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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分享解析过很多可以大致理解为“因‘告(找)错了人’最终诉讼失败,维权力度疲软,难以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拆迁补偿之维权目的”的拆迁维权案例。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和大家分享的这个关于拆迁诉讼维权的新知识点,也是围绕着“有没有找对责任人”这个问题。
更具体地来说,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当被拆迁人遭遇强拆时,应追究的是“组织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另外,我们今天将谈到的这则案例对我们之前曾经讲解过的养殖场关停搬迁问题也有所涉及,大家可以关注。
先来看最高院公开的这则再审案例。
再审申请人为重庆市某县一畜牧饲养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某。2016年4月,镇政府作出《关于关停拆迁该牲畜饲养场的通知》,要求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关停搬迁至规定区域内,并将硬件设施于规定日期(4月26日)前全部拆除清场,并强调如该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搬迁,则镇政府将请示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和县农委进行强拆,且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拆迁办的政策规定将不给予任何政策补偿。2016年5月15日,镇政府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该合作社于5月15日前自行实施拆除,次日,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合作社不服该行政行为,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承担违法强拆合作社养猪场的法律责任,该复议申请被重庆市政府驳回;合作社不服该复议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合作社的该诉讼请求被重庆市第五中院驳回;后合作社提起上诉,结果仍是被二审法院重庆市高院判决驳回。于是合作社又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最高院最终仍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从最初满怀希望提起行政复议,到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合作社的维权之旅持续了超过一年又三个月的时间,但合作社发起的维权攻势却屡屡被轻松化解,且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裁定驳回的理由全部都是同一个——被拆迁人找错追责对象了。
大家一定觉得很困惑,这次怎么又是告错了呢?京尚拆迁律师下面就结合法院的审理裁判意见来为大家做解答。
就本案来说,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到,实施强拆行为的是镇政府,但强拆受害人(合作社)提起行政复议时针对的却是县政府。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理解,镇政府实施强拆,一定是由于上级县政府的“指使”,那么被拆迁人要维权,针对和打击的对象就该是“背后黑手”。但本案被拆迁人(合作社)屡战屡败的症结就在这里。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强拆合作社申请复议的行为是县政府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统筹调配和工作组织,该行为仅作用于相互配合从而确保行政目标实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并未直接影响到被强拆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是镇政府实施强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合作社)告县政府是于法无据的,县政府的工作组织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由上可知,重庆市政府作出驳回合作社的复议请求的这一复议结果并无不当,这也是一审法院驳回合作社诉讼请求的关键裁判理由。因此,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驳回合作社的上诉/再审请求,根本原因都是被拆迁人找错了追究的对象。
这一强拆案件进行到这里,让我们觉得很遗憾的是,被拆迁人有寻求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也有坚持维权一年多不放弃的决心和毅力,但仅仅因为开了一个不那么恰当的头,才导致了随后屡屡碰壁的结果。
所以说,好药还需寻良医。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发现自己一直碰钉子、踢铁板,先不要急着指责法律无用、政府不公,先向专业拆迁律师求教一下,确认自己的发力方向是否正确。拆迁维权过程中不是不允许丝毫的表面“失败”,但被拆迁人必须要明确,自己在维权过程中碰到的那些软硬钉子,到底是能够起到“声东击西”或“围魏救赵”的奇效,并有利于自己实现拆迁维权这一终极目标的;还是仅仅是在浪费时间做无用功。
最后,由于本案涉及养殖场关停拆迁,京尚拆迁律师在这里也提醒有相关困扰的被拆迁人,不管是否出于环保禁养等政策原因进行的养殖场关停搬迁,直接盖棺定论“不予补偿”都是于法无据的,不管是出于政策调整要求还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畜牧养殖场进行关停搬迁,都需要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
如果拆迁方以种种理由压低补偿标准甚至明目张胆地逃避补偿责任,被拆迁人都应该主动积极地求助专业人士,适时适当地启动法律程序开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