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20层
咨询电话:4009990618
Email: jingshanglawyer@163.com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豫星调味品厂当时不属于可补办用地手续的范围,郑州市政府作出被诉注销决定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4号决定。豫星调味品厂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及其后的两次再审中,均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维持二审判决、维持初次再审判决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豫星调味品厂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从当时有关文件看,该厂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客观上不具备补办违法占地用地手续的资格。但是,被诉4号决定将错误登记和颁证完全归因于该厂和闫垌村三组采取“欺骗手段”,而当时有关申请表中曾将经济性质填写为“个体”。虽然存在表述前后不一,但尚不构成对真实经济性质的刻意隐瞒,故4号决定认定采取欺骗手段的证据并不充分。而对于行政机关审查不严问题隐而不提,事实认定有误。同时,4号决定剥夺了豫星调味品厂继续使用涉案土地的权利,对其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郑州市政府既未事前告知该厂,亦未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所做的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笔录既未告知调查目的,也未告知可能因涉嫌欺骗未如实登记、行政机关拟注销涉案土地使用证等情况,不足以使该厂在4号决定作出前进行充分的、有针对性的陈述和申辩,程序明显不当。此外,4号决定未充分考量涉案土地在政府收取出让金之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一销了之,客观上不利于豫星调味品厂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如需查清是否存在发证到注销期间合理投入),遂于2016年判决撤销一、二审及两次再审判决,确认郑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4号决定违法。
转自土地观察
- 上一篇: 征收补偿方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 下一篇:强拆损失谁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