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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式选择:当鱼与熊掌不能兼得时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9-17 14:57阅读次数:
最近有被拆迁人因家人对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产生矛盾而陷入困惑,向京尚拆迁律师寻求意见。
这位被拆迁人老家的房子即将拆迁,一直在老房子里住着的两位老人不愿搬去和孩子一起住,想要选安置房;然而被拆迁人的叔伯却希望老人选择货币补偿,一家人因此屡屡争吵。

实际上,这位被拆迁人自家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非常明了,即不同意见持有者的“诉求”是不同的。

两位老人安土重迁,不喜欢城市里污浊的空气和陌生的环境,希望能继续留在老家安享晚年;叔伯一辈正承担着经济压力,需要流通性强的现金以作缓和,同时也希望老人能来共享天伦,也减轻孩子们对老人的担忧挂念,以及往返奔波探望的劳累。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京尚拆迁律师很难给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只能建议被拆迁人家中多些沟通,根据家庭面临的主要外部矛盾,如短期内更需要大量现金还是更需要房产,选择最需要的补偿方式。

从法律和现实角度来说,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能通过以下意见,给更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面临补偿方式选择难题的被拆迁人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应当主动积极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第1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剥夺被拆迁人自住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武断代替被拆迁人决定补偿方式,只以某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实际上是在进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自身想要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拆迁方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被拆迁人的诉求的,很可能是在恶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拆迁方真的无法按照被拆迁人需求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依法维权争取自己因权益受损应得的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

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

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
 
总的来说,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主要有赖于被拆迁人自身的诉求和选择。被拆迁人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还是更需要现金周转,以及能否承受拆迁方履约不能带来的维权困扰,同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就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也很重要。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要特别向被拆迁人强调的是,即使出于种种原因拆迁方无法按照被拆迁人的需求和自主选择满足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的诉求的,也不意味着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利就可以想当然地归于消灭了。被拆迁人仍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争取获得更高的补偿条件。


棚户区改造
拆迁补偿方式选择:当鱼与熊掌不能兼得时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9-17 14:57阅读次数:
最近有被拆迁人因家人对选择何种补偿安置方式产生矛盾而陷入困惑,向京尚拆迁律师寻求意见。
这位被拆迁人老家的房子即将拆迁,一直在老房子里住着的两位老人不愿搬去和孩子一起住,想要选安置房;然而被拆迁人的叔伯却希望老人选择货币补偿,一家人因此屡屡争吵。

实际上,这位被拆迁人自家人之间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非常明了,即不同意见持有者的“诉求”是不同的。

两位老人安土重迁,不喜欢城市里污浊的空气和陌生的环境,希望能继续留在老家安享晚年;叔伯一辈正承担着经济压力,需要流通性强的现金以作缓和,同时也希望老人能来共享天伦,也减轻孩子们对老人的担忧挂念,以及往返奔波探望的劳累。

从情理的角度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京尚拆迁律师很难给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只能建议被拆迁人家中多些沟通,根据家庭面临的主要外部矛盾,如短期内更需要大量现金还是更需要房产,选择最需要的补偿方式。

从法律和现实角度来说,京尚拆迁律师希望能通过以下意见,给更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面临补偿方式选择难题的被拆迁人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且应当主动积极行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即第12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因此实践中如果有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剥夺被拆迁人自住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武断代替被拆迁人决定补偿方式,只以某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实际上是在进行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自身想要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拆迁方却在没有任何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拒绝被拆迁人的诉求的,很可能是在恶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拆迁方真的无法按照被拆迁人需求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依法维权争取自己因权益受损应得的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灵活容易实现,但易陷入“贬值”尴尬。拆迁协议中对货币补偿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渠道(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等)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相对更为稳妥易实现,同时如拆迁方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进行实践,违约的风险相对会更小一些。如果有被拆迁人急需现金周转的,在补偿标准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但货币补偿方式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它的缺点主要在于很难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可购新房实现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是想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然后再另购新房的,通常情况下需要自己补足相当一部分购房款、手续办理费用、装修款等。

安置房保值性更强,但风险更大,等待周期长。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选择安置房补偿方式看起来更保值甚至有很大升值的可能,从经济角度来看是更优选择;且不少安置房是在拆迁原址上开发重建的,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回到熟悉的地方居住生活的诱惑力也是相当大的。

但近年来回迁房建设项目烂尾的新闻层出不穷,不少被拆迁人不仅没能在约定回迁的日期如愿住进回迁安置房,有些甚至等了十年八年仍在苦盼安置房建成。对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期)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谨慎对待拆迁补偿协议,对回迁房的一应信息以及拆迁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赔偿条款都要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必要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谈判签约流程。
 
总的来说,选择何种补偿方式,主要有赖于被拆迁人自身的诉求和选择。被拆迁人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需要,究竟是更需要住房还是更需要现金周转,以及能否承受拆迁方履约不能带来的维权困扰,同时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就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也很重要。

京尚拆迁律师最后要特别向被拆迁人强调的是,即使出于种种原因拆迁方无法按照被拆迁人的需求和自主选择满足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的诉求的,也不意味着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利就可以想当然地归于消灭了。被拆迁人仍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争取获得更高的补偿条件。