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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征收拆迁中政府可能存在的那些违法点
更新时间:2017-06-22 09:57阅读次数:

       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号,也是法治社会正在践行、必须践行的铁则。

       那么在极易产生矛盾冲突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拆迁者作为政府公权力的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的违法强征、强拆、逼迁行为,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惩罚呢?

        今天,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给大家一颗“定心丸”,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做出/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如下总结:

       
一、
原则性规定

1、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可能出现的具体行为及罪名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

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表现为暴力强拆,毁损被征收人房屋、财产。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犯罪: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

可能构成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幅有限,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如上所述,有很多的可能性,本文不再罗列相关法条,京尚律师仅在此为大家做些分析解释。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即使是政府公务人员,只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除此之外,因其职责所在,其受到的还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追责。

        在实际案例中,律师也往往会从这个角度切入,以此作为谈判中的施压手段,提高谈判的筹码,同时也将此作为被征收人的一道护身符,避免征收方做出过激的、伤害被征收人的行为。

       其次,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失职失责、侵权违法行为最终会因为客观原因不了了之,相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也不一定会得到相应的的法律制裁。

        尽管作为律师我们对此表示忧虑,也迫切希望早日实现真正的法治,从根本上解决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官、民矛盾,让被征收人能够更简单、和谐地取得应得的补偿,也让城市建设更加顺利、国家发展更加快速。

        但现状如此,彻底完善征收拆迁法律制度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被征收人也不要盲目悲观,彻底放弃维权的可能,尽管社会有其黑暗的一面,但光明也是无处不在的。

        只要被征收拆迁人相信律师、配合律师,即使是逆风局,也还是有很大的取胜可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失败不是在战场上被打倒,而是从一开始就放弃了战斗的可能!

 

       京尚拆迁律师,永远会和被征收/拆迁人并肩战斗!

 


城市拆迁
直击征收拆迁中政府可能存在的那些违法点
更新时间:2017-06-22 09:57阅读次数:

       俗话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只是一句口号,也是法治社会正在践行、必须践行的铁则。

       那么在极易产生矛盾冲突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拆迁者作为政府公权力的代表,出于种种原因做出的违法强征、强拆、逼迁行为,又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惩罚呢?

        今天,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给大家一颗“定心丸”,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做出/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如下总结:

       
一、
原则性规定

1、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可能出现的具体行为及罪名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

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表现为暴力强拆,毁损被征收人房屋、财产。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犯罪: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

可能构成的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幅有限,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如上所述,有很多的可能性,本文不再罗列相关法条,京尚律师仅在此为大家做些分析解释。

       首先,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即使是政府公务人员,只要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做出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除此之外,因其职责所在,其受到的还有党纪、政纪处分和相应的追责。

        在实际案例中,律师也往往会从这个角度切入,以此作为谈判中的施压手段,提高谈判的筹码,同时也将此作为被征收人的一道护身符,避免征收方做出过激的、伤害被征收人的行为。

       其次,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的失职失责、侵权违法行为最终会因为客观原因不了了之,相关主管人员与责任人也不一定会得到相应的的法律制裁。

        尽管作为律师我们对此表示忧虑,也迫切希望早日实现真正的法治,从根本上解决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官、民矛盾,让被征收人能够更简单、和谐地取得应得的补偿,也让城市建设更加顺利、国家发展更加快速。

        但现状如此,彻底完善征收拆迁法律制度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被征收人也不要盲目悲观,彻底放弃维权的可能,尽管社会有其黑暗的一面,但光明也是无处不在的。

        只要被征收拆迁人相信律师、配合律师,即使是逆风局,也还是有很大的取胜可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失败不是在战场上被打倒,而是从一开始就放弃了战斗的可能!

 

       京尚拆迁律师,永远会和被征收/拆迁人并肩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