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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成能起诉吗?被拆迁人常走这条弯路!
更新时间:2018-01-22 16:06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条例》第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故此,有许多被拆迁人会依据以上规定,尝试通过举报的方式,希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够为自己做主,依法对作出违法侵权征收行为的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被征收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信访和举报都是有效可行的辅助手段,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敦促相关部门回到依法征收的轨道上来,如果适用得当,也能够加快促成双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尽快就补偿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双方节省时间和各种成本。

但众所周知的,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举报,就一定能得到期待中的答复,接收举报的行政机关也不一定会真的对被举报人作出应有的处理。在得不到答复或眼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很多被拆迁人的第一反应是:起诉举报受理机关不作为。

那么举报不成就起诉上级机关行政不作为,这样真的可行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院的两则裁判案例和大家一起看看答案。

第一则案例是当事人潘某诉济南市政府行政不作为。

潘某是济南市某区居民,潘某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双方一直未能就征收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完成补偿搬迁工作,区政府采取暴力威胁、噪音干扰等方式对潘某一家进行逼迁。潘某不堪其扰,向济南市政府实名举报,请求济南市政府对该区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并未得到济南市政府的任何答复。

得不到任何回复的潘某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其行政不作为,但一二审法院均做出了驳回当事人潘某诉请的裁定结果。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依旧被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则案例是潘某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潘某曾就《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分别向浙江省政府进行举报,要求其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查处,并曾就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且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在此前提下,浙江省政府未对潘某的二次举报予以处理。潘某认为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由将浙江省政府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分别对潘某做出了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的裁定。

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浙江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处理的涉诉《函告》,并责令其对被举报事项作出查处,潘某的再审申请最终被裁定驳回。

以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起诉举报受理机关时提出的依据都是本文开头给出的两条规定,尽管二人遭遇的侵权行为不尽相同,但整个维权轨迹和诉讼过程中的遭遇却是大同小异。

对以上两个不同的案件,各级法院及最高院给出的裁判意见几乎相同: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举报,有关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但是,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补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夏季人民政府决定、明朗的,一般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案审法院认为,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内部层级管理活动和监督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型证券监督审查的范围,因此被拆迁人对各级政府之间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来说,不该告,没得告。

那么被拆迁人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是不是没有任何救济方法了呢?也并不是这样。最高院在裁判意见中表示,考虑到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问题,被拆迁人有更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即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也就是说,谁作出违法侵权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就告谁。

举报没有得到期望中的答复,就告受理机关不作为,这是大家都认为合理的逻辑。但在实际的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机关的应对之策远没有这么简单粗暴。

什么时候该针对谁启动怎样的法律程序,这是很多经验较少、资历尚浅的律师都说不清楚的,更罔论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都几乎为零的普通被拆迁人了。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侵权问题时,不要回避“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这条最通达易行的路,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不要因为经验不足陷在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心血,最终事情仍得不到解决、权利仍旧得不到保障的混乱泥沼中

有时候并不是法律途径无用,也不是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被拆迁人因为缺乏对案件处理方式的了解,没有找到真正的机关诀窍,空耗了一身力气,却没有得到胜利的结果。



城市拆迁
举报不成能起诉吗?被拆迁人常走这条弯路!
更新时间:2018-01-22 16:06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条例》第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故此,有许多被拆迁人会依据以上规定,尝试通过举报的方式,希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能够为自己做主,依法对作出违法侵权征收行为的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查处。

京尚拆迁律师认为被征收人的这种做法其实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信访和举报都是有效可行的辅助手段,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敦促相关部门回到依法征收的轨道上来,如果适用得当,也能够加快促成双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尽快就补偿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双方节省时间和各种成本。

但众所周知的,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举报,就一定能得到期待中的答复,接收举报的行政机关也不一定会真的对被举报人作出应有的处理。在得不到答复或眼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很多被拆迁人的第一反应是:起诉举报受理机关不作为。

那么举报不成就起诉上级机关行政不作为,这样真的可行吗?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最高院的两则裁判案例和大家一起看看答案。

第一则案例是当事人潘某诉济南市政府行政不作为。

潘某是济南市某区居民,潘某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双方一直未能就征收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完成补偿搬迁工作,区政府采取暴力威胁、噪音干扰等方式对潘某一家进行逼迁。潘某不堪其扰,向济南市政府实名举报,请求济南市政府对该区政府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但并未得到济南市政府的任何答复。

得不到任何回复的潘某一纸诉状将济南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其行政不作为,但一二审法院均做出了驳回当事人潘某诉请的裁定结果。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依旧被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则案例是潘某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潘某曾就《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分别向浙江省政府进行举报,要求其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查处,并曾就该《建设用地批准书》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且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

在此前提下,浙江省政府未对潘某的二次举报予以处理。潘某认为浙江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以此为由将浙江省政府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分别对潘某做出了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的裁定。

潘某不服一二审裁定结果,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和浙江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处理的涉诉《函告》,并责令其对被举报事项作出查处,潘某的再审申请最终被裁定驳回。

以上两个案件中,当事人起诉举报受理机关时提出的依据都是本文开头给出的两条规定,尽管二人遭遇的侵权行为不尽相同,但整个维权轨迹和诉讼过程中的遭遇却是大同小异。

对以上两个不同的案件,各级法院及最高院给出的裁判意见几乎相同: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举报,有关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但是,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补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夏季人民政府决定、明朗的,一般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案审法院认为,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内部层级管理活动和监督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型证券监督审查的范围,因此被拆迁人对各级政府之间内部监督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来说,不该告,没得告。

那么被拆迁人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是不是没有任何救济方法了呢?也并不是这样。最高院在裁判意见中表示,考虑到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时效性问题,被拆迁人有更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即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也就是说,谁作出违法侵权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就告谁。

举报没有得到期望中的答复,就告受理机关不作为,这是大家都认为合理的逻辑。但在实际的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各级机关的应对之策远没有这么简单粗暴。

什么时候该针对谁启动怎样的法律程序,这是很多经验较少、资历尚浅的律师都说不清楚的,更罔论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都几乎为零的普通被拆迁人了。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侵权问题时,不要回避“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这条最通达易行的路,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不要因为经验不足陷在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心血,最终事情仍得不到解决、权利仍旧得不到保障的混乱泥沼中

有时候并不是法律途径无用,也不是民告官一定告不赢,而是被拆迁人因为缺乏对案件处理方式的了解,没有找到真正的机关诀窍,空耗了一身力气,却没有得到胜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