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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毁损大宗财物难获补偿 最高法院判例:再不重视取证就晚了
更新时间:2018-11-27 15:29阅读次数:
强拆取证的重要性,是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反复向被拆迁人强调的。但很多实践拆迁案例表明,由于强拆暴行发生的非常突然,又或被拆迁人受到强拆人员限制,取证难度非常大。
随着最高法院相关典型判例的公布及各级法院的适用,对于强拆主体的确认更偏向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被拆迁人的相关举证责任得到放松;但涉及具体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被拆迁人想要得到充分的补偿,还是要有相当的证据准备。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展开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强拆案件中必要的取证工作及相关技巧。
一 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取证
很多强拆案件中的强拆行为发生在评估结束后,但被拆迁人出于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征收拆迁工作的排斥,会对评估程序不予配合。实际上,这并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
一方面,被拆迁人积极配合评估作业,可以避免实地勘测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财产的测量统计有误,导致后续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更多争议;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对评估程序的了解,更深入地审查征收拆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及时针对阶段性问题提出异议,开展权利救济。
最重要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评估人员的评估作业,保留房屋财产价值相关证据清单,强拆发生后,被拆迁人可以结合评估报告或评估清单等在行政赔偿申请或诉讼中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
二 对大宗财产的保护和取证
在最高院发布的一则相关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赵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观音像等价值共计300万元的大宗财物存在,且确因被诉强拆行为被毁损,最终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该部分的赔偿请求。
但对其主张的价值共计约6.6万元的沙发、茶几、桌椅、冰箱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在该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意见,对于包括以上物品在内的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鉴于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如果拆迁补偿久商不决,被拆迁人一定要提前做好转移、保护贵重动产的准备,尤其是在接到如征收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时。即使一时不方便转移的,也一定要做好拍照录像取证工作,最好能够准备充分的、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证据。
三 对房产的拍照录像取证
除了对大宗财物的拍照、录像取证外,京尚拆迁律师强烈建议大家在强拆发生前后做好房屋本身的拍录取证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相较于对强拆过程的拍录和对强拆人员身份的确认和证据固定,对房产本身价值和因强拆发生的变化状态的取证显然要易操作得多。
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拆迁相关公告通知后,用手机等具备摄影录像功能的设备对房屋内外进行录像、拍照。京尚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被拆迁人的相关影像资料一定要具备几个要素:一是拍摄时间;二是房产位置;三是房产的状态。
这一步的目的是,被拆迁人可以在提出相关赔偿诉求时,结合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评估数据,更有力地证明被强拆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随着拆迁相关司法制度建设和法律适用的完善,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胜算越来越大,能够抓住的维权关键点也越来越多。对被拆迁人来说,现在更重要的不是思考该不该信任律师、信任法律,而是如何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维权诉求。
如京尚拆迁律师在本文中提及的该则最高院判例,尽管被拆迁人的证据不够完善,但被告仍旧被依法追究强拆责任,且被拆迁人的部分赔偿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遗憾的是,因为被拆迁人无法对除被划入合理日常生活用品范畴之外的贵重物品有效举证,其三百万元的相关赔偿数额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这一案例也警醒着更多身陷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当拆迁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搬迁和补偿安置争议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早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维权,找准维权切口;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开展维权工作。千万不要任由损失一步步扩大。
随着最高法院相关典型判例的公布及各级法院的适用,对于强拆主体的确认更偏向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被拆迁人的相关举证责任得到放松;但涉及具体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被拆迁人想要得到充分的补偿,还是要有相当的证据准备。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展开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强拆案件中必要的取证工作及相关技巧。
一 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取证
很多强拆案件中的强拆行为发生在评估结束后,但被拆迁人出于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征收拆迁工作的排斥,会对评估程序不予配合。实际上,这并不利于被拆迁人的后续维权。
一方面,被拆迁人积极配合评估作业,可以避免实地勘测过程中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财产的测量统计有误,导致后续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更多争议;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对评估程序的了解,更深入地审查征收拆迁程序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及时针对阶段性问题提出异议,开展权利救济。
最重要的是,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评估人员的评估作业,保留房屋财产价值相关证据清单,强拆发生后,被拆迁人可以结合评估报告或评估清单等在行政赔偿申请或诉讼中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数额。
二 对大宗财产的保护和取证
在最高院发布的一则相关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赵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观音像等价值共计300万元的大宗财物存在,且确因被诉强拆行为被毁损,最终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该部分的赔偿请求。
但对其主张的价值共计约6.6万元的沙发、茶几、桌椅、冰箱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在该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意见,对于包括以上物品在内的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鉴于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如果拆迁补偿久商不决,被拆迁人一定要提前做好转移、保护贵重动产的准备,尤其是在接到如征收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时。即使一时不方便转移的,也一定要做好拍照录像取证工作,最好能够准备充分的、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证据。
三 对房产的拍照录像取证
除了对大宗财物的拍照、录像取证外,京尚拆迁律师强烈建议大家在强拆发生前后做好房屋本身的拍录取证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相较于对强拆过程的拍录和对强拆人员身份的确认和证据固定,对房产本身价值和因强拆发生的变化状态的取证显然要易操作得多。
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拆迁相关公告通知后,用手机等具备摄影录像功能的设备对房屋内外进行录像、拍照。京尚拆迁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被拆迁人的相关影像资料一定要具备几个要素:一是拍摄时间;二是房产位置;三是房产的状态。
这一步的目的是,被拆迁人可以在提出相关赔偿诉求时,结合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提到的评估数据,更有力地证明被强拆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随着拆迁相关司法制度建设和法律适用的完善,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胜算越来越大,能够抓住的维权关键点也越来越多。对被拆迁人来说,现在更重要的不是思考该不该信任律师、信任法律,而是如何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维权诉求。
如京尚拆迁律师在本文中提及的该则最高院判例,尽管被拆迁人的证据不够完善,但被告仍旧被依法追究强拆责任,且被拆迁人的部分赔偿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遗憾的是,因为被拆迁人无法对除被划入合理日常生活用品范畴之外的贵重物品有效举证,其三百万元的相关赔偿数额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这一案例也警醒着更多身陷拆迁纠纷的被拆迁人,当拆迁双方无法通过协商途径解决搬迁和补偿安置争议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早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维权,找准维权切口;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开展维权工作。千万不要任由损失一步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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