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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宅基地遭遇拆迁,这些情况你能拿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09-19 14:16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地方政府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条例中对宅基地概念的定义,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经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附属用房及庭院等的集体土地。

在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下,村民取得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建设或扩建、改建房屋,需要经过依法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农民个人据此取得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依法承担对被安置人员进行安置的单位管理并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宅基地遭遇征收拆迁时,土地补偿费部分仍旧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个人直接获得的补偿为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并可作为安置对象享有接受安置补偿的权利,以现金或社保等形式实现。

对于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我国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地方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征收实践时,依据的通常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条例。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明确标准,争议频现的不良后果。

根据被拆迁人的相关提问以及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典型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总结了以下几个与宅基地征收拆迁相关的、农民朋友们持疑较多的问题,在此进行简要解析。

争议一 “继承”宅基地有补偿吗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条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被继承。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被拆迁人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在房屋灭失前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依法应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指明的是,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能基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在该块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修缮。
当宅基地上原有房屋物权因物的倒塌毁损失去经济价值和居住功能归于灭失,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收回该块宅基地,此时房屋已经不存在,征地拆迁时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补偿了。当然,因拆迁方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房屋倒塌毁损的不在此列。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说明的另外一类特殊情况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继承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正常享有相应的宅基地权利。
争议二 受让宅基地有补偿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又根据《土地管理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宅基地并非严格不可转让,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法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流转。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的,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利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宅基地被征收拆迁时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两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对于不同情况下的“一户多宅”能否取得拆迁补偿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曾进行过详细讲解,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此前推送的文章→《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了解。有进一步疑问的,也可以通过留言或致电的方式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争议三 村民进城后还能取得宅基地补偿吗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不少村民为了讨生活离开了农民老家来到城市,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户口也因工作等原因迁出,但其原有的宅基地房屋仍在,此时宅基地遭遇拆迁时,“进城者”能否得到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争议的一类典型案例。

对于农民进城后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其一,如果农民进城仅为务工,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迁出,且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的,仍旧保留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正常享有原宅基地权利,宅基地被征收时无论其本人是否在村内,都应得到正常的拆迁安置补偿;

其二,如果农户全家户口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发生变化,此时与我们上文所说的继承问题类似的,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可以依法得到该部分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注意的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如经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
 
由于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中,相对缺乏系统性,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总结和参考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能通过对相关争议和问题的整理和解答,给更多被拆迁人带来帮助。

如有被拆迁人需要了解更多征地拆迁相关法律问题的,欢迎关注京尚拆迁律师在各个平台的账号。有需要帮助的,也可以来电就个案直接向京尚拆迁律师进咨询求助。行

农村拆迁
当宅基地遭遇拆迁,这些情况你能拿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09-19 14:16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地方政府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条例中对宅基地概念的定义,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经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附属用房及庭院等的集体土地。

在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下,村民取得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建设或扩建、改建房屋,需要经过依法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农民个人据此取得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依法承担对被安置人员进行安置的单位管理并专款专用。

也就是说,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宅基地遭遇征收拆迁时,土地补偿费部分仍旧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个人直接获得的补偿为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并可作为安置对象享有接受安置补偿的权利,以现金或社保等形式实现。

对于宅基地等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我国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地方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拆迁征收实践时,依据的通常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条例。这就造成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缺乏明确标准,争议频现的不良后果。

根据被拆迁人的相关提问以及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典型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总结了以下几个与宅基地征收拆迁相关的、农民朋友们持疑较多的问题,在此进行简要解析。

争议一 “继承”宅基地有补偿吗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条规定,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被继承。又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被拆迁人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在房屋灭失前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依法应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指明的是,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不能基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在该块宅基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只能对房屋进行修缮。
当宅基地上原有房屋物权因物的倒塌毁损失去经济价值和居住功能归于灭失,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按照法定程序收回该块宅基地,此时房屋已经不存在,征地拆迁时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补偿了。当然,因拆迁方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房屋倒塌毁损的不在此列。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说明的另外一类特殊情况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中的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如继承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可以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所有权,正常享有相应的宅基地权利。
争议二 受让宅基地有补偿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又根据《土地管理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宅基地并非严格不可转让,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法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流转。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的,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利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宅基地被征收拆迁时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两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对于不同情况下的“一户多宅”能否取得拆迁补偿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曾进行过详细讲解,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此前推送的文章→《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了解。有进一步疑问的,也可以通过留言或致电的方式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争议三 村民进城后还能取得宅基地补偿吗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不少村民为了讨生活离开了农民老家来到城市,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户口也因工作等原因迁出,但其原有的宅基地房屋仍在,此时宅基地遭遇拆迁时,“进城者”能否得到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争议的一类典型案例。

对于农民进城后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其一,如果农民进城仅为务工,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迁出,且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的,仍旧保留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正常享有原宅基地权利,宅基地被征收时无论其本人是否在村内,都应得到正常的拆迁安置补偿;

其二,如果农户全家户口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发生变化,此时与我们上文所说的继承问题类似的,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可以依法得到该部分拆迁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注意的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如经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
 
由于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中,相对缺乏系统性,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总结和参考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能通过对相关争议和问题的整理和解答,给更多被拆迁人带来帮助。

如有被拆迁人需要了解更多征地拆迁相关法律问题的,欢迎关注京尚拆迁律师在各个平台的账号。有需要帮助的,也可以来电就个案直接向京尚拆迁律师进咨询求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