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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龙头企业到被强制拆违,这样的养殖场能拿到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9-12-02 23:39阅读次数:
导读:养殖场被拆除有补偿吗?这是很多养殖户都提出过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与相关政策的收紧,让很多经营时间较久,因而相关证件不够齐备的养殖场陷入自省之中。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说说养殖场拆违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家农牧场是如何从“农业龙头企业”走到被拆违的?
今天要提到的这则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这份文书我们可以知道,案涉农牧场(以下简称农牧场)使用的土地,是于2001年、2002年分别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的。农牧场在2003年就所用土地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了为期两年的临时用地审批。
两年过去后,审批过期了,但是农牧场没有主动续办续用手续;而相关政府部门既没有要求农牧场停止养殖,也没有对农牧场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反而在2007年将农牧场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又在2008年批准了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继续扩建猪舍。
2013年,农牧场所用土地被划入禁养区,农牧场被要求退养;2014年,乡政府以农牧场缺证少证、不具备部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2016年对农牧场实施了强制拆除。

历史和政策原因造成养殖场确证,违规后果谁来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农牧场确实缺证少证,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是,这个“违规”后果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工作时的疏忽。
所以,这个后果不能由养殖场自己来承担:
其一,农牧场虽然没有续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是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对用地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农牧场进行处罚,反而鼓励和帮助农牧场继续扩大生产规模,默许了农牧场继续在相关地块上养殖经营。农牧场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这块土地上投入更多生产资料,建成后被认定为违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具有合理性。
其二,相关部门认定违建时提出,农牧场的建筑必须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才能合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最早出台于2007年,晚于农牧场的开办建造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农牧场属于违建。
综上两点,相关部门在没有充分合理依据证明农牧场是违建时,直接对农牧场实施强制拆除,给农牧场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满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应当对农牧场给予赔偿。

缺少审批手续的养殖场一定是违建吗?拆除时有补偿吗?
实践中有很多养殖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确证少证,或者没有全面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情况。其中有一部分就像本案农牧场一样,建成时间较早,赶上了好时候,审批要求相对简单,吃到了很多政策红利。
但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收紧,这些养殖企业就陷入了“我究竟是不是违建”的困惑中。尤其是在养殖场面临退养搬迁时,就会遇到查违拆违的问题。
京尚拆迁律师提示各位养殖户朋友,缺证少证并不代表着养殖场一定是违建,要想准确识别违建,还要结合养殖场的建成时间、建成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养殖场开办经营期间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等,综合进行判断。
如果养殖场一直正常进行养殖经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就不能单纯因为养殖场缺少某些审批手续,直接认定养殖场是违建并无偿拆违。相关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如果给养殖户造成了损失,养殖户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说到底,认定养殖场是否属于违建,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万万不能生搬硬套法规法条。如果有养殖户对违建查处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企业拆迁
从农业龙头企业到被强制拆违,这样的养殖场能拿到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9-12-02 23:39阅读次数:
导读:养殖场被拆除有补偿吗?这是很多养殖户都提出过的问题。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与相关政策的收紧,让很多经营时间较久,因而相关证件不够齐备的养殖场陷入自省之中。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案例,来说说养殖场拆违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家农牧场是如何从“农业龙头企业”走到被拆违的?
今天要提到的这则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4750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这份文书我们可以知道,案涉农牧场(以下简称农牧场)使用的土地,是于2001年、2002年分别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的。农牧场在2003年就所用土地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了为期两年的临时用地审批。
两年过去后,审批过期了,但是农牧场没有主动续办续用手续;而相关政府部门既没有要求农牧场停止养殖,也没有对农牧场作出任何处罚决定,反而在2007年将农牧场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又在2008年批准了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继续扩建猪舍。
2013年,农牧场所用土地被划入禁养区,农牧场被要求退养;2014年,乡政府以农牧场缺证少证、不具备部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2016年对农牧场实施了强制拆除。

历史和政策原因造成养殖场确证,违规后果谁来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农牧场确实缺证少证,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是,这个“违规”后果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部门在处理相关工作时的疏忽。
所以,这个后果不能由养殖场自己来承担:
其一,农牧场虽然没有续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是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对用地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农牧场进行处罚,反而鼓励和帮助农牧场继续扩大生产规模,默许了农牧场继续在相关地块上养殖经营。农牧场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这块土地上投入更多生产资料,建成后被认定为违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具有合理性。
其二,相关部门认定违建时提出,农牧场的建筑必须经过审批、备案或经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签约,即设施农用地的使用需经过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才能合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最早出台于2007年,晚于农牧场的开办建造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农牧场属于违建。
综上两点,相关部门在没有充分合理依据证明农牧场是违建时,直接对农牧场实施强制拆除,给农牧场造成了直接物质损失,满足《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情形,依法应当对农牧场给予赔偿。

缺少审批手续的养殖场一定是违建吗?拆除时有补偿吗?
实践中有很多养殖场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确证少证,或者没有全面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情况。其中有一部分就像本案农牧场一样,建成时间较早,赶上了好时候,审批要求相对简单,吃到了很多政策红利。
但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逐步完善,以及相关管理政策的收紧,这些养殖企业就陷入了“我究竟是不是违建”的困惑中。尤其是在养殖场面临退养搬迁时,就会遇到查违拆违的问题。
京尚拆迁律师提示各位养殖户朋友,缺证少证并不代表着养殖场一定是违建,要想准确识别违建,还要结合养殖场的建成时间、建成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养殖场开办经营期间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等,综合进行判断。
如果养殖场一直正常进行养殖经营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那么就不能单纯因为养殖场缺少某些审批手续,直接认定养殖场是违建并无偿拆违。相关部门的违法拆除行为如果给养殖户造成了损失,养殖户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说到底,认定养殖场是否属于违建,要充分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判断,万万不能生搬硬套法规法条。如果有养殖户对违建查处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