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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经典案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8-10-31 11:42阅读次数:
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直被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被很多人称为“新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适用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根据县政府作出并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补偿价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在复议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房屋涉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案涉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条例》第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进一步解析该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于实践中被拆迁人如何评判征收补偿标准高低,以及如何在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时依法展开权利救济实务工作的典型意义。
《条例》的适用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案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参考和依据的法律规定即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与第十九条的规定。
实践中,令很多被拆迁人饱受困扰的问题就在于,自己只知道权益受损害了,却不知道自己维权的依据在哪里,或者即使自己知道某些法条内容,也不知道该如何对其进行实际应用。
如本案中,被拆迁人就“依照县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拆迁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就是对《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的典型适用,值得更多有类似遭遇的被拆迁人参考。
合理征收补偿标准确认
实践中除了典型的“拆一还一”等补偿计算方式外,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结算方式通常较为繁复,但由方案计算得出的补偿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或重置(出资购买)价,可以初步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数额)明显违反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该案案审法院明确指出,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对被征收人来说,《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最直观的参考标准。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一,《条例》中所指的市场价格,是在征收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值,被拆迁人可以以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参考;其二,在实践中,涉及强拆或先拆后补违法征收行为的案件中,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可能出现评估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不同的情况,被拆迁人要根据实际案情确定,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确认。
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实践中,被拆迁人遭遇拆迁补偿不公的侵权问题时,最常用到的两类法律救济手段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除此之外,依据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查处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申请查处,也是被拆迁人进一步将维权工作铺展开的重要途径。
在启动以上法律程序前,被拆迁人要做的就是准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获取征收方违法征收相关材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取得征地拆迁相关用地、建设审批材料,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并取得相关证据。
对于不同案件中,拆迁方存在哪些具体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确认,在捋清案情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就具体行政行为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为最终取得合理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打好基础。
孔庆丰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进一步确认了在拆迁维权法律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公平征收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的认可,也充分向被拆迁人证明了,《条例》的规定具有严格的维权实践意义,并不是一纸空文。
当地方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低于法定的补偿标准原则性规定时,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基本权益,即使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征收决定,在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视情节应予撤销的也要坚决撤销,还被拆迁人依法接受公平补偿的权利。
该案中,根据县政府作出并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的补偿款或安置房补偿价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在复议结果不理想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房屋涉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根据案涉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违背了《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条例》第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进一步解析该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对于实践中被拆迁人如何评判征收补偿标准高低,以及如何在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时依法展开权利救济实务工作的典型意义。
《条例》的适用
如我们前文所说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案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参考和依据的法律规定即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与第十九条的规定。
实践中,令很多被拆迁人饱受困扰的问题就在于,自己只知道权益受损害了,却不知道自己维权的依据在哪里,或者即使自己知道某些法条内容,也不知道该如何对其进行实际应用。
如本案中,被拆迁人就“依照县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拆迁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就是对《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相关规定的典型适用,值得更多有类似遭遇的被拆迁人参考。
合理征收补偿标准确认
实践中除了典型的“拆一还一”等补偿计算方式外,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结算方式通常较为繁复,但由方案计算得出的补偿价格如果明显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或重置(出资购买)价,可以初步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数额)明显违反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该案案审法院明确指出,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的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对被征收人来说,《条例》第十九条中规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最直观的参考标准。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一,《条例》中所指的市场价格,是在征收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值,被拆迁人可以以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参考;其二,在实践中,涉及强拆或先拆后补违法征收行为的案件中,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可能出现评估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不同的情况,被拆迁人要根据实际案情确定,必要时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求助确认。
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实践中,被拆迁人遭遇拆迁补偿不公的侵权问题时,最常用到的两类法律救济手段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除此之外,依据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查处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申请查处,也是被拆迁人进一步将维权工作铺展开的重要途径。
在启动以上法律程序前,被拆迁人要做的就是准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获取征收方违法征收相关材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从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取得征地拆迁相关用地、建设审批材料,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并取得相关证据。
对于不同案件中,拆迁方存在哪些具体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确认,在捋清案情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就具体行政行为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为最终取得合理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打好基础。
孔庆丰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进一步确认了在拆迁维权法律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公平征收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过程的认可,也充分向被拆迁人证明了,《条例》的规定具有严格的维权实践意义,并不是一纸空文。
当地方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低于法定的补偿标准原则性规定时,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基本权益,即使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征收决定,在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视情节应予撤销的也要坚决撤销,还被拆迁人依法接受公平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