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636656
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更新时间:2017-06-01 09:48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面临征收时,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

1、能够拿到多少征收补偿(法定标准与实际征收补偿方案);

2、如果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经常关注房屋征收法律资讯的朋友们都知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但是对于正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来说,仅仅知道这一项条款还远远无法直白地了解征收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法、合理,也就很容易被钻了“法律知识欠缺”的空子,被忽悠着签了补偿协议书,致使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全部补偿。

那么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自己面临的征收补偿方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你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呢?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你解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一、拟定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草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拟定完成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依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可行的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应具备的内容:
(1)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
(2)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范围;
(4)征收补偿方式;
(5)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修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6)签约期限和奖励;
(7)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度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论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会的方式。

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合理、公平等等问题。

论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期限: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修改方案并公布
 
在以上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
以上程序进行完毕后,可能还会出现被征收人意见未被采纳,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启动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
但听证会并不是在任意情形下都可以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2)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对旧城改建做出这项特别的程序规定是由于,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而产生矛盾和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补偿方面,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中的多数人,应理解为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总数的半数以上。
此外,举行听证会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听证会的组织者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2、听证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和公共代表组成。有多种意见的,各种不同意见都应该由其代表人士参加,以保证听证会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也保证被征收人充分表达其听证意见。
3、根据惯例,听证会主持人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主持,也可由其委托下属的部门负责人主持,但不能由负责起草房屋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主持。
4、听证通知。组织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应载明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会前7日内将通知送达参会人员。
5、保证听证过程中各方能够充分行使听证辩论权。听证会举行的目的是在于听证人通过听取陈述人提供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充分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保证各方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6、保存听证会笔录并据此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完整且准确的反映听证会过程和参会人员的发言。根据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修改房屋补偿方案的依据。
 
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法律问题时,了解以上程序性规定很有必要。在实际案例中,征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当事人维权起关键性作用。
由于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每个案例中的关键点都各不相同,仅仅对相关法条有基本的了解,没有积累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还是很容易在维权过程中出现错漏,导致全盘皆输,维权不成,反而会错失良机。因此,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建议,当事人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很有必要,这样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敏感地发觉。而当事人察觉到自己的权益正在被损害时,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以求能更好地把握维权时机,争取自己应得的更多补偿。






企业拆迁
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更新时间:2017-06-01 09:48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面临征收时,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

1、能够拿到多少征收补偿(法定标准与实际征收补偿方案);

2、如果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经常关注房屋征收法律资讯的朋友们都知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但是对于正面临房屋征收的当事人来说,仅仅知道这一项条款还远远无法直白地了解征收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法、合理,也就很容易被钻了“法律知识欠缺”的空子,被忽悠着签了补偿协议书,致使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全部补偿。

那么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自己面临的征收补偿方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你是否有一定的了解呢?
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你解析,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一、拟定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的草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拟定完成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年代、结构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依据调查登记情况,预评估价格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可行的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补偿方案应具备的内容:
(1)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
(2)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范围;
(4)征收补偿方式;
(5)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修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6)签约期限和奖励;
(7)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度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论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论证会的方式。

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要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合理、公平等等问题。

论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的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期限: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修改方案并公布
 
在以上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
以上程序进行完毕后,可能还会出现被征收人意见未被采纳,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启动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
但听证会并不是在任意情形下都可以启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2)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对旧城改建做出这项特别的程序规定是由于,旧城区改建兼容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的双重需要,而产生矛盾和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补偿方面,同时,旧城区改建也存在涉及面广、人数多、征收补偿情况复杂的特点。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中的多数人,应理解为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总数的半数以上。
此外,举行听证会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听证会的组织者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2、听证会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和公共代表组成。有多种意见的,各种不同意见都应该由其代表人士参加,以保证听证会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也保证被征收人充分表达其听证意见。
3、根据惯例,听证会主持人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主持,也可由其委托下属的部门负责人主持,但不能由负责起草房屋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主持。
4、听证通知。组织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应载明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及会议内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会前7日内将通知送达参会人员。
5、保证听证过程中各方能够充分行使听证辩论权。听证会举行的目的是在于听证人通过听取陈述人提供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要充分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保证各方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6、保存听证会笔录并据此制作听证报告。听证会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完整且准确的反映听证会过程和参会人员的发言。根据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制作听证报告,并作为修改房屋补偿方案的依据。
 
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法律问题时,了解以上程序性规定很有必要。在实际案例中,征收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对当事人维权起关键性作用。
由于房屋征收拆迁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每个案例中的关键点都各不相同,仅仅对相关法条有基本的了解,没有积累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还是很容易在维权过程中出现错漏,导致全盘皆输,维权不成,反而会错失良机。因此,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建议,当事人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很有必要,这样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敏感地发觉。而当事人察觉到自己的权益正在被损害时,应当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以求能更好地把握维权时机,争取自己应得的更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