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5636656
农民个人有权告征地补偿方案吗?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大家都知道,农民对自家土地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所有的。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民朋友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会对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存在困惑。
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个人是否有权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审判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帮助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解开这个困惑。
先来看案件的大致情况。
在最高院发布的该则案例中,当事人的厂房和宅基地房因集体土地征收被拆除,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区政府自始至终并未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当事人由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
在当事人诉讼维权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行政裁定。
但当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时,最高院最终给出的审判结果却彻底推翻了一、二审法院之前的审理意见,最高院最终做出的裁定是: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行政裁定,指令该案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继续审理。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具体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二审法院作出以上裁定,依据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按照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区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作出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半数以上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当事人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未超过起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最终裁定驳回。
这一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很“合理”,如本案一样反应到实践中时更是让不少不知法、不明法的失地农民碰了钉子吃了亏。那么农民有权以个人名义针对自己的土地权利在征收中受到侵害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吗?最高院借该审判案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农民集体所有,相关土地权利的处置和行使,通常由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半数以上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村民集体的名义主张土地权利,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这并不是农民进行权利救济的唯一出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本文提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例,该方案的公告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方案公告内容及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涉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影响的不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包括被征地农户个人。因此,被征地农户本身属于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且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理由拒之门外的情况,有时候确实是被征收人的方向失误,但有时候却是像本文提到的这一案例一样,并不是没有资格,只是这一资格被“藏”了起来,需要被征收人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实战技巧的前提下把它发掘出来。
京尚拆迁律师知道,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在看待这些问题时会简单地认为,地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的权利也确实在征收过程中受到了侵害,不顾自己意愿、不给自己合理补偿的就是征收人,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非常清楚,法院应该支持自己的维权请求。
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处处都是细节,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律规定不保护被征收人,也不是法官刻意轻视作为弱势方的被征收人,而是法庭需要证据需要依据。
很多实践案例表明,在讲法、讲证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会像本案一、二审过程中那样落入似是而非的争议陷阱,事实上这都是诉讼维权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导致的,假如被征收无法理清思路找对方向,很容易就会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储备而受到打击,产生“法律不帮助弱者”的误解。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维权过程中碰壁了,不妨尝试着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有时候成功与失败之间,差的仅仅是一点点思路转变而已。






农村拆迁
农民个人有权告征地补偿方案吗?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9阅读次数:
大家都知道,农民对自家土地只有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所有的。这就导致了很多农民朋友在遇到土地征收时,会对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存在困惑。
其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个人是否有权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结合最高院发布的一则审判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解析,帮助土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解开这个困惑。
先来看案件的大致情况。
在最高院发布的该则案例中,当事人的厂房和宅基地房因集体土地征收被拆除,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区政府自始至终并未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当事人由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
在当事人诉讼维权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行政裁定。
但当案件进入到再审程序时,最高院最终给出的审判结果却彻底推翻了一、二审法院之前的审理意见,最高院最终做出的裁定是: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行政裁定,指令该案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继续审理。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具体为大家进行解析。
一、二审法院作出以上裁定,依据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按照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区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作出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半数以上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当事人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未超过起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半数,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最终裁定驳回。
这一表面上看起来好像很“合理”,如本案一样反应到实践中时更是让不少不知法、不明法的失地农民碰了钉子吃了亏。那么农民有权以个人名义针对自己的土地权利在征收中受到侵害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吗?最高院借该审判案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农民集体所有,相关土地权利的处置和行使,通常由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半数以上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村民集体的名义主张土地权利,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这并不是农民进行权利救济的唯一出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本文提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例,该方案的公告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方案公告内容及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涉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案公告这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影响的不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包括被征地农户个人。因此,被征地农户本身属于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且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理由拒之门外的情况,有时候确实是被征收人的方向失误,但有时候却是像本文提到的这一案例一样,并不是没有资格,只是这一资格被“藏”了起来,需要被征收人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实战技巧的前提下把它发掘出来。
京尚拆迁律师知道,很多被征收人朋友在看待这些问题时会简单地认为,地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的权利也确实在征收过程中受到了侵害,不顾自己意愿、不给自己合理补偿的就是征收人,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都非常清楚,法院应该支持自己的维权请求。
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关法律规定处处都是细节,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律规定不保护被征收人,也不是法官刻意轻视作为弱势方的被征收人,而是法庭需要证据需要依据。
很多实践案例表明,在讲法、讲证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会像本案一、二审过程中那样落入似是而非的争议陷阱,事实上这都是诉讼维权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导致的,假如被征收无法理清思路找对方向,很容易就会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储备而受到打击,产生“法律不帮助弱者”的误解。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维权过程中碰壁了,不妨尝试着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有时候成功与失败之间,差的仅仅是一点点思路转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