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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进行征地吗?
更新时间:2017-07-12 14:06阅读次数:
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在我国可以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或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才能够依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如市、县级人民政府。除了国家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征地权。所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没有征地权的。当然,在具体的执行征收工作过程中,市、县级政府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同时,在实践中有一些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行为是算不上土地征收的。比如,有些村集体组织以征地的名义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出租,用来建设房屋或者搭建其他建筑,然后获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是国家或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来征收土地,这种情况不能算是法律许可的征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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