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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获许可即动工,被拆迁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更新时间:2018-10-15 15:39阅读次数:
最近有读者朋友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关于拆迁方未获施工许可即实施违法建设相关维权问题,今天我们就该案例简要解析类似情况下被拆迁人进行权利救济的相关技巧。
根据这位当事人的描述,其家中的房屋因某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因对拆迁补偿数额有异议,他一直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完成搬迁。拆迁范围内像他这样没有签字搬迁的拆迁户还有好几户,拆迁方已经开始在拆掉的部分动工。他们最近得到消息,说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根本没有得到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但是他们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考证,也不知该从何入手进行维权。

对于这类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步入手开展维权工作。

第一步,被拆迁人要确认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就征地拆迁和项目施工建设的审批许可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项目是否有相应的征地审批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相关申请资料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确认项目本身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实现获取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证据的目的,为后续维权做铺垫。

第二步,针对项目违法问题组织维权行动。

如根据行政机关的回复,确认项目缺少相关审批许可的,则明显征地拆迁建设项目违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非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开发商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步,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进一步展开权利救济。

如果行政机关接到被拆迁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对相关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第二步的基础上,借公权力介入给不法拆迁方施加压力,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在督促其回到合法进行征地拆迁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就自己受到的侵权损害和财产损失等争取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实践中被拆迁人可能会遇到接到查处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对。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再进一步的,如果被拆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万变不离其宗的核心在于,被拆迁人需要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及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启动相应的救济法律程序,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为自己争取谈判桌上的一席之地。

但实践中应该在何时行使哪些救济权利才能更好地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的,帮助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充分的经验判断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作为支撑。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希望以上解析和简单建议能对有需要的被拆迁人朋友有所帮助,但也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维权慎防照本宣科,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做应对,更有利于维权的实现。



城市拆迁
项目未获许可即动工,被拆迁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更新时间:2018-10-15 15:39阅读次数:
最近有读者朋友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关于拆迁方未获施工许可即实施违法建设相关维权问题,今天我们就该案例简要解析类似情况下被拆迁人进行权利救济的相关技巧。
根据这位当事人的描述,其家中的房屋因某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因对拆迁补偿数额有异议,他一直未在拆迁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完成搬迁。拆迁范围内像他这样没有签字搬迁的拆迁户还有好几户,拆迁方已经开始在拆掉的部分动工。他们最近得到消息,说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根本没有得到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批许可,属于违法建设,但是他们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考证,也不知该从何入手进行维权。

对于这类情况,被拆迁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步入手开展维权工作。

第一步,被拆迁人要确认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就征地拆迁和项目施工建设的审批许可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项目是否有相应的征地审批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相关申请资料等。

这样一方面可以确认项目本身是否存在违法问题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实现获取拆迁方违法征地拆迁、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证据的目的,为后续维权做铺垫。

第二步,针对项目违法问题组织维权行动。

如根据行政机关的回复,确认项目缺少相关审批许可的,则明显征地拆迁建设项目违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基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非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申请,要求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开发商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步,针对行政不作为行为进一步展开权利救济。

如果行政机关接到被拆迁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对相关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在第二步的基础上,借公权力介入给不法拆迁方施加压力,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在督促其回到合法进行征地拆迁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就自己受到的侵权损害和财产损失等争取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实践中被拆迁人可能会遇到接到查处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应对。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再进一步的,如果被拆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万变不离其宗的核心在于,被拆迁人需要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及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启动相应的救济法律程序,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借此为自己争取谈判桌上的一席之地。

但实践中应该在何时行使哪些救济权利才能更好地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的,帮助被拆迁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充分的经验判断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作为支撑。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希望以上解析和简单建议能对有需要的被拆迁人朋友有所帮助,但也要提醒被拆迁人,拆迁维权慎防照本宣科,根据具体案情和实际情况做应对,更有利于维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