭到围殴的恶性事件,组织实施案涉暴行的,就是相关拆迁案件中的拆迁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报道,该拆迁服务公司承接了案涉棚改拆迁项目的部分房屋征收动迁工作,但因动迁过程中双方发生法律纠纷,该项目涉及的部分拆迁户委托两名北京拆迁律师进行起诉维权,该案于围殴案发生当日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两名来自北京的拆迁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被案涉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组织的十名人员围堵在法院附近的宾馆停车场。谈判要求被两位律师拒绝后,十余人对两律师进行了围殴、追打,损坏两人衣物及多件随身物品,并致两名律师受轻微伤(法律标准定义)。
近日,管辖法院对该围殴伤人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结伙围殴他人的10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根据十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等,对其中6人判处11个月至1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前因其他案件被判处缓刑的一人依法撤销缓刑,两罪合并执行2年零10个月;剩余三人被判处缓刑。
至此,意图仗势通过暴力行径,威胁被拆迁人及代理律师放弃维权抵抗的拆迁公司负责人,及受其组织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员,均因其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
敢于横行霸道地做出强拆、打人的恶行,然而又因张狂恶性受到法律惩罚......相信很多被拆迁人在吁叹之余也会觉得拆迁公司的地位颇有些“神秘”。对此,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借这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开几个关于“拆迁公司”的重要疑问。
疑问一 拆迁公司在征地拆迁中究竟有何地位?
实践中不少拆迁公司敢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偷拆,且往往伴随着对被拆迁人的言语、武力逼签威胁,有恃无恐的样子让很多被拆迁人开始怀疑拆迁公司究竟有何“来头”。
事实上,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说,说了算的是以上政府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条例》第五条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通常接触到的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公室,就属于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组织),仅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征收拆迁相关工作。
总的来讲,拆迁公司并不因受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缘故,而比被拆迁人更“有权有势”。尤其是现有的经工商登记设立、以盈利为目的、承接建筑物拆除清理工作项目的拆除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受委托组织实施具体拆除工作。
疑问二 拆迁公司有权强拆吗?
对于征收拆迁中可能出现的两类主要的合法强拆形式,即依法拆违和司法强拆(强制执行),京尚拆迁律师分别做过不少解述,新近关注我们的读者朋友可以点击阅读《司法强拆是维权之路的BAD ENDING吗?》、《强拆违建也要讲程序,行政机关这样做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等以作参考,在此暂不再做展开解析。
京尚拆迁律师仅提醒被拆迁人注意,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经被拆迁人申请进行认定和处理的合法强拆,通常情况下就是这两种。因此不管来实施具体强拆(强制执行)作业的人是谁,都需经过法定的认定和确认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最终在有相应权限的执法机构(人员)的组织下进行。
拆迁公司本身既不具有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职权,也并非司法强拆法定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权责主体。拆迁(拆除)公司只是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一只手。在房屋拆除作业过程中有拆迁(拆除)公司出现,并不代表着拆除行为一定违法;但如果强拆被拆迁人房屋的行为是拆迁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被拆迁人就要提起一万分注意了。
疑问三 拆迁公司强拆侵权需要担责吗?
这个问题我们分两个重要层面来解析。
第一个层面,拆迁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又《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以上规定,拆迁公司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拆迁人可以追究委托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其错误行政行为展开权利救济。此时委托关系存在于拆迁公司和委托机关之间,与被拆迁人没有直接联系。
第二个层面,拆迁人员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不管拆除行为究竟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执行,还是违法强拆,被拆迁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都受法律保护。
如本文所举案例中,拆迁公司(人员)在强拆现场之外对被拆迁人、代理律师实施侵权损害行为的,要因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如有拆迁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暴力侵害或肆意毁坏其财物等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拆迁公司没有任何特权。
实践中,部分地方拆迁公司存在涉黑涉恶的情况,或出于种种原因与背后的“保护伞”有利益联系,仗势欺人,肆意实施强拆侵权行为。不少被拆迁人出于对黑恶强权势力的畏惧,只能被迫接受不公平的拆迁条件配合搬迁。
对于这类情形,就如本文所举案例那样,被拆迁人越是畏惧、越是软弱,黑恶拆迁公司越是觉得被拆迁人可欺。如今国家正开展多项扫黑除恶雷霆行动,机不可失,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鼓起勇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不要因为一时的畏惧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一直活在黑恶势力压迫的阴影中。
很多被拆迁人之所以不敢维权,就是担心自己无法承受侵权者的“怒火”。但黑恶拆迁方越是做出这样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是说明他们已经乱了阵脚。不光是被拆迁人受到威胁恐吓,律师因接受委托代理案件而承受暴行的案例也并不鲜见。从成为法律人那天起,京尚拆迁律师就明白自己生活在如何“险恶”的环境中。
然而所谓法律,就是要和一切违法的、不正义的乃至违反道德律的行为“作对”;所谓维权,就是在遭受侵害的逆境中挣扎、反抗、不断反击,直至违法侵权者低头赔偿——既然选择了战斗,就应该忘记不必要的恐惧,一心去追求最终的正义和胜利。拆迁维权这条路上,京尚拆迁律师会一直秉持初心,坚挺勇敢地陪伴在被拆迁人的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