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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被征收?农民必须知道这些
更新时间:2017-05-18 10:54阅读次数: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我们曾经做过很多法律基础知识的科普,常关注此类剖析文章的读者大致都明白,这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并且两者对被征收人的管理及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则也不尽相同。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土地属集体的对个人不补偿,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一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面积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体有公共积累的在征地拆迁时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补贴或集体建房按人口分配。
那么其实除了这些,还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耕地的征收。
为什么会将耕地征收单独拎出来介绍呢?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转为非耕地,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并且,耕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征收不同,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概念更模糊一些。
下面,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来详细为您讲解。
 
一、耕地征收,该补偿谁?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耕地被征收,补偿对象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土地被征收丧失原有的耕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
 
二、耕地征收,补偿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顾名思义,这部分补偿费用主要针对被征收的耕地本身。因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国家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因此国家会对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给予补偿。这部分补偿由村委会接收,再由村委会合理合法分配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针对因征收耕地失去土地的部分农民的安置问题进行补偿。农民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经济来源都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息息相关,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难以保障日后的生活。因此国家征收耕地时,会针对这一问题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该部分的补偿费用直接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如果是耕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人,就直接补偿给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被出租、转让等发生流转了,补偿费直接给受让人。
 
三、补偿应该怎么分?
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这部分补偿费用,所有权人明确,因此存在争议的较少。而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也就是说,耕地被征收后,这部分补偿费用是由村集体组织对是否分配、如何分配进行规划管理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成员讨论决定,原则上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并不是说村委会直接通过村民会议就可以简单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用平均分配,具体怎么分与当地规定有关。
而关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简单说就是谁主管安置由谁进行管理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由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这部分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怎么办?
首先根据本文第三点需要明确的是,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多少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后分配不均的,或认为自己的分配资格被剥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五、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起诉涉及主体资格认定,必须明确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三种例外:1、大中专院校学习人员;2、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服刑人员。
一种除外: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回乡退养人员。
除以上判断条件外,该人员是否以农村耕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此外,考虑到历史发展问题和现实状况,判断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简单地依户口归属这一标准一概而论,还应结合当地的历史因素与现实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了解这些问题后,遇到实际问题时还要根据案情具体讨论。涉及到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的案件从来都是复杂繁琐、环环相扣的。农民朋友遇到这些问题时觉得难以明白是很正常的,所以也不需要在遭遇耕地征收问题时一味觉得天塌下来、日子没法过了。积极关注征地补偿动向,如果有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或严重影响日后生产生活的,可以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求助。
国家向前发展是必要且紧要的,老百姓应该全力支持;但涉及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该争取的权利和补偿尽力争取也是天经地义!




农村拆迁
耕地被征收?农民必须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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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我们曾经做过很多法律基础知识的科普,常关注此类剖析文章的读者大致都明白,这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并且两者对被征收人的管理及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则也不尽相同。
简单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规制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则》;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进行评估与补偿,其中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的多少没有关系;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土地属集体的对个人不补偿,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分配宅基地,一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面积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体有公共积累的在征地拆迁时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补贴或集体建房按人口分配。
那么其实除了这些,还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耕地的征收。
为什么会将耕地征收单独拎出来介绍呢?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转为非耕地,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并且,耕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征收不同,对广大农民朋友来说概念更模糊一些。
下面,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来详细为您讲解。
 
一、耕地征收,该补偿谁?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耕地被征收,补偿对象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因土地被征收丧失原有的耕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
 
二、耕地征收,补偿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顾名思义,这部分补偿费用主要针对被征收的耕地本身。因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国家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因此国家会对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给予补偿。这部分补偿由村委会接收,再由村委会合理合法分配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针对因征收耕地失去土地的部分农民的安置问题进行补偿。农民的主要工作内容及经济来源都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息息相关,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难以保障日后的生活。因此国家征收耕地时,会针对这一问题给予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该部分的补偿费用直接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如果是耕地的原始承包经营权人,就直接补偿给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地被出租、转让等发生流转了,补偿费直接给受让人。
 
三、补偿应该怎么分?
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这部分补偿费用,所有权人明确,因此存在争议的较少。而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的范畴。也就是说,耕地被征收后,这部分补偿费用是由村集体组织对是否分配、如何分配进行规划管理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成员讨论决定,原则上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并不是说村委会直接通过村民会议就可以简单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用平均分配,具体怎么分与当地规定有关。
而关于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简单说就是谁主管安置由谁进行管理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由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这部分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统一安排使用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公怎么办?
首先根据本文第三点需要明确的是,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多少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土地补偿费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基础上,如果有被征收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后分配不均的,或认为自己的分配资格被剥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五、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起诉涉及主体资格认定,必须明确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三种例外:1、大中专院校学习人员;2、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3、服刑人员。
一种除外: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的回乡退养人员。
除以上判断条件外,该人员是否以农村耕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需要考虑在内的。此外,考虑到历史发展问题和现实状况,判断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简单地依户口归属这一标准一概而论,还应结合当地的历史因素与现实状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了解这些问题后,遇到实际问题时还要根据案情具体讨论。涉及到财产权利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的案件从来都是复杂繁琐、环环相扣的。农民朋友遇到这些问题时觉得难以明白是很正常的,所以也不需要在遭遇耕地征收问题时一味觉得天塌下来、日子没法过了。积极关注征地补偿动向,如果有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或严重影响日后生产生活的,可以及时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求助。
国家向前发展是必要且紧要的,老百姓应该全力支持;但涉及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该争取的权利和补偿尽力争取也是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