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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开始了,你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吗?
更新时间:2018-09-14 14:44阅读次数: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如果被征收人曾经留意,在依法正常开展的征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是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布征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及征收土地的单位的,被征收人能够直观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

实践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征地拆迁侵权时,因拆迁方的催促隐瞒等原因,很少会留意到拆迁范围这个概念,不少被推土机铲平的房屋实际上完全不在拆迁协议名目下的拆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其之所以会遭遇拆迁,仅仅是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范围外擅自扩大征地用地范围的非法行为造成的。

上海市某区某村的被拆迁人王先生,就是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征收拆迁范围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因工作原因,王先生一直与妻子在外地生活,家中只留了两位老人和正在上小学的孩子,还有一套经合法登记审批盖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子的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两位老人的名字。

2011年,接区政府和区拆迁指挥部通知,王先生家的房子即将面临拆迁,在王先生未来得及赶回上海之前,拆迁方就与两位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鼓动两位老人带着孩子搬出了老房子。

当王先生因为拆迁协议存在问题、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数额不合理等原因找到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时,王先生家的房子已经被拆迁方拆除。此时留在王先生一家手里的,只有一份已经过双方签字的拆迁协议,而征地拆迁相关的具体情况,两位老人说不清,王先生自己也是一头雾水。

接办案件后,为了尽快了解和掌握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明确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就征地拆迁相关文件向当地房管局等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得到信息公开答复后王先生和代理律师发现,王先生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本就不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重要前提是,征地行为已经获得权限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且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的范围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及不同面积规模的同类土地的征地审批权限是不同的,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用地和审批单位也不能为了达到降低审级、简化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目的而化整为零多次批地或少批多占。

如王先生所经历的这类土地房屋不在征地审批许可范围内却被征收拆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就是典型的“少批多占”。此时王先生家的房屋并不在合法的征收范围内,王先生(的父母)也并不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不是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格主体。

另外,王先生的父母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时,是因拆迁方的故意隐瞒,对自家房屋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这一重要信息全不知情,又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许可范围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擅自实施征地拆迁,违反了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种种,在拆迁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下,王先生的主张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很快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了该份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就已被拆除的房屋取得了满意的赔偿。
 
王先生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其获知自家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对其他为已签订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来说实际上是提供了一条新的维权思路。

同时,借此案件京尚拆迁律师也想提醒更多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前,一定要留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并对拆迁范围相关信息提高敏感度。

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征地公告中发现征地拆迁范围相关信息的,一定要主动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征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四至等相关问题,确定自己的土地房屋是否在经审批的征收范围内,以及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问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更好地实现维权。

农村拆迁
征收开始了,你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吗?
更新时间:2018-09-14 14:44阅读次数: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如果被征收人曾经留意,在依法正常开展的征地活动中,地方政府是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公布征地的位置和四至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及征收土地的单位的,被征收人能够直观了解到相关信息,并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拆迁范围内。

实践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在遭遇征地拆迁侵权时,因拆迁方的催促隐瞒等原因,很少会留意到拆迁范围这个概念,不少被推土机铲平的房屋实际上完全不在拆迁协议名目下的拆迁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其之所以会遭遇拆迁,仅仅是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范围外擅自扩大征地用地范围的非法行为造成的。

上海市某区某村的被拆迁人王先生,就是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征收拆迁范围的典型受害者之一。

因工作原因,王先生一直与妻子在外地生活,家中只留了两位老人和正在上小学的孩子,还有一套经合法登记审批盖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子的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两位老人的名字。

2011年,接区政府和区拆迁指挥部通知,王先生家的房子即将面临拆迁,在王先生未来得及赶回上海之前,拆迁方就与两位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鼓动两位老人带着孩子搬出了老房子。

当王先生因为拆迁协议存在问题、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数额不合理等原因找到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时,王先生家的房子已经被拆迁方拆除。此时留在王先生一家手里的,只有一份已经过双方签字的拆迁协议,而征地拆迁相关的具体情况,两位老人说不清,王先生自己也是一头雾水。

接办案件后,为了尽快了解和掌握征地拆迁相关信息,明确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就征地拆迁相关文件向当地房管局等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得到信息公开答复后王先生和代理律师发现,王先生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根本就不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知,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的重要前提是,征地行为已经获得权限部门的相应审批手续,且实施征收拆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确认的范围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对于不同性质的土地及不同面积规模的同类土地的征地审批权限是不同的,没有相应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用地和审批单位也不能为了达到降低审级、简化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目的而化整为零多次批地或少批多占。

如王先生所经历的这类土地房屋不在征地审批许可范围内却被征收拆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就是典型的“少批多占”。此时王先生家的房屋并不在合法的征收范围内,王先生(的父母)也并不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不是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格主体。

另外,王先生的父母在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时,是因拆迁方的故意隐瞒,对自家房屋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这一重要信息全不知情,又拆迁方在征地审批许可范围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擅自实施征地拆迁,违反了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种种,在拆迁律师的介入和帮助下,王先生的主张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很快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了该份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就已被拆除的房屋取得了满意的赔偿。
 
王先生的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其获知自家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的途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对其他为已签订补偿标准不合理的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来说实际上是提供了一条新的维权思路。

同时,借此案件京尚拆迁律师也想提醒更多的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前,一定要留意政府征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并对拆迁范围相关信息提高敏感度。

如果被征收人未在征地公告中发现征地拆迁范围相关信息的,一定要主动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征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四至等相关问题,确定自己的土地房屋是否在经审批的征收范围内,以及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问题。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更好地实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