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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2018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更新时间:2018-01-11 10:29阅读次数:

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拆迁维权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征收方常常钻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力量不足的漏洞,知法犯法,利用自身职权违规执法,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给被拆迁人维权设置种种障碍。对此,国土资源部于8日前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管理。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通过对《规定》中重要内容的简要提炼,解析这份《规定》的出台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具体概念。

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和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土地征收环节也将得到进一步监管,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要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猫腻”会越来越少

二、《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做了严格限制。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以上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相关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在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能性,对应到土地征收过程中,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三、明确了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

《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指出,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这意味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过程对老百姓来说将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削弱了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基于滥用公权力产生的优越性,加强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发言、伸冤的权利。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力度上,对被征收人维权都有积极意义。

四、明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规定》第三十条内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执法监督事项,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以上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将有利于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及时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执法进度,获知救济方式途径,同时也是对执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五、强调过错追究责任制

基于《规定》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篡改案件材料;违反保密规定向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错误或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执法人员在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成本更加明确,相关执法人员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约束

众所周知,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极为详尽明确的环节上,也总会有部分地方拆迁征收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犯糊涂”,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威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国土资源执法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这意味着土地征收等相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活动将越来越规范化,这对被拆迁人的全力保障将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随着土地征收相关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未来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维权依据也将越来越充实,在违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部分地方征收主管部门在违法边缘试探的脚步也会越来越收敛。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都能在2018年拿到符合自己心理预期的合理补偿,在拆迁后仍旧能和家人安居乐业,不为住房和生存物资的匮乏忧愁。如果有被拆迁人需要拆迁维权法律帮助的,欢迎联系京尚拆迁律师,拆迁维权路上,我们永远相伴相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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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
国土资源部:2018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更新时间:2018-01-11 10:29阅读次数:

对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拆迁维权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征收方常常钻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力量不足的漏洞,知法犯法,利用自身职权违规执法,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给被拆迁人维权设置种种障碍。对此,国土资源部于8日前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管理。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通过对《规定》中重要内容的简要提炼,解析这份《规定》的出台与被拆迁人权益保护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具体概念。

根据《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这也意味着和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土地征收环节也将得到进一步监管,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过程中要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猫腻”会越来越少

二、《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做了严格限制。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以上规定对执法人员资格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相关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在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能性,对应到土地征收过程中,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三、明确了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类型

《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指出,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这意味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过程对老百姓来说将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削弱了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基于滥用公权力产生的优越性,加强了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发言、伸冤的权利。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力度上,对被征收人维权都有积极意义。

四、明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规定》第三十条内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执法监督事项,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以上规定的一系列内容将有利于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及时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执法进度,获知救济方式途径,同时也是对执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五、强调过错追究责任制

基于《规定》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规定内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对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篡改案件材料;违反保密规定向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错误或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相关执法人员在国土资源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成本更加明确,相关执法人员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和约束

众所周知,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即使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极为详尽明确的环节上,也总会有部分地方拆迁征收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犯糊涂”,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威胁。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国土资源执法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这意味着土地征收等相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活动将越来越规范化,这对被拆迁人的全力保障将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随着土地征收相关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被拆迁人的权利在未来将得到更好的保护,被拆迁人的维权依据也将越来越充实,在违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部分地方征收主管部门在违法边缘试探的脚步也会越来越收敛。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都能在2018年拿到符合自己心理预期的合理补偿,在拆迁后仍旧能和家人安居乐业,不为住房和生存物资的匮乏忧愁。如果有被拆迁人需要拆迁维权法律帮助的,欢迎联系京尚拆迁律师,拆迁维权路上,我们永远相伴相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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