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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所谓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这是因为法官是在对事实有了可靠的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的,想要实现判决对自己有利,就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强拆维权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只有手里掌握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能够使未曾亲身经历的司法者有理由相信并且使强拆侵权者不得不承认强拆侵权事实的存在,才能在诉讼过程中取得主动权,大大提高成功维权的几率和效率。
但在很多实际案例中,被拆迁人往往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取证,应该怎样取证,以至于在后期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与强拆侵权人正面对抗时往往落入被动。
京尚动迁律师今天就先就录音录像取证的问题给大家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明确录音录像的对象
我们录音的对象往往是与征收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的说话内容,那么就必须明确说话的人是谁,谈话内容的具体指向。所以在谈话过程中,被拆迁人应该自己或借助他人之口有意识地说明谈话者都有谁,说话的人分别是谁,比如在和某个特定工作人员对话前先明确地称呼对方,得到对方的应答确认后再继续发表自己的意见。
同时,在谈话过程中一定要尽量引导双方话题,使谈话围绕完整的前因后果展开,涉及时间、地点、人物和数字(评估数据、补偿标准)时一定要具体明确。
我们录像的对象一般是房子被强拆前的房屋状况、房屋被强拆时的现场情况以及房屋被强拆后的可见结果,这些录像必须能够说明所摄房屋就是争议房屋,并且所有视像资料中都是同一间房子。
这就要求我们的拍摄内容必须包括房子的地理位置、外在全貌和内部装饰结构,所以,被拆迁人进行远距离视角拍摄时尽量能够拍到能够证明地段的标志性建筑,并明确楼层,由整体到局部,由外到内,尽量保证视频内容连贯;经历强拆时或强拆过后进行录像时,保证同一地标建筑能够进入画面。
另外,在摄像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加上语言描述,如摄像者的身份,摄像时间,摄像内容等,加强视频的真实性。
二、明确录音录像的时间
除了摄录设备及文件自动保存标记的时间之外,现在想要证明录音时间一般比较困难,不过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在谈话过程中向对方确认的方式来证明谈话的时间,如在谈话过程中询问对方或家人“今天已经是X月X号了吧?”等。
而在录像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拍摄政府部门官网页面时间及当天的官方报纸刊物的时间来证明录像时间。
对时间进行确认是为了证明双方协商交流的时间、房子到何日前仍旧存在以及被强拆时是何时间。
三、录音录像证据妥善保存
被拆迁人自行录音摄像取证时用的一般是手机或家用相机,内存往往不会特别大,所以可能会存在内存不足摄像不完整或摄像后为腾空内存被删除的情况。
京尚动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录音录像取证及取证后进行保存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点是在摄像前尽量腾空机器或存储卡内存,录音摄像尽量不中断;
第二点是在取证完毕后妥善保存机器或存储卡,尽量不要交给除了已确认委托代理关系的律师之外的人,也不要对文件进行剪切、删除操作。
这是因为法律上认定音频视频证据时会以“原始载体”为准,即进行录音录像的设备。当对方对录音录像证据提出异议时,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被拆迁人提供原始材料,从原始载体中复制、剪切到其他载体的复件不具有同等的证明力。被拆迁人也千万不要以“节省法官时间”等任何理由提交已经过剪接修改的音像证据材料,保证提交的证据真实完整就可以了。
如果大家还有任何关于取证方面的疑问,或其他关于拆迁维权的问题,欢迎留言或致电咨询京尚动迁律师。漫漫维权路上,京尚动迁律师永远是被拆迁人可靠的战友、伙伴和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