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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征地拆迁,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2017-07-18 15:20阅读次数:

对于经常关注征地拆迁类新闻讯息的读者来说,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复议、诉讼等法律术语早就已经耳熟能详。但是提到信息公开却还是一头雾水。

也有不少朋友在京尚律师事务所后台留言咨询,遇到不公的征地拆迁补偿,该如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今天,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说说,关于如何有效地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一 法律依据

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什么条件,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设置或者安排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除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是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对象则是做出需要申请公开的相关行为信息的行政机关。

三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必需内容也有具体的规定;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四 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结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对申请人来说,如果对具体的规定以及实践案例没有足够的了解,很可能在这步得到不予公开的答复,却很难察觉问题的所在,或者即使能察觉到其中存在猫腻,却也没有办法解决。因此,申请人最好在专业征收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有效的维权必要公开信息。

 

2、答复时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信息公开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要求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需求方式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也就是说,按照《条例》规定,被申请机关面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过程中给申请人提供各种便利。

 

4、信息公开的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简单来说,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在原则上没有太多费用,被申请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也不能以此收取申请人除检索、复制、邮寄等固有成本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 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救济

在征地拆迁维权类案件的实践中,常常有被申请行政机关与征收拆迁方沆瀣一气,百般阻挠信息公开的状况发生,直接结果就是,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以种种理由推拒。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拒绝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写在最后

如果运用得好,这些救济方式还可以与争取征收拆迁补偿这一根本诉求相辅相成,为成功维权提供助力,但这些对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极为复杂,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

巧记还需妙用,想要通过更快更有效的方式实现维权目的,被征收/拆迁人还是应当及早就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不管是单纯地申请信息公开,还是在信息公开后争取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做出完整缜密的维权方案。在维权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切记: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

 
 

农村拆迁
面对征地拆迁,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2017-07-18 15:20阅读次数:

对于经常关注征地拆迁类新闻讯息的读者来说,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复议、诉讼等法律术语早就已经耳熟能详。但是提到信息公开却还是一头雾水。

也有不少朋友在京尚律师事务所后台留言咨询,遇到不公的征地拆迁补偿,该如何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今天,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详细说说,关于如何有效地申请征地信息公开。

 

一 法律依据

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规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申请信息公开需要什么条件,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设置或者安排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也就是说,除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是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对象则是做出需要申请公开的相关行为信息的行政机关。

三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必需内容也有具体的规定;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四 政府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答复结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对申请人来说,如果对具体的规定以及实践案例没有足够的了解,很可能在这步得到不予公开的答复,却很难察觉问题的所在,或者即使能察觉到其中存在猫腻,却也没有办法解决。因此,申请人最好在专业征收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有效的维权必要公开信息。

 

2、答复时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信息公开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要求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需求方式提供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另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也就是说,按照《条例》规定,被申请机关面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过程中给申请人提供各种便利。

 

4、信息公开的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简单来说,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在原则上没有太多费用,被申请进行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也不能以此收取申请人除检索、复制、邮寄等固有成本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五 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救济

在征地拆迁维权类案件的实践中,常常有被申请行政机关与征收拆迁方沆瀣一气,百般阻挠信息公开的状况发生,直接结果就是,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以种种理由推拒。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拒绝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写在最后

如果运用得好,这些救济方式还可以与争取征收拆迁补偿这一根本诉求相辅相成,为成功维权提供助力,但这些对作为普通老百姓的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极为复杂,很难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

巧记还需妙用,想要通过更快更有效的方式实现维权目的,被征收/拆迁人还是应当及早就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不管是单纯地申请信息公开,还是在信息公开后争取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都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做出完整缜密的维权方案。在维权过程中,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切记:唯有对症下药,方可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