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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忽然被拆,拆迁公司说“拆错了”,法院怎么判?
更新时间:2019-12-04 23:50阅读次数:
最近有读者通过私信问京尚律师:“(补偿)条件还没谈(好),房子被拆掉了,拆迁公司说是他们‘拆错了’。这算是强拆吗?我该怎么办,我能要求征收方承担这个责任吗?”京尚律师今天就结合两则实际判例来为大家对比分析这个问题。
案例一 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这则案例出自2016年江西省高院公布的8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当事人冯先生尚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子就被拆迁公司拆除了。冯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案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了案涉拆迁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经完成搬迁的房屋,有义务向拆迁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尚未完成搬迁的房屋不被强制破坏。
但东湖区政府违反签署行政义务,致使拆迁公司在拆除作业时,将冯先生的房屋一并拆除,因此东湖区政府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 最高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这则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例裁判文书。该案中,当事人彭先生的房屋也是在尚未完成搬迁时就被拆除了。彭先生提起诉讼,请求追究房屋征收部门违法强拆的责任。
最高院在再审过程中指出,案涉房屋征收部门西夏区建设交通局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书,委托拆迁公司对彭先生所在小区的部分房屋实施拆除,委托书中列明的房屋并不包括彭先生的房屋。也就是说,彭先生的房屋并没有在委托拆除范围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彭先生确认房屋(阳台)被拆除损坏的行为是拆迁公司做出的;拆迁公司也在询问中自认误拆了彭先生的房屋阳台,再结合房屋拆除发生时彭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接警记录,可以明确案涉拆除行为就是拆迁公司做出的,不属于无法明确拆除主体,须依法推定的情况。
因此,最高院最终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认定房屋拆除行为属于民事主体违法行为,裁定驳回彭先生的再审申请。
同样是拆迁公司“误拆”,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在这两则案例中,法院的审理意见集中指出了一个关键点:拆迁公司的“误拆”行为究竟有没有超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
在案例一中,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对征收片区内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并没有明确告诉拆迁公司哪些房子能拆,哪些房子不能拆。导致当事人的房屋被拆除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行政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违法强制拆除责任。
但在案例二中,几份重要的证据都表明,拆除未搬迁房屋的行为是拆迁公司做出的,而这所房子并没有在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拆除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拆除行为是拆迁公司单方做出的,征收方不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
律师说法:要追究征收方的责任,拿出基本证据很重要
结合这两则裁判案例,京尚律师想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在这类强制拆除案件中,如果被征收人想要追究征收方的责任,提高证据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重要。房子被拆迁公司“误拆”只是一个结果,被征收人要敏锐地察觉这个最终行为发生的伏笔。
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协商不出结果时,就要开始留心取证,例如留意征收方是否曾经有过明示或暗示对房子实施拆除的话。这些证据在被征收人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很可能会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京尚律师,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
案例一 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这则案例出自2016年江西省高院公布的8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当事人冯先生尚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子就被拆迁公司拆除了。冯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案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了案涉拆迁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经完成搬迁的房屋,有义务向拆迁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尚未完成搬迁的房屋不被强制破坏。
但东湖区政府违反签署行政义务,致使拆迁公司在拆除作业时,将冯先生的房屋一并拆除,因此东湖区政府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二 最高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这则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例裁判文书。该案中,当事人彭先生的房屋也是在尚未完成搬迁时就被拆除了。彭先生提起诉讼,请求追究房屋征收部门违法强拆的责任。
最高院在再审过程中指出,案涉房屋征收部门西夏区建设交通局与拆迁公司签订了书面委托书,委托拆迁公司对彭先生所在小区的部分房屋实施拆除,委托书中列明的房屋并不包括彭先生的房屋。也就是说,彭先生的房屋并没有在委托拆除范围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彭先生确认房屋(阳台)被拆除损坏的行为是拆迁公司做出的;拆迁公司也在询问中自认误拆了彭先生的房屋阳台,再结合房屋拆除发生时彭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接警记录,可以明确案涉拆除行为就是拆迁公司做出的,不属于无法明确拆除主体,须依法推定的情况。
因此,最高院最终支持了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意见,认定房屋拆除行为属于民事主体违法行为,裁定驳回彭先生的再审申请。
同样是拆迁公司“误拆”,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在这两则案例中,法院的审理意见集中指出了一个关键点:拆迁公司的“误拆”行为究竟有没有超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
在案例一中,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对征收片区内的房屋实施拆除,但并没有明确告诉拆迁公司哪些房子能拆,哪些房子不能拆。导致当事人的房屋被拆除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征收方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行政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违法强制拆除责任。
但在案例二中,几份重要的证据都表明,拆除未搬迁房屋的行为是拆迁公司做出的,而这所房子并没有在征收方委托拆迁公司拆除的范围内,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拆除行为是拆迁公司单方做出的,征收方不承担强制拆除的责任。
律师说法:要追究征收方的责任,拿出基本证据很重要
结合这两则裁判案例,京尚律师想提示各位被征收人,在这类强制拆除案件中,如果被征收人想要追究征收方的责任,提高证据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重要。房子被拆迁公司“误拆”只是一个结果,被征收人要敏锐地察觉这个最终行为发生的伏笔。
被征收人在和征收方协商不出结果时,就要开始留心取证,例如留意征收方是否曾经有过明示或暗示对房子实施拆除的话。这些证据在被征收人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很可能会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如果您还有更多关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私信京尚律师,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