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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说要拆我的房,现在起诉还来得及保住房子吗?
更新时间:2019-07-18 15:14阅读次数:
如果在房子还没有被拆除之前,被拆迁人就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强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结果并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拆迁人启动诉讼程序,相关部门也不会停止对房子的强制拆除。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这些情况下,被拆迁人提起诉讼,应当能够阻止强制拆房的发生。
 
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在审理意见中指出:该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更多的强制执行前置条件,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起诉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双方没能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关《房屋补偿决定》,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
 
如果被拆迁人不服这份补偿决定,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只有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咱们针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理论上行政机关是不能直接对咱们的房屋实施拆除的。
 
起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这个责令交地的行政决定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但是最终强制执行应当由法院裁定进行。
 
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咱们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原则上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应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法律规定不能直接拆房,房子就一定不会被拆了吗?
 
说到这里,有些被拆迁人朋友可能感到疑惑,按照上文所说,诉讼的启动在一些情况下是能阻延拆房发生的。而自己明明已经委托律师介入维权,或者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了,为什么房子还是被拆了?
 
除了咱们提起的一些诉讼与房屋拆除没有直接关系,不能阻延拆房的发生之外,实际生活中出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复杂原因,相信被拆迁人朋友们也能明白。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咱们启动诉讼程序维权时,一定要弄清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维权目标之间的区别。
 
律师会尽可能通过法律程序的启动帮助咱们保护好房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子一定就没有被拆除的危险了;同时,即使房子在这种情况下被拆了,咱们也仍旧有争取合理补偿和赔偿的机会。
 
如果你启动诉讼程序,未能阻止房子被拆除,那么当务之急就是做好取证、存证工作,进一步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启动法律救济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侵权法律责任,争取咱们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大家千万不要被“诉讼程序可能无法立即阻止强制拆房发生”,或者“即使不提起诉讼强制拆房也不一定会马上发生”这两类表象迷惑,因而放弃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维权,那样最后就只能是咱们自己来承担损失了。
 
被拆迁人朋友们一定要时刻坚定维权的信念,谨记维权的最终目的。只有及早启动法律程序维权,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房子被拆除;即使没能阻止强制拆房的发生,咱们也要坚定依法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农村拆迁
拆迁方说要拆我的房,现在起诉还来得及保住房子吗?
更新时间:2019-07-18 15:14阅读次数:
如果在房子还没有被拆除之前,被拆迁人就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强制拆房是不是就能被阻止呢?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结果并不是一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拆迁人启动诉讼程序,相关部门也不会停止对房子的强制拆除。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这些情况下,被拆迁人提起诉讼,应当能够阻止强制拆房的发生。
 
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在审理意见中指出:该条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更多的强制执行前置条件,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该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就不能直接拆除房子了。
 
起诉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双方没能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相关《房屋补偿决定》,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
 
如果被拆迁人不服这份补偿决定,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只有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咱们针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理论上行政机关是不能直接对咱们的房屋实施拆除的。
 
起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这个责令交地的行政决定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但是最终强制执行应当由法院裁定进行。
 
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咱们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原则上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不应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法律规定不能直接拆房,房子就一定不会被拆了吗?
 
说到这里,有些被拆迁人朋友可能感到疑惑,按照上文所说,诉讼的启动在一些情况下是能阻延拆房发生的。而自己明明已经委托律师介入维权,或者已经启动诉讼程序了,为什么房子还是被拆了?
 
除了咱们提起的一些诉讼与房屋拆除没有直接关系,不能阻延拆房的发生之外,实际生活中出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复杂原因,相信被拆迁人朋友们也能明白。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咱们启动诉讼程序维权时,一定要弄清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维权目标之间的区别。
 
律师会尽可能通过法律程序的启动帮助咱们保护好房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房子一定就没有被拆除的危险了;同时,即使房子在这种情况下被拆了,咱们也仍旧有争取合理补偿和赔偿的机会。
 
如果你启动诉讼程序,未能阻止房子被拆除,那么当务之急就是做好取证、存证工作,进一步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启动法律救济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侵权法律责任,争取咱们应得的补偿和赔偿。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大家千万不要被“诉讼程序可能无法立即阻止强制拆房发生”,或者“即使不提起诉讼强制拆房也不一定会马上发生”这两类表象迷惑,因而放弃通过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维权,那样最后就只能是咱们自己来承担损失了。
 
被拆迁人朋友们一定要时刻坚定维权的信念,谨记维权的最终目的。只有及早启动法律程序维权,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房子被拆除;即使没能阻止强制拆房的发生,咱们也要坚定依法为自己争取合理的补偿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