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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7-11-21 15:08阅读次数:

京尚动迁律师之前也就这两个问题分别做过阐述,此次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但很多被拆迁人在留言给京尚动迁律师提问时,常常会将两个概念弄混,对比着说可以方便大家区分理解。

一、两者的不同之处

简单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每户被拆迁人分别签订的文件,具有合同属性,协议中明确了被拆迁人最终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数额或置换房的信息;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来说则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它给出的是整个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基准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补偿安置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给出原则性的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定下的是整个征收补偿标准的基调,影响的是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价值数额)的底线和上限;而拆迁补偿协议则是征收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具体补偿安置条件达成的明确的、会产生效力的一致意见。

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想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两者都非常重要

二、 对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及时进行合理修改,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关注并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如果政府没有主动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还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旧城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还可以共同提出异议,由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派遣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三 、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如何救济

对我们俗称的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第一层是在签字之前,被拆迁人不接受征收方给出的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拒绝签字;第二层是被拆迁人已经在被拆迁人的威逼利诱或者哄骗下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但是过后对拆迁协议仍旧心存不满,想要维权。

先来说第一层。

原则上来说,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和征收人就补偿安置和搬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利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征收部门也不会给被拆迁人无限期拖延的机会。

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补方案直接作出征补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后,被拆迁人如果有异议拒绝搬迁,但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很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我们以上所说的,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确定的事情发展顺序,在现实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旦拒绝在协议上签字,那么一系列违法的强拆逼迁活动就已经明里暗里地开始了。

对被拆迁人来说,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应当第一时间开始维权活动。京尚拆迁律师指的并不是直接大刀阔斧走复议或诉讼途径,而是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主动创造与征收方谈判的条件,并提高自己的谈判筹码。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实无法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一点点加码,直到实现维权目的。

当然,在整个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各个重要时间点和有未超过时效期限的问题,不要反被征收方的拖延战术迷惑,错失了关键的出击机会。

再来说第二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代表着被拆迁人认可了协议的约定内容,此时被拆迁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是被拆迁人违约。但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是在不自知的情形下签了字,但协议内容根本不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维权会更加艰难,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一般来说,可行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和拆迁方交涉谈判。拆迁方的目的是顺利完成房子的拆除,那么只要房子还在,被拆迁人手里就不是完全没有筹码的,如果交涉得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这个方法应当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和专业运作下使用,如果被拆迁人自己去交涉,很难实现公平谈判和交涉。毕竟协议已经签了,再反悔,从表面上看,违约的是被拆迁人而不是拆迁方。

第二种,如果拆迁协议因本身存在的问题,如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要件,依法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种,如果征收本身就存在问题,如被拆迁人的房子本身就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拆迁协议本身就无效,此时被拆迁人既可以针对拆迁协议本身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实现拒绝搬迁或提高拆迁补偿的维权目的。

最后,京尚动迁律师想说的是,对被拆迁人来说,想要最大几率、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权目的,委托靠谱的专业动迁律师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关于如何考察一位拆迁律师的专业能力,京尚动迁律师此前也为大家推送过相关【攻略】,在此就不多赘述了。

有时候,不是被拆迁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而是没有选对方法和途径,走了太多弯路。

 


城市拆迁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7-11-21 15:08阅读次数:

京尚动迁律师之前也就这两个问题分别做过阐述,此次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但很多被拆迁人在留言给京尚动迁律师提问时,常常会将两个概念弄混,对比着说可以方便大家区分理解。

一、两者的不同之处

简单来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每户被拆迁人分别签订的文件,具有合同属性,协议中明确了被拆迁人最终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数额或置换房的信息;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迁人来说则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它给出的是整个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基准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补偿安置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给出原则性的规定。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定下的是整个征收补偿标准的基调,影响的是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价值数额)的底线和上限;而拆迁补偿协议则是征收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具体补偿安置条件达成的明确的、会产生效力的一致意见。

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想得到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两者都非常重要

二、 对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及时进行合理修改,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关注并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如果政府没有主动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的,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依法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还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旧城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还可以共同提出异议,由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派遣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三 、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异议如何救济

对我们俗称的拆迁补偿协议有异议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第一层是在签字之前,被拆迁人不接受征收方给出的不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拒绝签字;第二层是被拆迁人已经在被拆迁人的威逼利诱或者哄骗下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但是过后对拆迁协议仍旧心存不满,想要维权。

先来说第一层。

原则上来说,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和征收人就补偿安置和搬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利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征收部门也不会给被拆迁人无限期拖延的机会。

如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双方一直未能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补方案直接作出征补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后,被拆迁人如果有异议拒绝搬迁,但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很可能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我们以上所说的,都是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确定的事情发展顺序,在现实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旦拒绝在协议上签字,那么一系列违法的强拆逼迁活动就已经明里暗里地开始了。

对被拆迁人来说,对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应当第一时间开始维权活动。京尚拆迁律师指的并不是直接大刀阔斧走复议或诉讼途径,而是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主动创造与征收方谈判的条件,并提高自己的谈判筹码。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实无法满足自己的合理诉求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一点点加码,直到实现维权目的。

当然,在整个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各个重要时间点和有未超过时效期限的问题,不要反被征收方的拖延战术迷惑,错失了关键的出击机会。

再来说第二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就代表着被拆迁人认可了协议的约定内容,此时被拆迁人拒不履行协议的,是被拆迁人违约。但在现实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是在不自知的情形下签了字,但协议内容根本不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维权会更加艰难,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一般来说,可行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和拆迁方交涉谈判。拆迁方的目的是顺利完成房子的拆除,那么只要房子还在,被拆迁人手里就不是完全没有筹码的,如果交涉得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这个方法应当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和专业运作下使用,如果被拆迁人自己去交涉,很难实现公平谈判和交涉。毕竟协议已经签了,再反悔,从表面上看,违约的是被拆迁人而不是拆迁方。

第二种,如果拆迁协议因本身存在的问题,如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要件,依法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种,如果征收本身就存在问题,如被拆迁人的房子本身就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拆迁协议本身就无效,此时被拆迁人既可以针对拆迁协议本身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实现拒绝搬迁或提高拆迁补偿的维权目的。

最后,京尚动迁律师想说的是,对被拆迁人来说,想要最大几率、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权目的,委托靠谱的专业动迁律师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关于如何考察一位拆迁律师的专业能力,京尚动迁律师此前也为大家推送过相关【攻略】,在此就不多赘述了。

有时候,不是被拆迁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而是没有选对方法和途径,走了太多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