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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最新要求:征地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更新时间:2018-01-12 09:54阅读次数: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征地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文件应由地方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或依法依申请公开。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常会回避主动公开的义务,因此被征收人往往只有通过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了解到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一些信息,这是老百姓的无奈,同时也是老百姓的权利。

但更令人齿寒的是,即使被征收人主动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常会遭到各种拖延刁难。这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是施政者的初衷,地方政府这种逃避推诿的做法一直是被征收人和施政者都深恶痛绝的。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对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的征地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管理者来说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文件中再次对征地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下面,京尚拆迁律师将带大家一起走近这份与广大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文件,去解读那些与征地拆迁维权联系紧密的重要内容。

一、明确要突出公开的征地信息内容

重点公开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根据《意见》要求,从征地报批前的预公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书四方案”,再到被征收人接触最多的“两公告一登记”等都被明确列入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中,被征收人对此有绝对的知情权。相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主动申请获知,拒绝被“蒙在鼓里”。

二、明确突出公开批准结果信息

重点公开的批准结果信息有: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很多被征收人乍一看这些批准结果信息会觉得云里雾里,不知道和自己有什么关系,实际上被征收人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判断征地建设项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在征收侵权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搜集了解以上相关信息,确定征收方的违法之处,并找到维权的入手点。

三、明确公开原则、主体和渠道等

《通知》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信息公开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重要影响。《通知》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公开渠道要更全面,充分利用网媒的便捷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

《通知》要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是被征收人取得拆迁方违法证据的重要渠道,也正因为如此,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才会遇到那么多阻碍。

如今国务院办公厅通过《通知》进一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给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极大助力。被拆迁人应当把握《通知》给予的便宜,充分利用自己的相关权利为征收维权的成功依法取得更多筹码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即使是在国务院办公厅一次次提出明确要求的前提下,也还是会有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顶风作案”,如果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更多阻碍,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为信息公开申请受阻,影响后续维权活动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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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最新要求:征地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更新时间:2018-01-12 09:54阅读次数: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征地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文件应由地方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公开或依法依申请公开。实践中,地方政府为了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常会回避主动公开的义务,因此被征收人往往只有通过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能了解到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一些信息,这是老百姓的无奈,同时也是老百姓的权利。

但更令人齿寒的是,即使被征收人主动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常会遭到各种拖延刁难。这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是施政者的初衷,地方政府这种逃避推诿的做法一直是被征收人和施政者都深恶痛绝的。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对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的征地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管理者来说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文件中再次对征地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

下面,京尚拆迁律师将带大家一起走近这份与广大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文件,去解读那些与征地拆迁维权联系紧密的重要内容。

一、明确要突出公开的征地信息内容

重点公开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主要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根据《意见》要求,从征地报批前的预公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书四方案”,再到被征收人接触最多的“两公告一登记”等都被明确列入要求重点公开的信息中,被征收人对此有绝对的知情权。相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主动申请获知,拒绝被“蒙在鼓里”。

二、明确突出公开批准结果信息

重点公开的批准结果信息有: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很多被征收人乍一看这些批准结果信息会觉得云里雾里,不知道和自己有什么关系,实际上被征收人可以简单将其理解为判断征地建设项目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在征收侵权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搜集了解以上相关信息,确定征收方的违法之处,并找到维权的入手点。

三、明确公开原则、主体和渠道等

《通知》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信息公开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重要影响。《通知》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息公开渠道要更全面,充分利用网媒的便捷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

《通知》要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是被征收人取得拆迁方违法证据的重要渠道,也正因为如此,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才会遇到那么多阻碍。

如今国务院办公厅通过《通知》进一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给被征收人维权提供了极大助力。被拆迁人应当把握《通知》给予的便宜,充分利用自己的相关权利为征收维权的成功依法取得更多筹码

京尚拆迁律师明白,即使是在国务院办公厅一次次提出明确要求的前提下,也还是会有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顶风作案”,如果被征收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更多阻碍,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为信息公开申请受阻,影响后续维权活动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