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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平房屋一经动迁缩水十倍, 最高院:农房强拆要全面赔偿
更新时间:2018-11-28 13:27阅读次数:

今年年初,京尚拆迁律师就强拆补偿、赔偿问题,为大家解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的一则强拆案例(详见京尚拆迁律师2月份推送文章《最高院:政府强拆?不仅要补偿,更要赔偿!》)。

在该文中,京尚拆迁律师总结该案中最高院通过正式判决明确的强拆补偿/赔偿原则:政府强拆,不仅要依法按照征收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还应为其违法行为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赔偿)。

可以说,近年来最高院的判决和审理意见都在偏向于全面保护被拆迁人的受偿权益,这也是司法过程中对拆迁纠纷案件争议解决的整体走向。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报道了最高院就浙江湖州一农房强拆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该份判决明确的不仅仅是强拆农房要赔,更进一步明确了强拆农房究竟该怎么赔的问题。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与大家一起走近这则标志着农房强拆赔偿新标准的最高院判例,共同学习最高院对该类维权案件的审判精神。也希望更多遭遇强拆的农民朋友能从该案中得到一些维权启示。

 

前情掠影

该案再审申请人周先生是浙江湖州某村的农民。2010年,该村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其后,于2012年,周先生的500余平农房,在其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了强拆。

湖州中院最终仅根据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一审判决强拆者给予周先生四十九万余元的赔偿,然而因拆迁改造,周先生显然已经无法在原地将原有五百平房屋建设重置。

周先生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浙江高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原审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但指出周先生在行政赔偿之外仍享有主张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

强拆农房不仅要补偿,更要赔偿。这是我们在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中可以明确领会的。但究竟该怎么赔,赔哪些,赔多少,周先生并没有得到明确合理的审判结果。

 

最高院审判意见

再审过程中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指出,一二审法院仅根据拟定的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农房重置价格对周先生显已无法原地重建的房屋确定赔偿价值,不但标准过低,且适用法律错误。

另根据拆迁方给出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条件,周先生500余平米的房屋在拆迁后仅能获得50平米的安置面积,显然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和要求的“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农房强拆行政赔偿范围和标准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院审理指出,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仅将周先生被强拆破坏的房屋重置价格纳入了“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而忽视了周先生原本可因案涉房屋获得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而这部分损失也应当计算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在过往的大量同类强拆维权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得到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关键就在于,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忽视了被拆迁人因强拆而受到损失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此次最高院在该案例中作出的判决不仅强调了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同时明确,“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解决相关拆迁补偿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利于警示教育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律师说法

当房屋拆迁改造遭遇强拆,被拆迁人该从何入手主张自己的权利,又能够依法争取到哪些赔偿和补偿,一直是该类维权案件中的关键点与难点。此次最高院作出该里程碑式的判决,掷地有声地为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作了注脚,阐明了在该类强拆案件中对被拆迁人的赔偿及补偿范围。

如同京尚拆迁律师之前解析的最高院经典案例一样,周案中,最高院在此强调了在强拆维权案件中,司法审判中应当着重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不能仅补偿其原应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更不能不补偿被拆迁人的这部分权益。

通过该案,京尚拆迁律师希望更多身陷此类强拆赔偿纠纷的农民朋友能够得到更多的鼓舞和信心。我们应当相信,拆迁立法司法制度一直在完善,只要被拆迁人有足够的信心和毅力,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一定能够争取到应得的补偿。

如果有被拆迁人有拆迁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帮助的,欢迎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城市拆迁
500平房屋一经动迁缩水十倍, 最高院:农房强拆要全面赔偿
更新时间:2018-11-28 13:27阅读次数:

今年年初,京尚拆迁律师就强拆补偿、赔偿问题,为大家解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的一则强拆案例(详见京尚拆迁律师2月份推送文章《最高院:政府强拆?不仅要补偿,更要赔偿!》)。

在该文中,京尚拆迁律师总结该案中最高院通过正式判决明确的强拆补偿/赔偿原则:政府强拆,不仅要依法按照征收程序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还应为其违法行为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赔偿)。

可以说,近年来最高院的判决和审理意见都在偏向于全面保护被拆迁人的受偿权益,这也是司法过程中对拆迁纠纷案件争议解决的整体走向。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报道了最高院就浙江湖州一农房强拆赔偿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该份判决明确的不仅仅是强拆农房要赔,更进一步明确了强拆农房究竟该怎么赔的问题。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将与大家一起走近这则标志着农房强拆赔偿新标准的最高院判例,共同学习最高院对该类维权案件的审判精神。也希望更多遭遇强拆的农民朋友能从该案中得到一些维权启示。

 

前情掠影

该案再审申请人周先生是浙江湖州某村的农民。2010年,该村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其后,于2012年,周先生的500余平农房,在其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公室组织实施了强拆。

湖州中院最终仅根据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一审判决强拆者给予周先生四十九万余元的赔偿,然而因拆迁改造,周先生显然已经无法在原地将原有五百平房屋建设重置。

周先生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浙江高院最终经审理认为,原审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但指出周先生在行政赔偿之外仍享有主张农房拆迁改造安置补偿的权利。

强拆农房不仅要补偿,更要赔偿。这是我们在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中可以明确领会的。但究竟该怎么赔,赔哪些,赔多少,周先生并没有得到明确合理的审判结果。

 

最高院审判意见

再审过程中周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指出,一二审法院仅根据拟定的拆迁补偿政策,按照农房重置价格对周先生显已无法原地重建的房屋确定赔偿价值,不但标准过低,且适用法律错误。

另根据拆迁方给出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条件,周先生500余平米的房屋在拆迁后仅能获得50平米的安置面积,显然不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和要求的“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本原则。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农房强拆行政赔偿范围和标准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院审理指出,一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仅将周先生被强拆破坏的房屋重置价格纳入了“直接损失赔偿”的范围,而忽视了周先生原本可因案涉房屋获得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而这部分损失也应当计算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在过往的大量同类强拆维权行政赔偿案件中,被拆迁人得到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关键就在于,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忽视了被拆迁人因强拆而受到损失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此次最高院在该案例中作出的判决不仅强调了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同时明确,“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解决相关拆迁补偿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利于警示教育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律师说法

当房屋拆迁改造遭遇强拆,被拆迁人该从何入手主张自己的权利,又能够依法争取到哪些赔偿和补偿,一直是该类维权案件中的关键点与难点。此次最高院作出该里程碑式的判决,掷地有声地为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作了注脚,阐明了在该类强拆案件中对被拆迁人的赔偿及补偿范围。

如同京尚拆迁律师之前解析的最高院经典案例一样,周案中,最高院在此强调了在强拆维权案件中,司法审判中应当着重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不能仅补偿其原应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更不能不补偿被拆迁人的这部分权益。

通过该案,京尚拆迁律师希望更多身陷此类强拆赔偿纠纷的农民朋友能够得到更多的鼓舞和信心。我们应当相信,拆迁立法司法制度一直在完善,只要被拆迁人有足够的信心和毅力,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一定能够争取到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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