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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维权时,村委会是法外之地吗?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管理,村委会通常是大家最先想到的。从法律上来讲,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从组建产生到日常运转都离不开“民主”两个字。但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基层政府。

我们可以认为,村委会的存在,是为了起到上传下达、上连下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向上扮演向人民政府反应传递村民意见、受权或受托辅助行政管理活动的角色;向下既对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及成员进行管理,同时也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而言之,村委会应该是生于民、生为民的存在。

结合常识及上文提到的内容大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村委会本身是最贴近基层农民的管理组织,同时也是政府向基层农民施政的最后端口,它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存在,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通常也不在行政法约束调整的范畴内,但对村民来说,它却有着“土皇帝”一般的地位。
这双重矛盾导致了在实践中屡屡发生村委会成员为了满足私欲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的案例。关于村干部违纪染指征地补偿款被处理通报的新闻每年都会见诸报端,京尚拆迁律师也接待到不少遭遇“征地拆迁款经过村委会之手无故缩水甚至完全蒸发”诡情的被拆迁人。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及村委会对村民实施土地侵权的相关问题,村民是有苦说不出,提起行政诉讼,又常会因“村委会不属于行政主体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这样的理由被“拦在门外”。这对村委会来说就像是“金钟罩铁布衫”,直接助长了不法村委成员的嚣张气焰——坏事我的确干了,但是村民又不能直接针对我提起行政诉讼,干了也是白干,不干白不干!

很多被拆迁人因此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有什么办法能约束这些不法村委干部的违法侵权行为吗?村民遭遇侵权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针对有此疑问的农民朋友,京尚拆迁律师可以告诉大家两个好消息。
第一,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今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开始,村委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个难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虽然村委会的确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村委会受权履行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管理职责,它就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朋友可以直接针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即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也有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要进行监察。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管理成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做了违法侵权、贪腐犯罪之事,将依《监察法》相关规定受到监察委的查处。

这样一来,村委会就彻底不再是过去有权无责的“法外之地”的“BUG般的存在”,打着小算盘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村民干点坏事、占点小便宜的个别村委干部从今以后也就不得不重新开始考虑违法成本的问题了。
 
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坚持认为,村委会和村组成员之间应当是“沙与塔”的关系,村委会生于村民之间,长于村民之间,没有每一位村民的存在,就不会有村委会的存在,村委会与村民应当是血肉相连共存共生的,村委会也应当是为了保护村民、惠及村民而存在的。

村委会成员一时鬼迷心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伤害村民权利、感情甚至生命安全的事,这既是村民不想看到的,也是不该出现的。相信当村委会处于这样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发生的纠纷会少许多。







农村拆迁
农村拆迁维权时,村委会是法外之地吗?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提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管理,村委会通常是大家最先想到的。从法律上来讲,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从组建产生到日常运转都离不开“民主”两个字。但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基层政府。

我们可以认为,村委会的存在,是为了起到上传下达、上连下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向上扮演向人民政府反应传递村民意见、受权或受托辅助行政管理活动的角色;向下既对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及成员进行管理,同时也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而言之,村委会应该是生于民、生为民的存在。

结合常识及上文提到的内容大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村委会本身是最贴近基层农民的管理组织,同时也是政府向基层农民施政的最后端口,它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存在,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通常也不在行政法约束调整的范畴内,但对村民来说,它却有着“土皇帝”一般的地位。
这双重矛盾导致了在实践中屡屡发生村委会成员为了满足私欲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的案例。关于村干部违纪染指征地补偿款被处理通报的新闻每年都会见诸报端,京尚拆迁律师也接待到不少遭遇“征地拆迁款经过村委会之手无故缩水甚至完全蒸发”诡情的被拆迁人。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及村委会对村民实施土地侵权的相关问题,村民是有苦说不出,提起行政诉讼,又常会因“村委会不属于行政主体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这样的理由被“拦在门外”。这对村委会来说就像是“金钟罩铁布衫”,直接助长了不法村委成员的嚣张气焰——坏事我的确干了,但是村民又不能直接针对我提起行政诉讼,干了也是白干,不干白不干!

很多被拆迁人因此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有什么办法能约束这些不法村委干部的违法侵权行为吗?村民遭遇侵权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针对有此疑问的农民朋友,京尚拆迁律师可以告诉大家两个好消息。
第一,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今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开始,村委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这个难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虽然村委会的确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村委会受权履行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管理职责,它就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朋友可以直接针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即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也有规定,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要进行监察。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管理成员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做了违法侵权、贪腐犯罪之事,将依《监察法》相关规定受到监察委的查处。

这样一来,村委会就彻底不再是过去有权无责的“法外之地”的“BUG般的存在”,打着小算盘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村民干点坏事、占点小便宜的个别村委干部从今以后也就不得不重新开始考虑违法成本的问题了。
 
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坚持认为,村委会和村组成员之间应当是“沙与塔”的关系,村委会生于村民之间,长于村民之间,没有每一位村民的存在,就不会有村委会的存在,村委会与村民应当是血肉相连共存共生的,村委会也应当是为了保护村民、惠及村民而存在的。

村委会成员一时鬼迷心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伤害村民权利、感情甚至生命安全的事,这既是村民不想看到的,也是不该出现的。相信当村委会处于这样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领域发生的纠纷会少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