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20层
咨询电话:4009990618
Email: jingshanglawyer@163.com
受胁迫签订拆迁协议,第一时间报警维权很重要!
更新时间:2018-09-03 15:17阅读次数:
京尚拆迁律师近期为大家讲解了很多与拆迁补偿、拆迁协议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案例,也一直不断向大家强调,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不要将协议原件全部交给拆迁方带走等等。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影响着被拆迁人能否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去对待拆迁协商谈判和拆迁协议的签订,那就是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被控制,自身或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
我们一直建议被拆迁人守住底线,拒签空白协议、阴阳合同等存在问题的拆迁协议,但当被拆迁人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遭受威胁时,优先保证安全当然是最重要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拆迁方够恶够狠,被拆迁人就只能被牵着鼻子走。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一则受胁迫签订拆迁协议的维权案例,来说说当被拆迁人有类似遭遇时,该如何着手开展维权工作。
该案当事人陈先生的房子于2010年被划入拆迁范围。因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签字搬迁事宜也就一拖再拖。11年年初,被拆迁人陈先生接到当地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处的通知,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参与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事宜。
然而当陈先生到达通知地点时,却被多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控制,手机也被搜走。对方要求陈先生在他们提供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就不能离开。双方言语交流过程中,对方多次提到陈先生还在上学的孩子,人身自由已被控制的陈先生更是被吓得心惊肉跳。
经过长时间的语言周旋,对方丝毫不肯松口,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更严重威胁,陈先生不得已只能在人身和心理都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至此,被困一天一夜的陈先生才终于被放走。
脱离对方的控制后,陈先生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并在接到要求其立即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搬离被拆迁房屋的《限期搬离或自行拆除房屋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
值得庆幸的是,因陈先生在受胁迫签订并非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拆迁协议,获得人身自由后第一时间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立了案,且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取了出入对方指定签约地点的视像资料证据,为之后针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撤销之诉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最终该案以拆迁方人员主动找到陈先生方道歉并重新签订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告终,陈先生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借该案,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和大家一起分析这类拆迁侵权案件的维权相关重要信息。
首先,并非被拆迁人只要在自己不够满意的拆迁协议上签字就等同于受到胁迫。
本案中,陈先生面对的情况是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且对方言语中以陈先生家人的安全作为要挟,以可能发生的针对陈先生或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作为要挟,实现了对陈先生精神和身体造成恐吓的效果,使陈先生出于对对方已做出的行为和可能做出的行为的畏惧心态,而违背自己的主观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议上签了字,具备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要求下在自己不满意的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就一定满足“受到胁迫”的法定事由。被拆迁人仅仅出于对拆迁方的天然畏惧而放弃意见表达主动签字,并不属于该案中的情况。
其次,如何证明受到胁迫是维权关键点,及时主张权利很重要。
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既成合同确实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往往比较困难,法庭出于对保护交易的考虑,在缺乏充足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很容易驳回起诉人自称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该案中陈先生之所以能相对较为顺利地取得成功维权结果,很重要要的一点在于陈先生临危不乱,在重获自由后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通过警方的立案以及相关视像资料证据的获取,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获胜提供了极大助力。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受到的启发是,与其抱怨立案后警方总是难能侦破案件,倒不如像陈先生这样,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途径、行使一切可行使的权利,也许其中某一项途径没有达到被拆迁人预期的效果,但滴水穿石,每一个积极举动最终都能成为被拆迁人取得拆迁维权胜利的垫脚石。
最后,维权要趁早,第一时间求助专业人士很重要。
与其将时间浪费在等待上,不如主动出击做好万全的开战准备。在报警后,陈先生并没有仅仅消极等待警方给出的破案结果,而是在感受到强拆威胁后,第一时间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专业拆迁律师,不但尽可能地保证了充分的维权时间,也避免了自己陷入一味被动挨打的境地。
我们常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并非是指读书无用。只是很多理论知识还需要真正实践过,才知道如何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被拆迁人如果能通过自学掌握足够的维权法律知识固然是好事,但如果案情较为复杂,且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时,当然还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更清楚可能出现怎样的突发状况,又该如何应对。
因而,当被拆迁人遇到自己难以应付的拆迁侵权状况时,不妨试着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就实际案情获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审视自己固有的维权思维是否有实践意义,是否需要改变维权思路。
不问诊就直接开药的医生,少数是经验丰富到一看病人就知道该如何对症下药的神医,多数是不负责任的庸医,咨询律师也是这样。如果被拆迁人提出的仅仅是很笼统的问题,那么律师也只能从经验出发,仅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本身进行回答。
如果被拆迁人想要得到对症的法律分析,当然还是需要向律师说明具体案情的。更重要的是,拆迁维权案件过程漫长曲折,变化颇多,没有任何一个律师能保证看到开头,就一定能猜中整个过程和结尾的。
因此,很多时候并不是律师故弄玄虚,不愿意三言两语为被拆迁人指点迷津,而是即使是专业拆迁律师,也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去摸清案件的骨骼脉络,根据案情实际变化做出有效应对。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种更为恶劣的情况,影响着被拆迁人能否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去对待拆迁协商谈判和拆迁协议的签订,那就是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被控制,自身或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
我们一直建议被拆迁人守住底线,拒签空白协议、阴阳合同等存在问题的拆迁协议,但当被拆迁人自身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遭受威胁时,优先保证安全当然是最重要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拆迁方够恶够狠,被拆迁人就只能被牵着鼻子走。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一则受胁迫签订拆迁协议的维权案例,来说说当被拆迁人有类似遭遇时,该如何着手开展维权工作。
该案当事人陈先生的房子于2010年被划入拆迁范围。因拆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签字搬迁事宜也就一拖再拖。11年年初,被拆迁人陈先生接到当地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处的通知,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参与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事宜。
然而当陈先生到达通知地点时,却被多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控制,手机也被搜走。对方要求陈先生在他们提供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就不能离开。双方言语交流过程中,对方多次提到陈先生还在上学的孩子,人身自由已被控制的陈先生更是被吓得心惊肉跳。
经过长时间的语言周旋,对方丝毫不肯松口,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更严重威胁,陈先生不得已只能在人身和心理都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至此,被困一天一夜的陈先生才终于被放走。
脱离对方的控制后,陈先生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并在接到要求其立即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搬离被拆迁房屋的《限期搬离或自行拆除房屋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
值得庆幸的是,因陈先生在受胁迫签订并非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拆迁协议,获得人身自由后第一时间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立了案,且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取了出入对方指定签约地点的视像资料证据,为之后针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撤销之诉打好了坚实的基础,最终该案以拆迁方人员主动找到陈先生方道歉并重新签订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告终,陈先生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借该案,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和大家一起分析这类拆迁侵权案件的维权相关重要信息。
首先,并非被拆迁人只要在自己不够满意的拆迁协议上签字就等同于受到胁迫。
本案中,陈先生面对的情况是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且对方言语中以陈先生家人的安全作为要挟,以可能发生的针对陈先生或其家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作为要挟,实现了对陈先生精神和身体造成恐吓的效果,使陈先生出于对对方已做出的行为和可能做出的行为的畏惧心态,而违背自己的主观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议上签了字,具备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在拆迁方的要求下在自己不满意的拆迁协议上签了字,就一定满足“受到胁迫”的法定事由。被拆迁人仅仅出于对拆迁方的天然畏惧而放弃意见表达主动签字,并不属于该案中的情况。
其次,如何证明受到胁迫是维权关键点,及时主张权利很重要。
司法实践中,想要证明既成合同确实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往往比较困难,法庭出于对保护交易的考虑,在缺乏充足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很容易驳回起诉人自称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该案中陈先生之所以能相对较为顺利地取得成功维权结果,很重要要的一点在于陈先生临危不乱,在重获自由后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通过警方的立案以及相关视像资料证据的获取,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获胜提供了极大助力。
京尚拆迁律师希望大家能够受到的启发是,与其抱怨立案后警方总是难能侦破案件,倒不如像陈先生这样,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途径、行使一切可行使的权利,也许其中某一项途径没有达到被拆迁人预期的效果,但滴水穿石,每一个积极举动最终都能成为被拆迁人取得拆迁维权胜利的垫脚石。
最后,维权要趁早,第一时间求助专业人士很重要。
与其将时间浪费在等待上,不如主动出击做好万全的开战准备。在报警后,陈先生并没有仅仅消极等待警方给出的破案结果,而是在感受到强拆威胁后,第一时间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专业拆迁律师,不但尽可能地保证了充分的维权时间,也避免了自己陷入一味被动挨打的境地。
我们常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并非是指读书无用。只是很多理论知识还需要真正实践过,才知道如何达到我们想要的效果。被拆迁人如果能通过自学掌握足够的维权法律知识固然是好事,但如果案情较为复杂,且受到的影响因素较多时,当然还是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更清楚可能出现怎样的突发状况,又该如何应对。
因而,当被拆迁人遇到自己难以应付的拆迁侵权状况时,不妨试着与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就实际案情获取律师的专业意见,审视自己固有的维权思维是否有实践意义,是否需要改变维权思路。
不问诊就直接开药的医生,少数是经验丰富到一看病人就知道该如何对症下药的神医,多数是不负责任的庸医,咨询律师也是这样。如果被拆迁人提出的仅仅是很笼统的问题,那么律师也只能从经验出发,仅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本身进行回答。
如果被拆迁人想要得到对症的法律分析,当然还是需要向律师说明具体案情的。更重要的是,拆迁维权案件过程漫长曲折,变化颇多,没有任何一个律师能保证看到开头,就一定能猜中整个过程和结尾的。
因此,很多时候并不是律师故弄玄虚,不愿意三言两语为被拆迁人指点迷津,而是即使是专业拆迁律师,也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去摸清案件的骨骼脉络,根据案情实际变化做出有效应对。
- 上一篇:盼回迁5年搬家7次,选安置房靠谱吗?
- 下一篇:拆迁维权,官司赢了是终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