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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至关重要,被拆迁人你申请对了吗?
更新时间:2018-03-30 10:54阅读次数:

无论是说到法律层面还是说到维权实践经验时,京尚拆迁律师都会向被拆迁人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但能帮助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处境,还能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被拆迁人打开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的突破口。

但由于有些地方政府机关也会有私心,不愿亲自将把柄送到被拆迁人手上,又或者个别政府机关存在懒政的问题,很多被拆迁人都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路上铩羽而归,得到的都是“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答复,又或者是无限循环的申请信息补正要求,和遥遥无期的等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么难,被拆迁人还要在这条路上“死磕”吗?被拆迁人有什么办法破解政府机关投设的这些障碍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两个提高信息公开申请成功率的技巧,希望被拆迁人能在拆迁维权路上少受些刁难,早日获知与己有关的一些真相,得到公平合理的交代。

技巧一 找对信息公开机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处理的职责。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常碰到的软钉子就是“你找错人了”。

因此,被拆迁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一定要先明确自己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由哪级政府、哪个行政机关负责保管和公开,尽量不要将时间浪费在等待某个错误申请对象处理申请、给出答复的过程中,以避免错失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机。

当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帮助被拆迁人修正维权路线。但在实践中,被申请机还是会存在只告诉被拆迁人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而并不像条例中那样明确向被拆迁人该去找谁的线索的情况。 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被拆迁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技巧二 申请内容明确完整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实践中这也是某些行政机关拖延公开时间、为难申请人的常用手段之一。

不管是被拆迁人在申请时真的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还是被申请行政机关真的有意刁难,被拆迁人能从自身出发降低这种可能性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尽量将信息公开申请写得明确、具体。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拆迁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将自己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完整、明确、准确,不要存在模棱两可或者“应该、大概、可能”这样的说法,避免被申请机关借机“装傻”,要求补正、拖延时间或给出“查无此信息”的答复,耽误被拆迁人开展后续的维权行动。

最后,即使因为种种原因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不理想,被拆迁人也还是有救济的机会,如果被拆迁人确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维权过程中,时间是成功几率的重要加成,被拆迁人实在无法通过自己的经验妥善有序应对的,一定要及时就具体案情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适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拖延。如果错过了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节点,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筹码,到时想要成功维权,难度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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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至关重要,被拆迁人你申请对了吗?
更新时间:2018-03-30 10:54阅读次数:

无论是说到法律层面还是说到维权实践经验时,京尚拆迁律师都会向被拆迁人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但能帮助被拆迁人了解自己的处境,还能为被拆迁人维权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被拆迁人打开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的突破口。

但由于有些地方政府机关也会有私心,不愿亲自将把柄送到被拆迁人手上,又或者个别政府机关存在懒政的问题,很多被拆迁人都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路上铩羽而归,得到的都是“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答复,又或者是无限循环的申请信息补正要求,和遥遥无期的等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么难,被拆迁人还要在这条路上“死磕”吗?被拆迁人有什么办法破解政府机关投设的这些障碍吗?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分享两个提高信息公开申请成功率的技巧,希望被拆迁人能在拆迁维权路上少受些刁难,早日获知与己有关的一些真相,得到公平合理的交代。

技巧一 找对信息公开机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处理的职责。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常碰到的软钉子就是“你找错人了”。

因此,被拆迁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一定要先明确自己需要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由哪级政府、哪个行政机关负责保管和公开,尽量不要将时间浪费在等待某个错误申请对象处理申请、给出答复的过程中,以避免错失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机。

当然,《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明确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帮助被拆迁人修正维权路线。但在实践中,被申请机还是会存在只告诉被拆迁人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而并不像条例中那样明确向被拆迁人该去找谁的线索的情况。 归根结底,还是需要被拆迁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技巧二 申请内容明确完整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实践中这也是某些行政机关拖延公开时间、为难申请人的常用手段之一。

不管是被拆迁人在申请时真的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问题,还是被申请行政机关真的有意刁难,被拆迁人能从自身出发降低这种可能性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尽量将信息公开申请写得明确、具体。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被拆迁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将自己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表述完整、明确、准确,不要存在模棱两可或者“应该、大概、可能”这样的说法,避免被申请机关借机“装傻”,要求补正、拖延时间或给出“查无此信息”的答复,耽误被拆迁人开展后续的维权行动。

最后,即使因为种种原因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答复不理想,被拆迁人也还是有救济的机会,如果被拆迁人确对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维权过程中,时间是成功几率的重要加成,被拆迁人实在无法通过自己的经验妥善有序应对的,一定要及时就具体案情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适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千万不要拖延。如果错过了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节点,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筹码,到时想要成功维权,难度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