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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应对逼迁式“拆违”三步走
更新时间:2017-12-14 10:13阅读次数:

拒签不平等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可能会莫名其妙变成违法建筑,被盖上限期拆除的官戳儿,面临被强拆的命运,这是大家早就看烂了的强拆逼迁把戏。

对政府征收部门和参与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来说,不管什么招数,只要能够达到加快拆迁征收进度的目的,不管是否合法、能否成功,他们都会使出来;而对被拆迁人来说,招数再烂,一旦被得逞,失去的就是自己和家人最重要的财产,所以是百分之百不能松懈轻视的——看起来非常像《猎狗与兔子》的寓言故事。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如何沉着应对逼迁式“拆违”。

第一步 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确实属于违建

京尚拆迁律师鼓励广大被拆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不鼓励被拆迁人在确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去争取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假如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并且是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的违建,那么在房屋征收拆迁时确实得不到补偿的,或者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极少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终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我们所说的不予补偿的“违建”究竟都有哪几种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被拆迁人来说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第二种,违反获批的建设工程许可,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构筑;

第三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成的建筑;

第四种,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后不拆除,擅自改为永久性建筑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违建”的形成是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比如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建筑,不能当然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只要没有许可证就一定是违建。

政府在对这类建筑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依法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进行实际考察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违建。

被拆迁人在进行自我认定时应该注意的是,自己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具有相关的许可证、房屋的建设年限、是否曾被认定为违建而接受过相应处罚(被罚款)等。

当然,这个认定过程和相应的认定条件十分复杂,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常常发生拆违式强拆——找了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行强拆之实,只是拆迁方加快拆迁进度的一种手段。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自查是否真正属于违建具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在接到违法建筑认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时,就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及早了解,及早应对。

第二步 确认相关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从主体而言。

实践中常常出现由城管向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的情况,在老百姓的理解里,“城管”管城里的事儿,似乎没什么毛病。但实际上,城管并没有进行相关认定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有权限对违法建筑建设作出处罚决定的,(依具体情形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被拆迁人在接到相关的通知书、决定书时,一定要认清作出的主体,明白并不是随便哪个行政部门都有权认定和处理“违建”。这也是在拆违式强拆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能够抓住的一个反击点。

从程序而言。

无论是从《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看,或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土地管理法》(即房屋土地征收)的角度来看,确认违建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不是某个部门可以仅凭一句话、一张纸就能指定的。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建实施强制执行前,须经过对被拆迁人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催告文书和执行决定这三份法律文书的过程,今天要求强制拆除、明天直接上门强拆,这样的情形是明显且绝对不合法的。

第三步 通过法律途径反击

当然,我们都很清楚,对被拆迁人来说,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被拆迁人能够及时获得自己满意的补偿安置,政府也能够顺利的完成征收工作。但现实往往不会这么美好,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挣扎着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在两方对垒的过程中,只要有“出招”,就会有“破绽”,抓住对方的破绽,就是被拆迁人绝地反击的好机会。

确定了自己的房子不是违建,也明确了违建认定、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对被拆迁人来说,当下最紧要的就是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有效地阻止强拆发生的脚步,并对拆迁方的“阴招”进行有力的反击。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有时也并不是全然的坏消息,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找到靠谱的专业拆迁律师,并且及时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反击维权,那么反而更容易抓住拆迁方的“小尾巴”,曲线救国,实现拆迁维权的目的。关键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有效把握时机。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违式强拆的紧迫性绝对是毋庸置疑的,对被拆迁人来说,只要见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开展取证工作和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就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了,这三步严格来说并不分先后顺序,有时是需要同时进行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味拖延,导致强拆最终发生,给自己的征收维权之路增添更多阻碍。


城市拆迁
干货!应对逼迁式“拆违”三步走
更新时间:2017-12-14 10:13阅读次数:

拒签不平等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可能会莫名其妙变成违法建筑,被盖上限期拆除的官戳儿,面临被强拆的命运,这是大家早就看烂了的强拆逼迁把戏。

对政府征收部门和参与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来说,不管什么招数,只要能够达到加快拆迁征收进度的目的,不管是否合法、能否成功,他们都会使出来;而对被拆迁人来说,招数再烂,一旦被得逞,失去的就是自己和家人最重要的财产,所以是百分之百不能松懈轻视的——看起来非常像《猎狗与兔子》的寓言故事。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讲解,如何沉着应对逼迁式“拆违”。

第一步 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确实属于违建

京尚拆迁律师鼓励广大被拆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不鼓励被拆迁人在确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去争取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权利。假如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是违建,并且是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认定的违建,那么在房屋征收拆迁时确实得不到补偿的,或者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极少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终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我们所说的不予补偿的“违建”究竟都有哪几种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被拆迁人来说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第二种,违反获批的建设工程许可,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构筑;

第三种,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成的建筑;

第四种,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后不拆除,擅自改为永久性建筑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违建”的形成是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比如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建筑,不能当然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只要没有许可证就一定是违建。

政府在对这类建筑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依法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进行实际考察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违建。

被拆迁人在进行自我认定时应该注意的是,自己被征收的房屋是否具有相关的许可证、房屋的建设年限、是否曾被认定为违建而接受过相应处罚(被罚款)等。

当然,这个认定过程和相应的认定条件十分复杂,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也常常发生拆违式强拆——找了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行强拆之实,只是拆迁方加快拆迁进度的一种手段。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自查是否真正属于违建具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在接到违法建筑认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时,就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及早了解,及早应对。

第二步 确认相关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

从主体而言。

实践中常常出现由城管向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的情况,在老百姓的理解里,“城管”管城里的事儿,似乎没什么毛病。但实际上,城管并没有进行相关认定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也就是说,有权限对违法建筑建设作出处罚决定的,(依具体情形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被拆迁人在接到相关的通知书、决定书时,一定要认清作出的主体,明白并不是随便哪个行政部门都有权认定和处理“违建”。这也是在拆违式强拆维权过程中被拆迁人常常能够抓住的一个反击点。

从程序而言。

无论是从《城乡规划法》的角度来看,或是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土地管理法》(即房屋土地征收)的角度来看,确认违建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并不是某个部门可以仅凭一句话、一张纸就能指定的。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没有经过这一程序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建实施强制执行前,须经过对被拆迁人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催告文书和执行决定这三份法律文书的过程,今天要求强制拆除、明天直接上门强拆,这样的情形是明显且绝对不合法的。

第三步 通过法律途径反击

当然,我们都很清楚,对被拆迁人来说,最好的结果当然是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被拆迁人能够及时获得自己满意的补偿安置,政府也能够顺利的完成征收工作。但现实往往不会这么美好,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挣扎着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自己的诉求。在两方对垒的过程中,只要有“出招”,就会有“破绽”,抓住对方的破绽,就是被拆迁人绝地反击的好机会。

确定了自己的房子不是违建,也明确了违建认定、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对被拆迁人来说,当下最紧要的就是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有效地阻止强拆发生的脚步,并对拆迁方的“阴招”进行有力的反击。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有时也并不是全然的坏消息,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找到靠谱的专业拆迁律师,并且及时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反击维权,那么反而更容易抓住拆迁方的“小尾巴”,曲线救国,实现拆迁维权的目的。关键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有效把握时机。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违式强拆的紧迫性绝对是毋庸置疑的,对被拆迁人来说,只要见到责令限期拆除文书,开展取证工作和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就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了,这三步严格来说并不分先后顺序,有时是需要同时进行的。被拆迁人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味拖延,导致强拆最终发生,给自己的征收维权之路增添更多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