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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能否主张自己的拆迁权利?
更新时间:2018-09-30 14:46阅读次数:
实践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这样一类案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主体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及补偿相关问题有异议的,是否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及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就成为了实践拆迁维权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很多被拆迁人认为,集体土地或房屋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则自己就当然是权利人。但如何从自己认为的“当然”转化为法律上的“确然”,就需要一定的法据支持。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从法律角度出发,借一个案例为大家简要解析这类问题,希望能对有此类困惑的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苏先生是浙江某村村民,1997年前后,苏先生因与当地乡镇企业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了该乡镇企业的一处厂房的使用权,后苏先生一直使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但苏先生一直未就该厂房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转移登记。

2010年,该厂房被划入当地征地拆迁范围,苏先生认为该征地项目的征地批复存在违法问题,欲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征地批复确属违法,但被一审法院以苏先生并非产权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由驳回起诉。

除了以上案例中苏先生遇到的情况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或不是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主体,但实际上是集体土地房屋的实际使用权/所有权人。人们往往会忽视,征地拆迁过程中,这部分权利人的相关意见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实践中法院以被征收人不属于土地权属证书登记权人、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书为由判定被征收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借此驳回被征收人起诉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

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包括土地登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权人在内的两类主体都应依法享有针对土地被作出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提起诉讼、行使一系列救济权利的主体资格。即使被征收人没有权属证书,仍旧可以作为土地实际使用人,在认为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原告资格。

如苏先生的案例中,其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苏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作为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综上来说,作为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使被征收人未进行权属登记、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使用(权)人,就依法享有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实践中的难题在于,如何让理论上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必须要强调的是,我们以上所说的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不能是非法占地。对于非法占地构成实际使用状态的,将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而依法享有土地权利,但却在实际行使权利过程中遇到阻碍难以跨越从事实到法律认可之间的鸿沟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求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权利,争取应得的征地补偿。



农村拆迁
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能否主张自己的拆迁权利?
更新时间:2018-09-30 14:46阅读次数:
实践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这样一类案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主体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及补偿相关问题有异议的,是否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及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就成为了实践拆迁维权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很多被拆迁人认为,集体土地或房屋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则自己就当然是权利人。但如何从自己认为的“当然”转化为法律上的“确然”,就需要一定的法据支持。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从法律角度出发,借一个案例为大家简要解析这类问题,希望能对有此类困惑的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苏先生是浙江某村村民,1997年前后,苏先生因与当地乡镇企业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了该乡镇企业的一处厂房的使用权,后苏先生一直使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但苏先生一直未就该厂房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转移登记。

2010年,该厂房被划入当地征地拆迁范围,苏先生认为该征地项目的征地批复存在违法问题,欲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征地批复确属违法,但被一审法院以苏先生并非产权登记中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由驳回起诉。

除了以上案例中苏先生遇到的情况之外,实践中还有很多集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或不是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主体,但实际上是集体土地房屋的实际使用权/所有权人。人们往往会忽视,征地拆迁过程中,这部分权利人的相关意见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实践中法院以被征收人不属于土地权属证书登记权人、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书为由判定被征收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借此驳回被征收人起诉的案例可谓屡见不鲜。

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包括土地登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权人在内的两类主体都应依法享有针对土地被作出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提起诉讼、行使一系列救济权利的主体资格。即使被征收人没有权属证书,仍旧可以作为土地实际使用人,在认为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原告资格。

如苏先生的案例中,其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苏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作为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综上来说,作为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使被征收人未进行权属登记、没有土地权属证书,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使用(权)人,就依法享有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实践中的难题在于,如何让理论上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必须要强调的是,我们以上所说的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不能是非法占地。对于非法占地构成实际使用状态的,将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而依法享有土地权利,但却在实际行使权利过程中遇到阻碍难以跨越从事实到法律认可之间的鸿沟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求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权利,争取应得的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