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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铲杀乡干部:真假“误拆”背后深埋着被拆迁人的不安
更新时间:2018-09-30 14:50阅读次数:
昨日(2018年9月27日)上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对持镰铲袭击杀害乡干部的被告人明经国判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后续发展暂未可知。
该案的案情实际上寥寥数语即可说清。
2017年3月17日,当地乡干部及村委组织人员进行空心房(土胚房)拆除作业时造成被告明经国家房屋被碰损。接到儿子的通知后,明经国持镰铲到现场打砸作业不当的挖掘机;明经国的打砸行为受到被害人乡干部卓某的阻拦,明被其报警举动触怒,持镰铲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简单却惨烈的案情背后,以鲜血和生命作为代价凸显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判决结果,更应该引起我们对诸多法律和现实问题的思考。
首先,该案发生及一审宣判后,诸多媒体及业界同仁也都针对该案中被告明经国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进行了焦点讨论。简单来说,根据案情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卓某在受到明的袭击前后均未对明施加侵害行为或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明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不构成防卫过当。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有部分被拆迁人误认为“他们来拆我的房子,我伤人是为了保护房子,这就是正当防卫”,故而将武力反抗当成了救命稻草。但实际上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实践中被拆迁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停止后做出的加害行为,或对非侵害人作出的侵害行为,很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法院披露及媒体报道的案情,该案中并不存在针对明经国家房屋本身作出的非法强拆相关行为,且该村委组织人员对已征得同意的村民房屋实施拆除,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违法强拆情形。
且根据媒体对一审审判长的采访,有证据表明,在该村土胚房整治工作中,村委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得到了许多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也就是说,在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且村委依法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的前提下,明经国仍旧因“土胚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就做出如此过激的杀人行为。
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该案存在其他疑点的情况下,京尚拆迁律师不愿过度解读。但京尚拆迁律师认为,在案审认定明经国在个案中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造成后果严重之余,处于征地拆迁环节中的每一员也都应当有一定反思:为什么只是土胚房的部分瓦片掉落,就能引起噬人的激愤;在简单直接的暴行背后,被拆迁人承受过多少权利被侵害的恐惧和不安;拆迁工作中何时才能杜绝“误拆”等挑战被拆迁人敏感神经的过失行为。
而对于征拆过程中的普法工作是否到位;如何在拆迁作业中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拆迁双方产生争议时该如何依法妥善解决,等问题,都亟需我们深入思考,找到公认可行的方案,防止更多“明经国”的出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认为,类似本案的悲剧,多数是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本身不到位引起的,在苛责被拆迁人服从性不够强的同时,地方政府更应该抓紧内部的整治工作,对普法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部署。
京尚拆迁律师深刻明白,普法工作并不十分好做,但这其中的阻力不仅仅来自于普法对象自身的不信任乃至抵触,更来自于执法司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真正彰显法的作用所导致的负面影响。然而越是困难,越代表所有法律工作者仍旧任重而道远。
实际上很多抱有过激想法的被拆迁人,其共同点都在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且因地方政府作为大众认知中的执法者乃至立法者做出违法强拆侵权行为,基本丧失对公权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如何找到一个适合居中调停的角色,有效建立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各地方政府都应当严肃考虑的问题。
在实践的基础上,京尚拆迁律师认为,地方政府应当承认律师介入对征拆工作顺利进行的推动作用,而不应当向被拆迁人灌输律师无用的错误认知。被拆迁人只有在自身懂法,且能够确认法律是其保护自身权利的坚实后盾的前提下,才能够真正在守法的前提下配合拆迁工作,这是对双方实现各自诉求都有积极意义的。
明经国案再一次用血泪的惨痛代价告诉我们,施政者不能再盲目地将阻碍拆迁工作快速进行的责任归咎于被拆迁人本身不守法、不配合,而是应该加大拆迁过程中的普法力度,让被拆迁人从根本上了解自己面临的征收拆迁行为是什么性质、有何法律依据,以及自己为什么要予以配合、该怎样配合。
征拆工作者还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尊重被拆迁人的意见权、参与权,真正让被拆迁人成为征地拆迁活动中的一份子,而非被动等待安排的“板上鱼肉”,增加被拆迁人的不满情绪与恐惧心理。当被拆迁人的精神被压抑到临界点时,很容易反扑造成不应当出现的悲剧。
京尚拆迁律师也衷心建议被拆迁人,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遭受损害,如果你认为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不要再压抑自己,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求助,解开心中的疑惑,依法进行维权。
该案的案情实际上寥寥数语即可说清。
2017年3月17日,当地乡干部及村委组织人员进行空心房(土胚房)拆除作业时造成被告明经国家房屋被碰损。接到儿子的通知后,明经国持镰铲到现场打砸作业不当的挖掘机;明经国的打砸行为受到被害人乡干部卓某的阻拦,明被其报警举动触怒,持镰铲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简单却惨烈的案情背后,以鲜血和生命作为代价凸显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判决结果,更应该引起我们对诸多法律和现实问题的思考。
首先,该案发生及一审宣判后,诸多媒体及业界同仁也都针对该案中被告明经国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进行了焦点讨论。简单来说,根据案情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卓某在受到明的袭击前后均未对明施加侵害行为或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明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不构成防卫过当。
由此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有部分被拆迁人误认为“他们来拆我的房子,我伤人是为了保护房子,这就是正当防卫”,故而将武力反抗当成了救命稻草。但实际上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侵害人本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实践中被拆迁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前或停止后做出的加害行为,或对非侵害人作出的侵害行为,很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法院披露及媒体报道的案情,该案中并不存在针对明经国家房屋本身作出的非法强拆相关行为,且该村委组织人员对已征得同意的村民房屋实施拆除,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违法强拆情形。
且根据媒体对一审审判长的采访,有证据表明,在该村土胚房整治工作中,村委根据政府要求组织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得到了许多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也就是说,在拆迁工作有法可依,且村委依法开展了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的前提下,明经国仍旧因“土胚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就做出如此过激的杀人行为。
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该案存在其他疑点的情况下,京尚拆迁律师不愿过度解读。但京尚拆迁律师认为,在案审认定明经国在个案中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造成后果严重之余,处于征地拆迁环节中的每一员也都应当有一定反思:为什么只是土胚房的部分瓦片掉落,就能引起噬人的激愤;在简单直接的暴行背后,被拆迁人承受过多少权利被侵害的恐惧和不安;拆迁工作中何时才能杜绝“误拆”等挑战被拆迁人敏感神经的过失行为。
而对于征拆过程中的普法工作是否到位;如何在拆迁作业中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拆迁双方产生争议时该如何依法妥善解决,等问题,都亟需我们深入思考,找到公认可行的方案,防止更多“明经国”的出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认为,类似本案的悲剧,多数是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本身不到位引起的,在苛责被拆迁人服从性不够强的同时,地方政府更应该抓紧内部的整治工作,对普法工作进行进一步的加强部署。
京尚拆迁律师深刻明白,普法工作并不十分好做,但这其中的阻力不仅仅来自于普法对象自身的不信任乃至抵触,更来自于执法司法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真正彰显法的作用所导致的负面影响。然而越是困难,越代表所有法律工作者仍旧任重而道远。
实际上很多抱有过激想法的被拆迁人,其共同点都在于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且因地方政府作为大众认知中的执法者乃至立法者做出违法强拆侵权行为,基本丧失对公权机关和法律的信任。如何找到一个适合居中调停的角色,有效建立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各地方政府都应当严肃考虑的问题。
在实践的基础上,京尚拆迁律师认为,地方政府应当承认律师介入对征拆工作顺利进行的推动作用,而不应当向被拆迁人灌输律师无用的错误认知。被拆迁人只有在自身懂法,且能够确认法律是其保护自身权利的坚实后盾的前提下,才能够真正在守法的前提下配合拆迁工作,这是对双方实现各自诉求都有积极意义的。
明经国案再一次用血泪的惨痛代价告诉我们,施政者不能再盲目地将阻碍拆迁工作快速进行的责任归咎于被拆迁人本身不守法、不配合,而是应该加大拆迁过程中的普法力度,让被拆迁人从根本上了解自己面临的征收拆迁行为是什么性质、有何法律依据,以及自己为什么要予以配合、该怎样配合。
征拆工作者还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尊重被拆迁人的意见权、参与权,真正让被拆迁人成为征地拆迁活动中的一份子,而非被动等待安排的“板上鱼肉”,增加被拆迁人的不满情绪与恐惧心理。当被拆迁人的精神被压抑到临界点时,很容易反扑造成不应当出现的悲剧。
京尚拆迁律师也衷心建议被拆迁人,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遭受损害,如果你认为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不要再压抑自己,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求助,解开心中的疑惑,依法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