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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改变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只能免费交地吗?
更新时间:2019-12-13 00:32阅读次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一个让很多被征收人感到既神秘又担忧的概念。想想也是,自己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有可能突然被“收回”,无论是谁都很难接受这种可能性。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山东省高院的一则判例,来说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回事,希望能给有此担忧的被征收人和企业主们一些维权的启发和帮助。

政府规划改变,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合法吗?
2000年,东岳威海公司(代称)取得了案涉国有土地地块的使用权,该片土地当时登记的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建设。但由于该地块的水、电、路、暖、气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一直没有到位,至2005年,东岳威海公司也没有在该地块上开工建房。
2005年10月,威海市政府先后作出两份相关《批复》,将东岳威海公司名下的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调整为林地。也就是说,东岳威海公司不能再在这块已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房了。
东岳威海公司不服,提出土地行政补偿请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岳威海公司取得该地块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政府有权予以收回,因此不支持东岳威海公司的补偿请求。

剧情反转,山东省高院判决: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花高价买下土地使用权,可是还没能利用起来,土地性质就因规划发生了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被收回了,并且没有补偿。面对这一系列的困难,东岳威海公司没有放弃维权,提起了上诉。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东岳威海公司的行为不应直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调查认定;并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反映的案情,该地块未及时开工建设的原因比较复杂,在未经闲置土地认定且符合无偿回收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地块是“闲置土地”。
其次,如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想要的补偿,本案中,案涉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改了相关地块的土地用途,致使东岳威海公司不能再按照原登记用途使用土地和行使相关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最后,综上审理意见,山东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判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于两个月内对东岳威海公司作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时无偿收回吗?
律师要先告诉大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是有可能被无偿收回的,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时”、“以任何理由”都能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综上规定来看,首先,有权利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只有人民政府,只有土地情况满足无偿收回的法定情形时,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才能在完成了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收回决定。
否则,如果相关部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权利人的国有土地,就要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没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随时无偿回收的。
 
土地权利至为严肃、至关重要、干系重大,相关部门在处理土地权利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各项权益。如果有当事人或企业遇到土地被无偿收回使用权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质疑,保护好自己的重要财产权利。案情复杂、难以解决时,可以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实现维权诉求。

企业拆迁
规划改变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只能免费交地吗?
更新时间:2019-12-13 00:32阅读次数: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一个让很多被征收人感到既神秘又担忧的概念。想想也是,自己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有可能突然被“收回”,无论是谁都很难接受这种可能性。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结合山东省高院的一则判例,来说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回事,希望能给有此担忧的被征收人和企业主们一些维权的启发和帮助。

政府规划改变,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合法吗?
2000年,东岳威海公司(代称)取得了案涉国有土地地块的使用权,该片土地当时登记的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建设。但由于该地块的水、电、路、暖、气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一直没有到位,至2005年,东岳威海公司也没有在该地块上开工建房。
2005年10月,威海市政府先后作出两份相关《批复》,将东岳威海公司名下的案涉地块的土地性质调整为林地。也就是说,东岳威海公司不能再在这块已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房了。
东岳威海公司不服,提出土地行政补偿请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岳威海公司取得该地块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造成土地闲置,政府有权予以收回,因此不支持东岳威海公司的补偿请求。

剧情反转,山东省高院判决:两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花高价买下土地使用权,可是还没能利用起来,土地性质就因规划发生了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被收回了,并且没有补偿。面对这一系列的困难,东岳威海公司没有放弃维权,提起了上诉。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东岳威海公司的行为不应直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相关部门在没有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调查认定;并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反映的案情,该地块未及时开工建设的原因比较复杂,在未经闲置土地认定且符合无偿回收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宜直接认定该地块是“闲置土地”。
其次,如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想要的补偿,本案中,案涉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改了相关地块的土地用途,致使东岳威海公司不能再按照原登记用途使用土地和行使相关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最后,综上审理意见,山东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判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于两个月内对东岳威海公司作出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时无偿收回吗?
律师要先告诉大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是有可能被无偿收回的,但并不是“任何人”、“随时”、“以任何理由”都能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综上规定来看,首先,有权利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只有人民政府,只有土地情况满足无偿收回的法定情形时,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才能在完成了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收回决定。
否则,如果相关部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权利人的国有土地,就要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没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不能随时无偿回收的。
 
土地权利至为严肃、至关重要、干系重大,相关部门在处理土地权利关系时,必须慎之又慎,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各项权益。如果有当事人或企业遇到土地被无偿收回使用权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质疑,保护好自己的重要财产权利。案情复杂、难以解决时,可以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实现维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