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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后,已签字的被拆迁人可以安枕无忧了吗
更新时间:2018-04-04 14:04阅读次数: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已经正式施行了将将尽两年的时间,给不少被拆迁人维权点亮了一盏明灯,也给不少被拆迁人带来了困惑。在这段时期里,很多人开始以为,拆迁协议写入了《行诉法》,就意味着此前由于种种不可描述的原因“误签”了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争议、讨一个公道了。

事情真的有这么简单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再审案例,来为大家掀开“行政协议”之诉的神秘面纱。
这则再审裁判案例的案情其实十分简单,但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都很有代表性,京尚拆迁律师将这两个问题拆分开来讨论,

1)究竟能不能就拆迁协议争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2)不认可拆迁协议,补偿能不能收。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浙江省义乌市某村的二十位村民联合起来,以所属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双方此前于2013年签订的征地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但事与愿违的是,对于这二十位村民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给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程序进行到最高院再审阶段,最高院给出的答案仍旧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年多的维权时间,就这样白白浪费在了“拆迁协议到底能不能(行政)诉”这一句话上。

在这则审判案例中,诉及的征地协议的签订发生在13年,也就是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施行以前,一、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的裁判意见都认为,新法施行前形成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都是【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是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方式解决。审理法院认为,二十名被征收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根据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尽管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生效的行政协议,是不能依据新法规定进行行政诉讼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

本案中,尽管提起诉讼的二十位村民并不认可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但其中的18人却已经领取了涉案土地的青苗补偿款。据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一行为可以视为认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因此其缺乏直接起诉拆迁协议的原告主体资格,如对补偿有何异议,应向村委会主张。这也是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这个争议点有极大的典型意义。实践中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本身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基于不得已的原因或者基于误解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当拆迁方按照拆迁协议向其支付(全部或部分)补偿款时,被拆迁人却因为担心“这些不拿很可能什么都拿不到”,或抱着“不拿白不拿,拿了这些再主张更多补偿”的心态等等直接领取了补偿款。

但这部分被拆迁人却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是讲求证据和事实的。你说我并不是自愿签订了拆迁协议,你说我并不认可这份拆迁协议,也不认可协议中关于补偿安置的约定条件,但你却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此时维权的难度系数已经增加了很多。

但紧接着,你又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领取)了补偿款。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很多时候已经不是法律到底帮不帮你这个“弱者”的问题了,而是在旁人(包括法官)的眼里,真的很难去分辨,你到底是不是认可这份协议,认可这些补偿安置条件了。
 
综上,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必须要向在和拆迁协议“作斗争”的被拆迁人提个醒:

第一,已经出于非自愿的原因签订了拆迁协议,尤其是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签订了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是否真的可诉,尽量少走弯路、少浪费宝贵的维权时间,自己弄不清楚的,一定要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请教,请律师帮助自己制定维权方案;

第二,不管是否已经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只要被拆迁人不认可拆迁协议(内容),就先不要按照拆迁协议内容收取(领取)补偿款,不要一次次因为自己的行为让“我认可该份拆迁协议”的“假相”变成“真相”!
 
最后,如果有被拆迁人正在为自己并不认可,但已经签字或眼看不得不签字的拆迁协议而苦恼的,可以马上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我所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应对之策。被拆迁人要相信专业和经验的力量,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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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后,已签字的被拆迁人可以安枕无忧了吗
更新时间:2018-04-04 14:04阅读次数: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规定已经正式施行了将将尽两年的时间,给不少被拆迁人维权点亮了一盏明灯,也给不少被拆迁人带来了困惑。在这段时期里,很多人开始以为,拆迁协议写入了《行诉法》,就意味着此前由于种种不可描述的原因“误签”了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争议、讨一个公道了。

事情真的有这么简单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再审案例,来为大家掀开“行政协议”之诉的神秘面纱。
这则再审裁判案例的案情其实十分简单,但涉及的两个关键问题都很有代表性,京尚拆迁律师将这两个问题拆分开来讨论,

1)究竟能不能就拆迁协议争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2)不认可拆迁协议,补偿能不能收。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后,浙江省义乌市某村的二十位村民联合起来,以所属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双方此前于2013年签订的征地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但事与愿违的是,对于这二十位村民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给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结果;二审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程序进行到最高院再审阶段,最高院给出的答案仍旧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年多的维权时间,就这样白白浪费在了“拆迁协议到底能不能(行政)诉”这一句话上。

在这则审判案例中,诉及的征地协议的签订发生在13年,也就是15年新《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施行以前,一、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的裁判意见都认为,新法施行前形成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都是【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是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方式解决。审理法院认为,二十名被征收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根据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尽管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生效的行政协议,是不能依据新法规定进行行政诉讼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

本案中,尽管提起诉讼的二十位村民并不认可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但其中的18人却已经领取了涉案土地的青苗补偿款。据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一行为可以视为认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因此其缺乏直接起诉拆迁协议的原告主体资格,如对补偿有何异议,应向村委会主张。这也是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这个争议点有极大的典型意义。实践中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本身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基于不得已的原因或者基于误解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当拆迁方按照拆迁协议向其支付(全部或部分)补偿款时,被拆迁人却因为担心“这些不拿很可能什么都拿不到”,或抱着“不拿白不拿,拿了这些再主张更多补偿”的心态等等直接领取了补偿款。

但这部分被拆迁人却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是讲求证据和事实的。你说我并不是自愿签订了拆迁协议,你说我并不认可这份拆迁协议,也不认可协议中关于补偿安置的约定条件,但你却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此时维权的难度系数已经增加了很多。

但紧接着,你又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领取)了补偿款。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很多时候已经不是法律到底帮不帮你这个“弱者”的问题了,而是在旁人(包括法官)的眼里,真的很难去分辨,你到底是不是认可这份协议,认可这些补偿安置条件了。
 
综上,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必须要向在和拆迁协议“作斗争”的被拆迁人提个醒:

第一,已经出于非自愿的原因签订了拆迁协议,尤其是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签订了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是否真的可诉,尽量少走弯路、少浪费宝贵的维权时间,自己弄不清楚的,一定要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请教,请律师帮助自己制定维权方案;

第二,不管是否已经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只要被拆迁人不认可拆迁协议(内容),就先不要按照拆迁协议内容收取(领取)补偿款,不要一次次因为自己的行为让“我认可该份拆迁协议”的“假相”变成“真相”!
 
最后,如果有被拆迁人正在为自己并不认可,但已经签字或眼看不得不签字的拆迁协议而苦恼的,可以马上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我所经验丰富的专业拆迁律师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应对之策。被拆迁人要相信专业和经验的力量,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