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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被棚改”,被拆迁人的权利如何主张?
更新时间:2018-09-21 15:19阅读次数:
棚户区和棚户房的定义,京尚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详细解释过很多次,在此不多赘述,对于很多被拆迁人疑惑的自己的房子究竟是否算得上“棚户房”的问题,可将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推送的文章《棚改范围步步扩大,你家是棚改还是被棚改?》作为简单参考,具体问题也可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将就很多被拆迁人关心的棚改拆迁过程中自身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做简单解析。
随着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出的“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落实和推进,大量棚改项目已经启动,并仍有很多棚改项目已在筹措中。
但在实践中,将拆迁项目粗暴地定义为棚改,将棚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直接作为棚户房一刀切式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这是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征收工作时行政施政存在弊病的状况下,很多被拆迁人都实际遭遇过的困扰。
此时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满足传统意义上的“棚户房”的概念,都可能会被按照“棚户房”的标准征收和补偿,造成很多被拆迁人实际得到的补偿低于市场比较法得出的房地产价格标准,导致被拆迁人居住生活水平非但未因棚改政策得到提高,反而明显下降。这是不符合棚改政策推进初衷的。
但正如京尚拆迁律师曾总结过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棚改项目的划定范围也在逐步发生变化,表面呈现出扩张趋势。包括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危房改造在内的一大批拆迁项目都被打上了棚户区改造的烙印。
不少新建房屋、购买不过数年的商品房都被纳入了棚改范围,与部分更贴近棚户房标准的房屋一同拆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同一拆迁项目中不同被拆迁人得到的拆迁补偿数额差别悬殊的情况。
对于“被棚改”的被拆迁人来说,重要的不是如何撕掉好好的新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的错误标签,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去争取更偏向于个体化的、与自身切实相关的权利。
简而言之,并不是房屋被纳入棚改项目,就意味着房子一定是所谓的“棚户房”,更不意味着其价值和价格就理所当然地被贬低。被征收房屋自身的实际价值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除此之外,个案中会影响到拆迁补偿标准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在被拆迁范围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造成房屋的产权登记存在错漏;房主手中没有产权证书;或因房屋在进行产权登记后有改建的,造成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等,就可能涉及违建的认定和处理。
基于此类情形,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产权登记确认的问题,需要对相关产权证明进行补正的,被拆迁人要做好相应工作;其二,对于面临错误的违建认定可能遭遇强拆威胁的,被拆迁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尽量避免强拆的发生。
另外,对于棚改拆迁限制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问题,被拆迁人首先要明确,自主选择接受补偿安置的方式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但由于棚改拆迁项目的政策特殊性,地方政府可能会因地制宜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办法时做出货币化安置或去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倾斜。
为了避免棚改安置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住建部也于今年7月12日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选择货币补偿或是安置房补偿,应当基于自身需求及更多综合考量。对于两种主要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利弊,京尚拆迁律师在《拆迁补偿方式选择:当鱼与熊掌不能兼得时该怎么办?》中为大家做过解析,被拆迁人可以以此为参考。
棚改拆迁的初衷是让更多面临居住困难窘境的被拆迁人的居住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不应只基于地方政府的施政需要发生。被拆迁人的权利也不应因棚改项目的特殊性打折扣。
实践中被拆迁人应充分关注个案性,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诉求开展维权。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在合法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更高补偿。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将就很多被拆迁人关心的棚改拆迁过程中自身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做简单解析。
随着国务院常务会上提出的“实施2018年到2020年3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落实和推进,大量棚改项目已经启动,并仍有很多棚改项目已在筹措中。
但在实践中,将拆迁项目粗暴地定义为棚改,将棚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直接作为棚户房一刀切式地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征收,这是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征收工作时行政施政存在弊病的状况下,很多被拆迁人都实际遭遇过的困扰。
此时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满足传统意义上的“棚户房”的概念,都可能会被按照“棚户房”的标准征收和补偿,造成很多被拆迁人实际得到的补偿低于市场比较法得出的房地产价格标准,导致被拆迁人居住生活水平非但未因棚改政策得到提高,反而明显下降。这是不符合棚改政策推进初衷的。
但正如京尚拆迁律师曾总结过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棚改项目的划定范围也在逐步发生变化,表面呈现出扩张趋势。包括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危房改造在内的一大批拆迁项目都被打上了棚户区改造的烙印。
不少新建房屋、购买不过数年的商品房都被纳入了棚改范围,与部分更贴近棚户房标准的房屋一同拆迁。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同一拆迁项目中不同被拆迁人得到的拆迁补偿数额差别悬殊的情况。
对于“被棚改”的被拆迁人来说,重要的不是如何撕掉好好的新房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的错误标签,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去争取更偏向于个体化的、与自身切实相关的权利。
简而言之,并不是房屋被纳入棚改项目,就意味着房子一定是所谓的“棚户房”,更不意味着其价值和价格就理所当然地被贬低。被征收房屋自身的实际价值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
除此之外,个案中会影响到拆迁补偿标准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在被拆迁范围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造成房屋的产权登记存在错漏;房主手中没有产权证书;或因房屋在进行产权登记后有改建的,造成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等,就可能涉及违建的认定和处理。
基于此类情形,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产权登记确认的问题,需要对相关产权证明进行补正的,被拆迁人要做好相应工作;其二,对于面临错误的违建认定可能遭遇强拆威胁的,被拆迁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尽量避免强拆的发生。
另外,对于棚改拆迁限制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问题,被拆迁人首先要明确,自主选择接受补偿安置的方式是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但由于棚改拆迁项目的政策特殊性,地方政府可能会因地制宜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办法时做出货币化安置或去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倾斜。
为了避免棚改安置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住建部也于今年7月12日明确表示,要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也就是说,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不应当被剥夺。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选择货币补偿或是安置房补偿,应当基于自身需求及更多综合考量。对于两种主要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利弊,京尚拆迁律师在《拆迁补偿方式选择:当鱼与熊掌不能兼得时该怎么办?》中为大家做过解析,被拆迁人可以以此为参考。
棚改拆迁的初衷是让更多面临居住困难窘境的被拆迁人的居住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不应只基于地方政府的施政需要发生。被拆迁人的权利也不应因棚改项目的特殊性打折扣。
实践中被拆迁人应充分关注个案性,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诉求开展维权。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在合法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更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