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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权仅凭拆迁协议强拆被拆迁人房屋
更新时间:2018-11-19 13:44阅读次数:
总结过往代理案件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拆迁人都曾面临误签拆迁协议的困境。不管是出于对拆迁程序的错误理解,还是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又或是在拆迁方的威逼恐吓下非出本意地签了字,都导致被拆迁人不得不在搬与不搬之间做出抉择。很多恶意强拆的侵权行为就集中爆发在这类情况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或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能否成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进的依据,这就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了。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与强拆之间的联系。
首先,拆迁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关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拆迁协议,京尚拆迁律师在《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还能反悔吗......》一文中为大家做过简单说明;关于近亲属代签拆迁协议等特例情况,京尚拆迁律师也都分别单独做过解析。在此我们仅引用结论: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就一定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接着,拆迁协议与补偿搬迁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明确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关于协议签订、补偿搬迁的简要合法流程应当是,双方先经过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稍后拆迁方按照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最后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搬迁工作。
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拆迁方常常不能在被拆迁人搬迁前如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另一方面拆迁方过于积极地督促被拆迁人先履行搬迁义务,这种赶鸭子上架的拆迁工作开展方式,给被拆迁人带来过重的心理和生活负担。
更重要的是,畸形的拆迁程序背后,往往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违法强拆逼迁行为,导致大批效力难以确定的拆迁协议产生。被拆迁人难以履行违背本愿的拆迁协议,拖延履约;拆迁方的征收拆迁工作频频遇阻,手段愈发强硬,进一步导致了双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如何在合法、公平前提下签订双方认可、于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是促进拆迁协议顺利快速得到履行的重要前提;如何在双方就拆迁协议产生争议时通过妥善的途径解决纠纷,平息被拆迁人愤懑、帮助拆迁工作顺利完成,才是行政征收部门应当优先考虑的。
然后,签而不搬的合法解决途径是什么
当拆迁协议签订而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相对较为特殊的拆迁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被拆迁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拆迁人履行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合同义务,并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根据现有房屋征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无权直接在被拆迁人不履约搬迁的情况下,以行政强拆的形式介入拆迁协议纠纷的。
最后,被拆迁人该如何合法拒迁。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理解的一点是,如果整个征收项目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的争议仅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有关,那么被拆迁人就要时刻谨记,自己的维权目的并不是“让拆迁工作进行不下去”。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取得自己应得的公平合理且充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受到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并非出于自愿地与拆迁方签订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重新签订公平合理的拆迁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动联系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对方给予自己充分合理的补偿。
重要的是,被拆迁人能否掌握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有效拿捏住拆迁方,让对方意识到自己应当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提起重视。而这一点的实现,有赖于被拆迁人在个案中的实际运筹。
当拆迁协议明显存在问题时,京尚拆迁律师鼓励被拆迁人积极维权,保卫自己的合法房屋财产权利,拒绝违法强拆逼迁行为;但京尚拆迁律师必须强调的是,被拆迁人要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单纯以“赖皮”的方式与拆迁方做对抗。
那样不但容易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乃至产生暴力冲突,更重要的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认可和实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审慎对待。
综上来说,地方政府仅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但不履行搬迁义务为由就以行政强拆的方式介入拆迁,这是于法无据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但在说不之后,被拆迁人更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动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不是被动等待拆迁方“良心发现”主动提高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面临这类维权难题的,可以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就个案详细案情咨询求助,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为自己和家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权益最大化实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但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或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能否成为征收与补偿工作推进的依据,这就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了。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已签订的拆迁协议与强拆之间的联系。
首先,拆迁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关于无效和可撤销的拆迁协议,京尚拆迁律师在《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还能反悔吗......》一文中为大家做过简单说明;关于近亲属代签拆迁协议等特例情况,京尚拆迁律师也都分别单独做过解析。在此我们仅引用结论: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就一定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接着,拆迁协议与补偿搬迁的关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可以明确的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关于协议签订、补偿搬迁的简要合法流程应当是,双方先经过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稍后拆迁方按照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最后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搬迁工作。
实践中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拆迁方常常不能在被拆迁人搬迁前如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另一方面拆迁方过于积极地督促被拆迁人先履行搬迁义务,这种赶鸭子上架的拆迁工作开展方式,给被拆迁人带来过重的心理和生活负担。
更重要的是,畸形的拆迁程序背后,往往是《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违法强拆逼迁行为,导致大批效力难以确定的拆迁协议产生。被拆迁人难以履行违背本愿的拆迁协议,拖延履约;拆迁方的征收拆迁工作频频遇阻,手段愈发强硬,进一步导致了双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如何在合法、公平前提下签订双方认可、于法有效的拆迁协议,是促进拆迁协议顺利快速得到履行的重要前提;如何在双方就拆迁协议产生争议时通过妥善的途径解决纠纷,平息被拆迁人愤懑、帮助拆迁工作顺利完成,才是行政征收部门应当优先考虑的。
然后,签而不搬的合法解决途径是什么
当拆迁协议签订而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相对较为特殊的拆迁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被拆迁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拆迁人履行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合同义务,并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根据现有房屋征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是无权直接在被拆迁人不履约搬迁的情况下,以行政强拆的形式介入拆迁协议纠纷的。
最后,被拆迁人该如何合法拒迁。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理解的一点是,如果整个征收项目是合法有效的,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的争议仅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有关,那么被拆迁人就要时刻谨记,自己的维权目的并不是“让拆迁工作进行不下去”。对被拆迁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取得自己应得的公平合理且充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受到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并非出于自愿地与拆迁方签订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重新签订公平合理的拆迁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可以主动联系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要求对方给予自己充分合理的补偿。
重要的是,被拆迁人能否掌握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有效拿捏住拆迁方,让对方意识到自己应当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提起重视。而这一点的实现,有赖于被拆迁人在个案中的实际运筹。
当拆迁协议明显存在问题时,京尚拆迁律师鼓励被拆迁人积极维权,保卫自己的合法房屋财产权利,拒绝违法强拆逼迁行为;但京尚拆迁律师必须强调的是,被拆迁人要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单纯以“赖皮”的方式与拆迁方做对抗。
那样不但容易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乃至产生暴力冲突,更重要的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认可和实现,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应当审慎对待。
综上来说,地方政府仅以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但不履行搬迁义务为由就以行政强拆的方式介入拆迁,这是于法无据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但在说不之后,被拆迁人更应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动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而不是被动等待拆迁方“良心发现”主动提高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面临这类维权难题的,可以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就个案详细案情咨询求助,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为自己和家人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权益最大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