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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高拆迁补偿,现在当“钉子户”还来得及吗?
更新时间:2019-12-03 23:45阅读次数:
十余年之前的拆迁,通常都是商业拆迁,给多少补偿都是开发商说了算。开发商衡量利益得失后,或许就会满足“钉子户”的一些高补偿要求。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征收土地房屋给多少补偿有了相对更加明确的标准,“钉子户”再想通过房屋征收一夜暴富,显然已经成为了不可能实现的事。
协商不出结果,“钉子户”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这则案例来自最高院的一份裁判文书。当事人李先生在上海市静安区承租了一处公房,2012年,这处公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征收部门根据《补偿条例》和《补偿方案》向李先生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但因为李先生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一直没能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静安区房管局向李先生确认是否要对评估结果申请专家鉴定,李先生拒绝了。后静安区房管局报请静安区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但未能达成有效调解。
经过审查后,静安区政府认为静安区房管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于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给李先生及静安区房管局,并依法对《补偿决定》进行了公示。
李先生不服补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未获支持
李先生不服,于是向上海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审查,上海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份《补偿决定》。李先生仍旧不服,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职权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再审过程中,最高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从程序角度来说,李先生与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向静安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调节后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其次,从《补偿决定》内容来说,其补偿的依据是房屋的证载面积乘以相应的系数后计算出的补偿面积,以及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且用于对李先生进行补偿的安置房也是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补偿方案并无不当;
最后,上海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拖字诀”已经过时,征收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把握好
房屋征收开始后,其中的每一项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只要征收程序出现了问题,那么征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就很可能会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或被撤销。
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过程中有许多次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机会。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督促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房屋进行调查评估时,被征收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向调查评估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有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不合法或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时,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所以说,一旦被征收人发现征收程序存在问题,或征收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就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绝不能以为只要自己多“拖”一些时间,补偿就能自己提高。
反过来,如果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即使拖延时间,也很难像从前那样得到超出正常标准的补偿。
最后京尚律师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您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条件又问题,那么一定要积极针对《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一味拖延,是没法帮被征收人提高补偿的。
协商不出结果,“钉子户”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这则案例来自最高院的一份裁判文书。当事人李先生在上海市静安区承租了一处公房,2012年,这处公房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征收部门根据《补偿条例》和《补偿方案》向李先生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但因为李先生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一直没能签订补偿协议。
2015年,静安区房管局向李先生确认是否要对评估结果申请专家鉴定,李先生拒绝了。后静安区房管局报请静安区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和调解,但未能达成有效调解。
经过审查后,静安区政府认为静安区房管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于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给李先生及静安区房管局,并依法对《补偿决定》进行了公示。
李先生不服补偿决定,启动法律程序提出异议,未获支持
李先生不服,于是向上海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审查,上海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份《补偿决定》。李先生仍旧不服,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职权正当,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再审过程中,最高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从程序角度来说,李先生与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向静安区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静安区政府经审查调节后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其次,从《补偿决定》内容来说,其补偿的依据是房屋的证载面积乘以相应的系数后计算出的补偿面积,以及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且用于对李先生进行补偿的安置房也是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安排的用于征收地块安置的房源,补偿方案并无不当;
最后,上海市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拖字诀”已经过时,征收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要把握好
房屋征收开始后,其中的每一项程序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进行。只要征收程序出现了问题,那么征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就很可能会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或被撤销。
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过程中有许多次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的机会。在制定补偿方案时,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督促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对房屋进行调查评估时,被征收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向调查评估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有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不合法或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时,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所以说,一旦被征收人发现征收程序存在问题,或征收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就一定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绝不能以为只要自己多“拖”一些时间,补偿就能自己提高。
反过来,如果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即使拖延时间,也很难像从前那样得到超出正常标准的补偿。
最后京尚律师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您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不合理,补偿条件又问题,那么一定要积极针对《补偿方案》和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一味拖延,是没法帮被征收人提高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