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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压低补偿实施强拆 最高法院判决全面赔偿!
更新时间:2019-02-18 15:24阅读次数: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通气会中发布了7起关于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第一批),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重点解析过其中一起关于政府强拆赔偿的案件,该案判决明确指出,对于政府强拆类案件,要从征收补偿和侵权赔偿两方面给予被拆迁人全面的补偿(赔偿)。
时间很快又过去一年,在这一年的办案实践以及接待被拆迁人咨询委托的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提问,想了解在政府强拆案件中,具体赔偿究竟如何计算、如何主张。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借最高法院发布的一则相关案例,为大家进一步解析这个问题。
哪些可赔(补)。
提到国家(行政)赔偿,绕不开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所说的“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直接损失”的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一直是强拆赔偿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
在这则案例中,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给出了两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意见。
其一,出于政府强拆类案件的特殊性,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一方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裁判中保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最低不低于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但这仅仅是底线,实际确定的赔偿(补偿)数额应当高于这一底线。
其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直接损失”不应简单定义为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因征地拆迁可能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一并计算在内。
简单来说,就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利、搬迁费补偿、过渡费或过渡安置房权利、其他相关奖励性补偿,以及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动产损失等,在强拆赔偿中要得到全面体现。
可以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司法应用的填补健全,被拆迁人在强拆维权中能够争取到的权益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这也是国家和法律鼓励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重要风向标。
如何主张。
前面我们说到了强拆赔偿的内容有哪些,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要说的,是被拆迁人该通过何种途径主张自己的相关权益。
首先被拆迁可以直接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次,被拆迁人也可以在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式确认强拆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最后,在已确认强拆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律师点睛。
实践中这类维权案件的难度主要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状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部分,以及可酌情确定的基本财产损失,如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必需品、日常家电用品等。
而对于占大头却具有特殊性的财产损失,如艺术品、收藏品等,在被拆迁人无法证明确因强拆损毁或无法证明其原有价值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损失赔偿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最高法院发布的该则案例中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点在于,该案当事人在强拆发生时,已就被征收房屋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至强拆发生时,拆迁方并未足额给付全部补偿款。
针对该案,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除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补足的补偿款外,对于因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范围,最高法院支持该案被拆迁人对利息赔偿的主张。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朋友们,实践中当大家针对强拆问题主张赔偿时,也应当深入考察自己遭受的各方面财产损失,尽可能全面地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确定可以主张哪些补偿(赔偿)或不知道该如何争取的,可以尽早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
时间很快又过去一年,在这一年的办案实践以及接待被拆迁人咨询委托的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提问,想了解在政府强拆案件中,具体赔偿究竟如何计算、如何主张。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借最高法院发布的一则相关案例,为大家进一步解析这个问题。
哪些可赔(补)。
提到国家(行政)赔偿,绕不开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所说的“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实践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直接损失”的范围究竟如何划定一直是强拆赔偿案件中的关键争议点。
在这则案例中,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给出了两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意见。
其一,出于政府强拆类案件的特殊性,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一方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赔偿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裁判中保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最低不低于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但这仅仅是底线,实际确定的赔偿(补偿)数额应当高于这一底线。
其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于“直接损失”不应简单定义为被强拆房屋的重置价格,还应当将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因征地拆迁可能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一并计算在内。
简单来说,就是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有的产权调换选择权利、搬迁费补偿、过渡费或过渡安置房权利、其他相关奖励性补偿,以及被拆迁人因强拆遭受的动产损失等,在强拆赔偿中要得到全面体现。
可以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司法应用的填补健全,被拆迁人在强拆维权中能够争取到的权益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全面,这也是国家和法律鼓励被拆迁人依法维权的重要风向标。
如何主张。
前面我们说到了强拆赔偿的内容有哪些,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要说的,是被拆迁人该通过何种途径主张自己的相关权益。
首先被拆迁可以直接在针对强拆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次,被拆迁人也可以在通过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方式确认强拆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最后,在已确认强拆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律师点睛。
实践中这类维权案件的难度主要在于,被拆迁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状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通常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有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部分,以及可酌情确定的基本财产损失,如合理范围内的生活必需品、日常家电用品等。
而对于占大头却具有特殊性的财产损失,如艺术品、收藏品等,在被拆迁人无法证明确因强拆损毁或无法证明其原有价值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损失赔偿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在最高法院发布的该则案例中有一个较为特殊的点在于,该案当事人在强拆发生时,已就被征收房屋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至强拆发生时,拆迁方并未足额给付全部补偿款。
针对该案,最高法院审理认为,除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补足的补偿款外,对于因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认定为直接损失的范围,最高法院支持该案被拆迁人对利息赔偿的主张。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朋友们,实践中当大家针对强拆问题主张赔偿时,也应当深入考察自己遭受的各方面财产损失,尽可能全面地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确定可以主张哪些补偿(赔偿)或不知道该如何争取的,可以尽早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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